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忘了生日就抓狂!年薪2千万竹科男控妻索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4-23 07:37:19
※ 引述《skn60694 (入声)》之铭言:
: 记者叶品辰/新竹报导
: 新竹一名年薪近2千万元竹科业务陈姓男子,控诉妻子林女长期因生活琐事情绪失控,甚
: 至动辄要求钜额金钱或不动产,让他不堪压力诉请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婚姻已破
: 裂且无法修复,判准离婚,并裁定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行使亲权、由母亲担任主要照顾
: 者,父亲须按月支付2万4千元扶养费。
: 嘘 BlueBird5566: 为什么是判给母亲?母亲有工作吗 42.72.107.87 04/23 06:54
大概看了新竹地院的民事判决书(注一),其中一段已经明示双方目前的状况:
(三)扶养费部分:
2、查两造为未成年子女之父母,均具扶养能力,自应负担未成年子女之扶养费。观诸行
政院主计总处家庭收支调查报告所载,未成年子女居住之新竹市一一三年平均每人月消费
支出为二万九千七百二十二元。A04陈述目前担任业务,年收入二百五十万元至三百万
元,名下有汽车及机车;A03自述目前为无业,名下有不动产及汽车,有言词辩论笔录
及税务电子闸门财产所得调件明细表在卷可佐,再参酌两造前述职业、工作、收入及名下
财产,故以三万元计算未成年子女所需生活开销,应属适当,又A04自述若以前开标准
计算未成年子女生活费,同意负担每月二万四千元之扶养费,是认A04每月应分担未成
年子女扶养费二万四千元,尚属公允。从而,A03请求A04自本判决第二项关于未成
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部分确定之翌日起,至未成年子女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于
每月十日前给付A03关于未成年子女扶养费二万四千元,应予准许,逾此范围所为请求
,则为无理由,然此部分为家事非讼事件,法院不受当事人声明拘束,毋须另行谕知驳回

但问题也来了:
判决书中,关于A04(即男方)的“业务薪资”被报大数了(扩张了足足十倍,不晓得
是否“年收”被当“月收”来看?);而且也没有关于“年薪可达二千万、一定付得起”
之类的说法)
而且遍查整份文书,都没有任何真实姓名
因此奇怪的是,这个叶姓记者到底如何知道双方的姓氏?如果没办法提出合理解释,是否
该被“丑一”?
注一:数案并合宣判:
(一)一一四年度婚字第二十一号(请求离婚)
(二)一一四年度家亲声字第三十一号(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
(三)一一四年度家婚声字第三号(反请求:履行同居)
(四)一一四年度家婚声字第四号(反请求【预备】:给付赡养费)
(五)一一五年度家诉字第二号(损害赔偿)
(六)一一五年度家亲声字第二十二号(反请求:酌定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行使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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