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快讯/柯文哲案“判决书全文”来了!

楼主: dct817 (无)   2026-04-11 11:38:39
现在最常见的嘴法,是用一句“判决书都有写那些证词”就想把整件事盖过去。这在
法律上根本不成立。刑事审判的重点不是有没有列出证词,而是法院有没有说明,为什么
在存在多种可能解释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不利被告的那一种。如果同一批证词同时可以支
持两种方向,一种是可能违法,另一种是只是行政判断仍有争议,而判决没有把后者排除
到没有合理怀疑的程度,那证明责任就没有完成。
李得全的证词被过度简化成“他都觉得有问题,所以违法很清楚”,这种解读在法律上是
错位的。他的发言重点其实是在制度选择与适用疑义,包括应否回到土管条例,是否影响
一致性,以及公益性与对价性是否充足。这些内容本质上是行政法层次的适法性讨论,而
不是刑法上已确定违法的认知。如果一个案件连副秘书长层级都还在讨论适用哪一套规范
,就代表它不是一个违法明确到无可争辩的情况,自然也无法直接推论首长具备明知违法
的主观故意。
杨智盛的证词被拿来强化“有压力所以违法”,但这中间缺了一个最关键的跳跃。行政流
程被关注、被催促,甚至存在不要卡关的气氛,最多只能证明决策环境偏向加速,而不是
证明决策内容本身违法,更无法证明决策者主观上已知违法仍刻意放行。刑法要求的是对
违法结果的认知与容任,而不是对流程压力的感受。把这两件事混在一起,本质上就是把
政治观感硬转成刑事责任。
都市计画法第24条的争议,真正关键不在于它最后到底合不合法,而在于它动摇了违法的
明确性。当内部对第19条与第24条的适用发生分歧,甚至连公文该怎么写都有不同意见时
,就已经说明法律依据并不是单一且确定。只要存在这种程度的解释空间,就很难认定任
何人必然具有明知违法的故意,因为错误适用法律与明知违法在构成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件
事。
彭振声的供述看起来对柯不利,但里面有相当多是主观推论,例如“大家都知道这是柯的
意思”这种说法。这类内容在证据法上只能当作辅助参考,不能取代客观证据,更不能直
接证明被告的主观犯意。尤其是在侦查中供述,还必须考虑自保动机与责任转移的可能性
。如果没有对应的客观资料支持,单靠这种推测性叙述,是不足以当作定罪核心依据的。
整个论述最致命的跳跃,是把“最终决行”直接等同“刑事故意”。刑法上两者之间本来
就需要额外的证明,包括对违法性的明确认知,以及对不法利益发生的容任。当案件本身
存在法源争议、内部意见分歧,而且经过多层幕僚处理后才送到首长决定时,单纯用决行
这件事来推定故意,本身就是证明力不足的推论。
把所有证词放在一起看,呈现出来的并不是一个所有人都知道违法却配合放行的结构,而
是一个法规适用存在争议、行政体系内部仍在调整路径,最后由首长在不确定状态下做出
决策的过程。这种案件最多是行政判断可能出现偏差,但距离刑法要求的明知违法仍故意
图利,还有一段明显距离。如果这段距离不需要被严格证明就可以直接定罪,那实际上等
于把行政决策风险全面刑事化,这才是更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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