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4-04 16:18:34※ 引述《WhenItSnows (幻影旅团)》之铭言:
: 记者刘松霖/综合报导
: 台北市中山区一栋民宅前年(2024)春节期间失窃,屋主女儿怀疑小偷是当时在军中任职
: 的前男友,趁她们南下返乡过节期间潜入偷钱,检警追查,前男友以同居期间持有的铁卷
: 门遥控器进入屋内取走3万元现金,他不只偷钱还偷喝冰箱里的麦香奶茶,喝完又不带走
: 留在厨房流理台,后来送验也验出他的DNA,即使不认罪,仍因为“偷吃不擦嘴”遭判刑8
: 个月。
: 嘘 bbflisky: 判决书呢?AI生成新闻? 36.224.176.68 04/04 15:38
看似情节不合理,但确有其事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易字第六八一号刑事判决:(附按:全案是以合议庭的模式审理
,非由单一法官独任判决)
犯罪事实:
陈○○与宋○○之女蔡○○前为同居男女朋友,陈○○与蔡○○搬离位于台北市之宋○○
住处(下称本案住宅)后,陈○○竟意图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于侵入住宅窃盗之犯意,
于民国一一三年二月九日五时至十九时二十分间之某时许,趁宋○○全家前往南部过年而
无人看管本案住宅之际,未经宋○○同意,以不详方式侵入本案住宅内,徒手窃取宋○○
所有、放置于玄关柜抽屉内之现金新台币(下同)三万元、放置于不详处所之安全帽1顶
及放置于冰箱内之麦香奶茶一瓶(下合称本案财物),得手后饮用前揭麦香奶茶并放置在
厨房流理台旁,旋即离去。
认定犯罪之理由:
【否认辩词】
我没有在一一三年二月九日进入本案住宅窃取本案财物,本案住宅内留下的麦香奶茶饮料
瓶可能是我以前和蔡○○同居于本案住宅时留下的,被告诉人从蔡○○房间清出来的。
【具体判断】
(二)麦香奶茶饮料瓶系本案行窃之人所留下之物:
1.证人宋○○于侦查中结称:被告住我家时就拥有本案住宅的电动铁卷门遥控器,当时我
曾发现我先生的钱不见,但被告不承认,后来被告拿我先生的icash卡买东西,被我
先生赶出去。被告离开我家后,我用7-11红利点数换五瓶饮料冰在冰箱。除夕当天等
我女儿蔡○○下班,我和我先生、蔡○○就回屏东,本案住处就没人在了。过年后我从娘
家回来,发现我放钱包的抽屉被动过,钱包内的钱都不见了,总共三、四万元,我就报警
。我去厕所厨房看见那边有一个饮料瓶,就是前述红利点数换取的饮料瓶,我就请警察鉴
定吸管等语(;于本院审理时证称:被告一一二年底到一一三年农历年前曾住在我家一个
多月,当时被告持有本案住宅电动铁卷门遥控器,后来他不仅没有还给我,连我女儿蔡○
○的遥控器也不见了。一一三年除夕当天我和我先生、我女儿蔡○○一起回屏东,回屏东
时我们有将所有垃圾清空,因为怕长虫。返回本案住宅后,我发现抽屉里的钱都不见了,
大约有现金三、四万元,还有安全帽一顶也不见了,厨房里有一瓶空的饮料,因为那瓶饮
料是我农历年前去7-11用中国信托红利点数换来冰在冰箱的,不是我们喝的,我就请
警察对饮料采证等语,可知告诉人全家于一一三年二月九日除夕凌晨南下过年前,已将本
案住宅内垃圾均清空,嗣告诉人一一三年二月十五日返家后,发觉本案财物遭窃,并于厨
房内发现告诉人于案发前甫换取之麦香奶茶饮料瓶。
2.证人蔡○○于侦查中结称:我和被告于一一二年十二月底至一一三年农历年前曾居住本
案住宅,后来因为我和我爸的钱包接连不见,被告后面又越做越过分,被告就被我爸赶出
去。我回屏东前有去找被告,之后身上的电动铁卷门遥控器就不见了。小年夜或除夕的凌
晨,我和爸妈一起去屏东,被告说他当天早上搭飞机回澎湖,后来爸妈回台北后发现失窃
,他们打给我,我才得知此事,但我问被告,被告还是不承认。遗留在厨房的饮料瓶不是
我拿的,我们丢垃圾一定会丢在回收,不会丢在那边,我去屏东前也有把我房间的垃圾清
