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谢君临
南方澳大桥断裂酿6死 4被告二审维持原判
宜兰南方澳大桥民国108年间断裂造成6名渔工丧命,一审依过失致死罪判施工与监工共4
名被告1年6月至2年不等徒刑。二审今天维持原判,吴姓被告获缓刑5年,须支付公库25万
元。可上诉。
一审宜兰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施工厂商仅在大桥的吊索外部直接被覆长度约20公尺至28公
尺不等、无法与锚头密接且会滑动的红色高密度聚乙烯(HDPE)套管,再于大梁桥面板上
方的HDPE套管外部装设白色方型金属材质箱体包覆,而白色金属箱体与套管、桥面板的接
合缝隙处,仅以树脂类填缝胶充填,导致下锚碇机构的防水效能不佳。
此外,南方澳地区靠海且潮湿多雨,长年受高盐量海风及雨水侵蚀,下锚碇机构的防水效
能劣化后,含有盐分的水沿套管外壁渗入下锚碇构造处,锚座进而积水,又因钢绞线外围
未按图施作锚碇套筒与锚头密接保护,也无装设喇叭状的防水罩,钢绞线、锚头长期直接
与渗入具盐分的积水接触,锈蚀严重,使吊索所能承受的总拉力大幅减少,最终造成南方
澳跨港大桥断裂。
一审合议庭认为,相关施工与监工都有明显疏失,承包商林姓负责人判处1年6月徒刑;吴
姓工地主任、协力厂商边姓副总经理、监造厂商陈姓现场负责人,各判处2年徒刑。至于
苏澳港营运处工务科的方姓及黄姓经理判决无罪。
针对2名经理获判无罪的理由,合议庭说明,南方澳大桥并非公路法及公路相关规范定义
的公路,应属港区特殊道路,且依当时台湾港务公司制定的作业要点,也无应办理特殊性
桥梁检测的规定,因此2人并无办理南方澳大桥至少2年1次定期检测的作为义务;在欠缺
相关法律与规范之下,因此宣判2人无罪。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高院今天驳回检、辩上诉,维持原判,但吴姓工地
主任获缓刑5年机会,须支付公库新台币25万元。高院目前尚未说明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及量刑理由。
南方澳大桥于民国108年10月1日断裂,历经数年重建,新桥已于111年12月18日通车。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604300063.aspx
备注:
负责施工有罪
负责维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