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
贪污罪,
最早意思是“暗龛”公家财务,
演变成现在
“暗龛”一般民众“政治献金”而并非公家财务,
既然“暗龛”定义是由检察官、法官定义,
那干嘛不由政府主导“政治献金”专户,专款专用
由司法单位监督,
合法后才能进行“拨款”使用,直接进入
“没关联”之合法公司,而不经过“政党”、候选人等之手
之后出了问题
司法承办单位、人员就要担责
既能预防贪污也能作出最有效监督之责
不然民众捐钱给自己喜欢的政党办活动
反而害自己喜欢的政党被握有权力的执政党
的司法体系偏颇的“自由心证”变成
违法贪污,实是不公不义不情不理不法之事
况且
世界地球村 亚洲的蝴蝶都能造成美洲的飓风行成
又例如
朋友东连西连大家都认识的机率不超过6层关系,(6度分隔理论)
例如 你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的朋友一定
跟各国领导人或是洛克菲勒家族成员
是好朋友、甚至是亲戚
甚至杀人犯、强暴犯牵来牵去都能有
所是朋友关系。
有木有降低贪污之情事的办法?
能有效“避免”被执政党搞的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