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 《LYS5566 (明灯❺❺❻❻)》 之铭言:
: 推 tzk: 上班作假报告造成人命损害不用惩罚 草拟妈出 101.9.32.125 04/19 21:39
: → tzk: 来说你没说谎啊 肏 101.9.32.125 04/19 21:39
: 推 tzk: 当自己是什么咖 我还希望可以联名请求法官判 101.9.32.125 04/19 21:41
: → tzk: 更重啦 肏 101.9.32.125 04/19 21:41
不要再说人家做假报告了,
不用骂脏话,法院新闻稿也说不是说谎了。
有罪部分也只是“过失”致死,
不是跟保姆合谋。
那些想社死社工的至少也需要在事实基础上,做的够不够,可以讨论。
说他说谎,故意掩盖,就大可不必了。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诉字第51号被告陈尚洁 过失致死等案件宣判新闻稿
二、无罪部分:
(一)公诉意旨另以:陈尚洁为掩饰其过失致死犯行,基于业务登载不实文书及行使之犯意,
制作儿福联盟之工作处遇纪录,不实部分如下:㈠儿福联盟之工作处遇纪录序号26字段中,
“2.请保母协助提供案童近期照片‘已’和案外祖母分享近况”,不实登载其于112年10月6
日有传送刘童照片予严○娟;㈡儿福联盟之工作处遇纪录序号44字段中,4.医院:⑶“...
护理师告知案外祖母案童疑似溢奶所导致...”,不实登载护理师转述刘童之死因为溢奶。
陈尚洁并将工作处遇纪录3次分别向台北地检署行使之,足生损害于主管机关行政业务稽查
惩处及侦查犯罪机关文书制作与犯罪调查之正确性。因认陈尚洁涉犯刑法第216、第215条之
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
(二)就序号26部分:陈尚洁辩称:‘已’为‘以’字之误,系缮打内容时发生选字错误等语
,而依陈尚洁传送讯息之时间脉络、撰写纪录之惯用语法及同一纪录确实存在相同同音异字
误缮之前例等情,足认陈尚洁辩称系电脑选字错误等语,尚属有据,自难仅因一字之误缮,
遽认陈尚洁主观上有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之犯意。
(三)就序号44部分,陈尚洁将当下听闻之资讯记录于案,虽将向严○娟解说之“医师”身分
误认为“护理师”,然此应属案发当时急诊室情况紧急、资讯混乱下记忆错误所致。况陈尚
洁在同一段落前,已钜细靡遗记载证人黄圣心观察刘童身体之不合理伤势,衡诸经验法则,
倘陈尚洁主观上有登载不实文书以掩饰其过失致死犯行,理应于上开业务文书中隐匿或淡化
刘童伤势,应无将急诊医师高度怀疑儿虐之观察结果详实记载之理,足见陈尚洁仅系据实记
载其于急诊室见闻,纵部分细节与客观事实有未尽相符之瑕疵,然此仅属行政纪录上之疏忽
,尚无法遽论其有捏造事实故意登载不实文书进而行使之犯行,此部分自应为无罪之谕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