掉等语,可知证人蔡○○于返乡过年前,业已将其房间内之垃圾清理完毕,并无遗留麦香
奶茶饮料瓶于厨房内之可能。
3.审酌证人宋○○、蔡○○上开证述互核一致,且依告诉人提供之手机画面翻拍相片可知
,该瓶遗留现场之麦香奶茶,系告诉人使用中国信托红利点数于一一三年二月五日始换取
等节,有该翻拍照片存卷可参,而告诉人报警后,经警方于本案住宅内进行勘察采证,在
厨房瓦斯炉旁发现遗留之麦香奶茶饮料瓶等情,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案现场
勘察报告、刑案现场相片存卷可参,核与证人宋○○上开证述相符,足见本案住宅确于上
开期间遭人侵入并窃取本案财物,且该行窃之人于犯案时,曾将冰箱内之麦香奶茶取出饮
用,并将饮料瓶遗留在厨房内。
(三)被告确有于一一三年二月九日五时至十九时二十分间之某时许,进入本案住宅内窃取
本案财物:
1.麦香奶茶饮料瓶系本案行窃之人所遗留之物,已如前述。复经警方将上开麦香奶茶上之
吸管及采集之生物迹证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实验室鉴验,检出之DNA型别与被告相符等
情,亦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实验室鉴定书在卷可凭,足认窃取本案财物并遗留麦香奶茶饮
料瓶之人确为被告无讹。
2.另依上开证人宋○○、蔡○○之证述,可知被告居住本案住宅期间,曾持有电动铁卷门
遥控器,其后亦未归还该遥控器;复参以华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函检附之旅客搭机资料显
示,被告系于告诉人全家一一三年二月九日五时许南下过年之当日十九时二十分许,方自
松山机场搭机前往澎湖,有该搭机资料存卷可佐,足见被告除持有进入本案住宅之遥控器
,且于告诉人全家凌晨5时许离家后至其晚间十九时二十分许搭机前之空档,确有前往本
案住宅行窃之充分时间。从而,被告确为一一三年二月九日5时至19时20分间之某时
许,进入本案住宅内窃取本案财物之人,堪以认定。
(四)被告虽辩称:本案住宅内遗留的麦香奶茶饮料瓶可能是我以前和蔡○○同居于本案住
宅时留下的,被告诉人从蔡○○房间清出来的等语。惟查:
1.该瓶遗留现场之麦香奶茶,系告诉人于一一三年2月5日始以红利点数换取等节,业据
本院论述如前,而被告既自承其于一一三年1月底即搬离本案住宅,则被告自无可能在搬
离前,即提前取得该瓶饮料,其上开所辩显与客观事证不符。
2.再者,证人宋○○、蔡○○均证称过年前已将本案住宅内垃圾清空等语,业如前述。而
衡诸常情,一般人于返乡过年前,多有先行大扫除并清空垃圾之习惯,以避免返乡期间孳
生蚊虫,是证人上开证述亦与常情相符。又观诸刑案现场照片可见,本案住宅之厨房流理
台上均保持干净,并未遗有任何其他垃圾,然该瓶已遭饮用之麦香奶茶饮料瓶却突兀地放
置于厨房内尚未用罄之酱油、芥花油等瓶罐旁等情,有上开照片存卷可参。倘该饮料罐确
系被告先前留下而遭告诉人自蔡○○房内清出,理应丢入垃圾桶或与其他废弃物同置,应
无单独置放于厨房流理台酱油罐旁之理,是被告所辩亦与事理相违。
3.从而,被告上开所辩,显系临讼杜撰卸责之词,难认可采。
(五)又起诉意旨固认为被告当日窃取现金四万元,然依证人宋○○侦查及本院审理时所为
之证述,其均证称当日遭窃取之现金金额为三、四万元等语,已如前述,是本院依有利被
告之方式,认定被告当日窃取之现金金额为三万元,爰就此部分事实予以补充更正,附此
叙明。
论罪科刑 审酌事项:
一、高中肄业
二、案发时从事服务业,月收入约四至五万元,离婚,无须扶养他人
三、无前案纪录
所以得说的是:
一、新闻声称“陈姓男子在案发时是军人”,但实际上依照前述说明,已经错了,这该说
是为“独家”之名而任意编撰吗?
二、这看来是凭经验法则来作认定的,不服的话只能请上第二审了
因此没有值得奇怪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