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独/工作34年台南市政府竟拒给退休金 她

楼主: seiya2000 (风见)   2026-04-06 09:42:14
1.媒体来源:
联合报
2.记者署名:
袁志豪
3.完整新闻标题:
独/工作34年台南市政府竟拒给退休金 她提告求偿法院判要给44万
4.完整新闻内文:
朱姓女子在改制前后的台南市政府任职担任临时人员将近34年,她向工务局申请劳退旧制
退休金却遭拒绝,理由是她的职务并不适用劳基法;朱女提告指出过去已有同事成功申请
,现在却因主事者不同,就想要规避劳基法责任,法院判决工务局应给付她444191元。可
上诉。
朱姓女子提起请求给付退休金诉讼指出,她自1990年10月11日至2024年7月30日退休止,
皆在台南市工务局担任临时人员,离职时已任职逾10年且满60岁,符合劳动基准法申请退
休规定;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已公告指定公务机构技工、驾驶人、工友及清洁队员自1998年
7月1日起适用劳基法。
朱女表示,但工务局以她是临时人员,工作内容并非与技工、驾驶人、工友等相同,不能
适用劳基法,拒绝给付劳退旧制退休金;现今工务局主事者欲规避劳基法责任,明知她自
1990年起便一直在单位服务,服务年资横跨县市合并,却借由组织改组/转让而主张劳工
不适用劳基法。
朱女说明,过去单位已有同样为临时人员的同事申请退休通过,如今仅因主事者不同就拒
绝她的申请;她于劳工退休金条例2005年7月1日施行时转换新制,因此劳退旧制年资从
1998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为83个月又30日,依退休时1个月工资为31782元,工务局
应给付旧制退休金444192元。
工务局主张,公务机关进用的临时人员本质上与技工、驾驶人、工友、清洁队员不同,朱
女受聘时的职称虽为“临时技工”,但她任职期间,无论受雇于改制前台南市政府或受雇
于改制后工务局期间,其工作内容均是办理海安路摊商租金缴纳相关行政业务及临时交办
事项,从未改变。
朱女既非驾驶人、清洁队员,亦非从事电工、木工、油匠、信差、花匠、厨司、杂役等工
友或具技术专长技工,或任何单纯从事劳力性工作;朱女主张其所从事工作内容应视同该
等人员自1998年1月1日起适用劳基法,与事实不符,洵无可采。且依市府公告,其条件不
符,不得请领退休金。
至于朱女所举临时人员案例,蔡姓女员工与她在不同科室工作,业务与工作内容完全不同
,具事务性、机械性,类似杂役,且始终均为临时人员;朱女则从事办理海安路摊商缴费
及强制执行多年,具有专业、复杂性质工作,并晋升为约用人员,并非单纯临时人员,不
得适用劳基法。
台南地院台南简易庭认为,朱女工作内容,需具备工作所需技术专长,否则无法妥适处理
相关业务,堪认应属劳委会函释“技工”工作范畴;工务局辩称朱女工作内容并非属具技
术专长技工,尚难凭采,朱女应自1998年7月1日起适用劳基法。
法院指出,朱女举证蔡姓女临时人员亦得领取退休金,工务局仅以朱女退休时非临时人员
为由驳回申请,并未认定其工作内容与技工或工友不同;工务局辩称依台南市政府公告(
该公告法律依据为劳基法),补发退休金需具备退休时为临时人员,因朱女退休时为约用
人员,故不得请领。
法院认定,朱女任职期间工作内容并未变更,即使退休时身分为约用人员,亦无碍她自
1998年7月1日起即应适用劳基法,自无前开条文适用余地;朱女主张她属劳委会函文所称
技工或工友,得请求给付系争退休金,依劳退条例、劳基法规定,请求给付退休金444192
元,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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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临时人员不适用劳基法?
真的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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