楼主:
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
2026-05-05 06:26:16各位早安,我是钱律师。判决书所隐含的意思基本上是指被告必须自行确认对方的年龄,
毕竟刑法第227条第3项规定:“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法条并未以“明知”对方为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为要件,也就是被告主
观上若是刑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
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的情形,亦可构成本罪。也就是说,以不知对方尚未
满十六岁,作为主要的答辩理由,实务上要被法院接受,虽然不是不可能,但非常困难,
也非常少见。
※ 引述《encoreb00124 (江帅)》之铭言:
: : 法官检视相关证据,发现阿贤与小涵在下午1时53分许前往卖场购买保险套,认为若单纯
: : 为了用餐或卸甲,便利商店或公园座椅即可完成,无需花880元开房,动机不言而喻。法
: : 官更强调,小涵长相稚嫩,外貌、装扮、谈吐均无超龄,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国中少
: : 女,阿贤辩词属卸责之词。
: 每次看这种文都很好奇
: 法官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就能判刑,讲什么任何人一眼就可以知道是国中少女
: 阿任何人也一眼就知道没证据判人贪污10几年是政治斗争还不是一样判了= =
: 到底为什么可以这样随便判阿 你觉得15岁我觉得18岁阿
: 台湾的司法到底是看证据还是看法官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