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4-16 10:47:56※ 引述《coffee112 (我没拿$就换你网军死全家)》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刘昌松/台北报导
: 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博士论文抄袭资讯工业策进会2篇期刊论文,民事一审认定高不能以
: “自我引用”为由免责,判她须赔资策会40万元,可上诉,资策会另提刑事自诉,控高同
: 一行为涉犯《著作权法》,一审认定提告逾时、判决不受理,上诉二审由智财商业法院审
: 理,今(16日)判决撤销发回。
智商法院刚刚发布的判决摘要:(一一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四十九号)
博士论文:即高虹安本身于一零七年四月廿七日,放入美国辛辛那提大学的论文
论文一:
Quality prediction modeling for multistage manufacturing based on classifica-
tion and association rule mining
论文二:
Sparse Coding for Manufacturing Quality Prediction
一、前提事实:
系争博士论文与系争论文一、二进行比对结果,分别有高达至少 8成、3成以上构成实质
近似一事,此为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不争执。
二、自诉人提起自诉未逾六个月告诉期间
(一)本件论文一部分:
1.自诉人之国会联络人周晋生于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一时十七分许以手机IMessage与
被告联系,及时任经济部技术处处长邱求慧亦于同日与被告通话二十余分钟后,并于翌日
上午十时四十三分许传送讯息予被告,依周晋生、邱求慧与被告联系过程,均未提及自诉
人已确实比对系争博士论文与本件论文一,而邱求慧传送之讯息,更仅向被告回报媒体没
有发酵系争博士论文抄袭本件论文一议题。参以周晋生、邱求慧分别于陈时奋一一零年十
月十八日脸书文章发表后之同日或翌日即与被告联系或传送讯息,于如此不到一日之短暂
期间,难认自诉人已确实比对而知悉系争博士论文抄袭本件论文一。
2.被告因知悉镜周刊将于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报导系争博士论文涉嫌抄袭本件论文一之事
,先于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再度与周晋生、邱求慧联系处理,惟彼等亦均未提及自诉人已确
实比对而知悉系争博士论文抄袭本件论文一。复依被告于同年九月十七日主动修改系争博
士论文谢辞(即补充提及本研究系依经济部补助自诉人之专案计画办理),并新增本件论
文一为参考文献之引注,核与自诉人同年十月七日声明稿提及“…本会于初次受访时(九
月二十日),因未有实际数据比对…经实际比对,发现本院所属著作权之期刊论文内容,
有超过八成被复制于高委员博士论文内,且高委员引用本会期刊论文之部分…亦未标示出
处…”内容大致相符,堪认自诉人于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回溯六个月之前,并未就系争
博士论文与本件论文一进行内容比对。
(二)本件论文二部分:
1.陈时奋于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在其个人脸书公开宣称系争博士论文涉嫌抄袭本件论文一
,并未提及本件论文二,复观之卷内被告与周晋生、邱求慧间之电话对话纪录、讯息对话
纪录,及证人即时任自诉人执行长卓政宏于一一一年九月二十日与被告之讯息对话纪录,
亦均未提及本件论文二。况且本件论文一、二均为外文论文,系争博士论文为长达一百余
页、近二万字之外文论文,倘未进行逐字、逐页实质比对,尚无法确知两者是否构成实质
近似,难认自诉人仅凭前揭陈时奋之脸书文章即确知系争博士论文亦有抄袭本件论文二之
事实。
2.依自诉人提出高委员案(指被告)讨论群组内对话纪录,亦核与镜周刊于一一一年九月二
十日报导载有系争博士论文与本件论文一、二之比对表格,及自诉人委托○○法律事务所
于一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寄发被告之通知函内容大致相符,显见自诉人系自镜周刊报导后始
知悉系争博士论文有抄袭本件论文二,而进行实质比对,始确知系争博士论文有抄袭本件
论文二之事实。
三、原审未详为调查探究,迳自推断自诉人提起本件自诉已逾六个月告诉期间,尚有未洽
。自诉人上诉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有理由,为保障被告之审级利益,爰依刑事诉讼法第三
百六十九条但书规定,发回原审法院更为适法之裁判。
而回到推文:
: 推 keirto: 太长了,可以告诉我司法是又死了还是又活 223.137.246.30 04/16 10:30
: → keirto: 了? 223.137.246.30 04/16 10:30
简单来讲,还没有定论。
因为这个案件系采二审终结制(不得上诉第三审),所以在判决送达的时候,就发生效力
台北地院依法必须“马上”开启更审程序
且本来第一审是“自诉不受理”,意思就是未就实体事项(犯罪事实)为任何调查,所以
第二审的撤销发回,不代表高虹安已经有罪
所以在未有判断的情况下,建议别先说司法是活或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