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4-19 20:57:46※ 引述《ptt987654321 (大谷躺平)》之铭言:
: 恩
: 那个杀人的干哥
: 听说快出来了
: 干妹会先出来啦
: 但也没差多久
: 我就在想
: 这种咖喔
: 出来铁定又会犯案
: 那
: 如果
: 干哥没被教化
: 甚至又犯案
: 那这要算谁的
: 有没有八卦
在说“铁定”之前,得先了解下列裁判意旨:
一、最高法院一一五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二号刑事裁定
“……假释乃刑事裁判确定后,受刑人经一定期间徒刑之执行,有悛悔实据并符合法
定要件者,许其附条件提前释放之行刑措施,属徒刑执行(宽恕)之一环……”
二、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八号刑事判决
“刑罚之量处,为法院针对行为人所为违法且有责之犯罪行为,在其应负担罪责所划
定之责任刑上限内,依量刑当下之一切情状,对行为人所为之处遇决定;据此,若
法院于量处一定期间之自由刑之际,应根据应报、特别预防及一般预防之原理,预
测行为人须于监狱内受矫正之时间。”
三、高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监简上字第三号判决
“……所谓“悛悔”,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又受刑人执行有期徒刑达一定期间,有悛
悔实据者,“得”许假释出狱,则属裁量权行使的范畴。……”
四、高高行(改制前)一一一年度监简上字第三十四号判决
“……假释审查就受刑人在监教化情形为属人性、经验性判断,且涉及受刑人复归社
会之能力、危险性等风险评估,监狱行刑法乃将假释审查委由不同专业成员及相关
单位代表组成之假释审查会以合议方式决议。基于其判断之不可替代性、专业性及
法律授权之专属性,自应承认被上诉人(法务部矫正署)依假释审查会决议所为决
定享有判断余地,除非其决定有违反法定程序、判断出于不正确之事实或不完全之
资讯、违反一般公认之价值判断标准、逾越权限或考核有滥用权力或其他违法情事
,否则法院应予尊重。”
“……立法者依其立法裁量权限,将许可假释与否之决定划归行政机关之职权决定,
并未赋予受刑人请求主管机关就假释与否作成行政处分、特定内容行政处分或特定
事实行为之公法上请求权,故现行受刑人对不予许可假释之处分不服,自无提起课
予义务诉讼以获得权利救济之必要,难认有法律漏洞存在情事。”
以上述内容的精神来看,只要认为还有再犯高风险,就是“还没完全教化”,基本上不可
能会准许这对干兄妹提早出来
因此在现阶段,暂时没必要想太多...
(至于在“低风险”的情况下还犯罪的情况,则非狱政机关所能掌控的了)
反正这些再担心也没用,只希望矫正署能严加把关,除外的烦恼都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