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知名黑白切少东…遭砍杀“断手脚筋”丢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4-20 18:28:37
※ 引述《Beziehung (Beziehung)》之铭言:
: 记者简荣良、朱俊杰/屏东报导
: 为了出一口义气,差点没气!屏东宝建医院急诊室门口,昨(19)日下午5时许,一名30
: 岁徐姓男子浑身是血,被人从后车厢粗暴拽出,丢弃在地上,全身多处刀伤大量渗血,手
: 脚筋全断。经了解,徐男是夜市知名黑白切少东,日前不爽小弟被人叫去当车手,出面教
: 训诈团首脑;未料反被人押走,成了被私刑处理的那一个。徐男父母刚从土耳其返国,下
: 机直奔医院,表示手机狂震,才知道出事了。警方目前已逮捕丢包的陈姓男子,共犯仍在
: 追查。
只说这段:
: 对此,屏东警方表示,已于昨晚顺利将开车丢包的陈姓男子拘捕到案,并于车内查获球棒
: 、榔头等犯罪工具,全案将依妨害自由及重伤害等罪嫌严办。但幕后主使者及共犯尚未落
: 网,还在追查中。
居然只有“重伤害”的程度,还不算“杀人未遂”
虽然曾有法院判决,认定“球棒”不至于到达要置人于死地的程度,但加上“榔头”仍当
作无相当意图的话,真的会令人看傻了眼...
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九五号刑事判决论明:
杀人未遂、重伤害未遂与普通伤害之区别,应视行为人于加害时,是基于使人丧失生命、
受重伤或普通伤害之犯意为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关系、有无宿怨及行为之起因,并非据
以区别杀人未遂、重伤害未遂与普通伤害之绝对标准,仍应综合观察其行为动机、所用之
凶器、下手情形、伤处是否为致命部位、伤势轻重程度及行为前后之情状,始能认定行为
人内部主观之犯意为何。
另外,一零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一七号刑事判决:
刑法杀人未遂与重伤害罪之区别,端在以加害人于行为之初有无戕害他人生命,或重伤害
他人身体机能,使之不治或难治之故意为断,至于该犯意之存否,固系隐藏于行为人内部
主观之意思,被害人伤痕之多寡、受伤处所是否即为致命或重要机能部位、伤势轻重程度
、加害人下手情形、所用凶器为何,及双方是否相识、有无宿怨等情,虽不能执为区别杀
人与重伤害之绝对标准,然仍非不得审酌事发当时情况,观其行为动机,视其下手情形、
用力轻重、砍向部位之手段,佐以其所执凶器、致伤结果、双方之关系暨行为后之情状等
,予以综合观察判断。
不过,目前也只是侦查才刚起步的阶段而已
是否可以具体认定犯罪事实,还需要设法从被逮捕的嫌犯套话才行,而如果对方有包庇的
问题(即搞“守口如瓶”手段、拒绝供出共犯的身份),也可以成为从重量刑的诱因,但
前提也要看意志是否够坚定。
至于:
: 推 melluu: 反正不会判死刑 163.24.47.57 04/20 16:15
但就这事的情况看来,都没有人死亡
除非治疗过程中,病情突然恶化、且无可救药,到时再另当别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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