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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4-28 14:30:31※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记者 陈祁 报导
: 台中市西屯区于去(114)年3月发生一起死亡车祸,22岁的陈姓医大生在兼职跑外送过程
: 中,遭到无照、酒驾、闯红灯的吴叡旻高速撞死,事后吴男因害怕而肇事逃逸,台中地方
: 法院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痛失爱子的陈父为电视台知名体育主播,双方不服提起上诉
: ,陈父主张,吴男为累犯,且有多次超速、闯红灯等危险行为,请法官审酌以妨害公众往
: 来安全罪量刑,今(28)日,二审判决出炉,上诉驳回,维持原判,吴男依酒驾致死罪判
: 刑9年、肇逃致死罪判刑5年,应执行10年有期徒刑。
稍早前出炉的台中高分院一一五年度国审交上诉字第一号刑事判决说法:
判决摘要:
‘
吴〇旻前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以其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气所含酒精浓度达每公升零点
二五毫克以上之情形,因而致人于死,累犯,处有期徒刑九年。又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
交通事故致人于死而逃逸,累犯,处有期徒刑五年。应执行有期徒刑十年。检察官不服原
判决,全部上诉。吴〇旻不服原判决,仅就量刑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原审国民法官
法庭认事用法及量刑并无不当,驳回上诉。本案仍得上诉最高法院,尚未确定。
理由摘要:
一、检察官起诉书犯罪事实或所举证据,均未论及被告有何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
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危险之事实,起诉法条亦未记载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条之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名,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显然未经检察官起诉,且遍查全卷亦
无此部分之证据资料,原审未予审判,并无不合,本院亦不得就此部分予以审理。
二、原审认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及依自首规定减轻其刑之理由,系依据卷证资料详为论述
说明,核其论断于法尚无违误。检察官上诉意旨,无非系对原审采证认事职权之适法行使
,及原判决已详细论断说明之事项,任意指摘,其上诉难认为有理由。
三、原判决已叙明被告所犯前案之罪,符合累犯规定之要件,并参酌司法院释字第七七五
号解释意旨,就如何有依累犯规定加重其刑,记明其裁量理由,依所犯情节,无因累犯加
重其刑,致使其所受刑罚超过所应负担罪责,或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过苛侵害之情形,且
与罪刑相当原则、比例原则无违,难认有被告所指适用法则不当之违误。
四、原判决依法践行调查程序后,具体审酌刑法第五十七条科刑等相关一切情状,依卷存
事证就被告犯罪情节及行为人属性等事由,在罪责原则下适正行使其刑罚之裁量权,而判
处如原判决主文所示之刑,并定其应执行刑,客观上未逾越法定刑度,无悖于前述量刑原
则,已详述其据。原判决并非仅以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单一事项,为量刑轻重之唯一标准
,难认有逾越法律规定范围、滥用裁量权限或理由欠备之违法。依国民法官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上诉审法院应本于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之宗旨,妥适行使其审查权限之规范意旨,应
予以高度尊重。
五、综上,本件检察官、被告上诉,均为无理由,爰驳回上诉。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法官庄深渊、陪席法官王靖茹、受命法官杨文广
看起来没有什么好意外的
一切都是“尊重下级审判断”之类的论调,在第一审已经调查完毕的情况下,第二审大多
都不再理任何新证据审查请求
这也是在“限制续审制”下,会出现的结果。
只是好笑的在于检察官上诉的说法
如果照着法院的通稿来看,意思就是起诉书内没有提到的,且国民法官也不认定为犯罪事
实之一部分的,都不会在第二审时审酌
但上诉时却还把卷宗内无提示的内容也写进去书状内,这是有尽职的表现吗?
反正下来就看双方是否打算再上诉第三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