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5-04 13:32:54※ 引述《ARTCOM (洛夫)》之铭言:
: 每个人做事总会有一个目的嘛
: 那政党得到政权后施政也亦同
: 现今的政府
: 不断的虐待公务员(这10年来)
: 终身俸被砍
: 薪水不会调(10年涨不到15%,鸡排都从50涨到90了,房价至少翻两倍),初等考进去3w出头,普考进去4w出头,读书读到脑子毁掉,不如一个作业员
: 事情一大堆 加班爆表还不能换钱(基层都是如此)
: 一大堆长官的交办事项做不完
: 做得好没机会升迁、上面被卡死
: 做得有问题还会被告吃牢饭
: 霸凌死掉层出不穷
: 去年有上吊的
: 今年桃园市政府有从顶楼跳下来的
: 政府对公务员的恨意完全没有隐藏
: 如果政府想要公务员全部过得很惨,
: 没有人要去当公务员,那我们的政府到底图的是什么???
: 国家的未来要要给谁来运作我们自由、民主的行政体制呢?
: 政府图的到底是什么???
建议先思考最高法院一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三号刑事判决,前军闻社中校孔繁嘉被指
收受渗透来源资助案中,法院的说法:
我国宪法中关于基本国策条款,散见于宪法本文第13章“基本国策”各节与宪法增修条文
第10条等规定。由于各条款间规范结构与内容之差异性大,固难以得出一体性的客观规范
效力。惟在宪法具有优先性与法拘束力前提下,依我国释宪实务见解,基本国策条款已从
过往纲领(方针)条款、国家目标规定之指导立法功能,渐次发展成为具有拘束力之宪法
委托,提供国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之合宪性目的基础,并课予立法者有具体形成之
规范性任务,具有对立法者立法的最适化诫命(例如司法院释字第四七二号解释)。此外
,基于事物关联性,基本国策条款得就宪法相关基本权利之保护范围、功能及限制等进行
内容上填充(例如宪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至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之于同法第十五条工作权保
障内涵),并作为司法审查之“宪法基准”,用以审查具体法规范是否符合国家以法律限
制人民基本权利之正当依据(例如司法院释字第四二二号、第六六四号解释及宪法法庭一
一五年宪判字第三号判决)。至于基本国策条款是否可以作为人民主张基本权利之依据,
固无定论;但基于所有国家权力皆受基本国策拘束之前提,立法者既有遵守基本国策进行
法规范形成之义务,则当人民之举措违背特定基本国策条款时,如有相应于该基本国策条
款之处罚规定存在,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据该规定行使裁罚权、追诉或审判,此即为基本国
策条款对人民所生之“间接效力”。宪法(第十三章基本国策第一节国防)第一百三十八
条规定:“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因现役军人负有保卫国家之特别义务(司法院释字第四三六号解释文、第六二四号解释理
由书第二段及宪法法庭一一二年宪判字第六号判决理由第十五段参照),为维护自由民主
宪政秩序,基于国家安全及军事需要,结合上开规定与现役军人之职务上相关法令及行为
准则(如国防法、陆海空军军官士官服役条例、公务员服务法等相关规定),共同建构其
职务上之忠诚勤务及保密义务,与其法定职务所应遵守之其他禁止或诫命规定,用以限制
现役军人之基本权利,并形成其职务上义务。……
像是在军官方面(其中一类陷入争议漩涡的职业),以法院的诠释而言,只要一入职即有
效忠的义务,不遵循就是视同“叛国”
理论上来说,只要做好相当的觉悟,此后就是义无反顾了
至于对价什么的(即为了捐躯奉献,而获得的薪酬、退俸等),基本上不是在国防部、考
试院等单位的考量范围内。
而只是要谈终身俸的话,这固然是有一定的政策考量基础
假如没有违背常理(甚至是经验法则、比例原则等),基本上就不容一般人(尤其是所谓
“看热闹”的)来表示不满了
从而,遇到人才荒等现象,这是没办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