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柯文哲京华城案 台北地院一审判决新

楼主: treeeasy (找个爱阅读及运动的妳)   2026-04-03 18:21:00
论都市计画细部计画中“基准容积”与“容积奖励上限”之法律适用原则:法院所认560%
为开发绝对上限,故京华城订20%容奖基准违背上位计画,此乃是谬误法理。
关于本案商三特土地之容积率争议,其法理逻辑应由以下三点厘清,并严正指出“560%
为绝对容积上限”之主张显属误解:
一、 法源适用之补充原则
虽本案基地性质属“商三特”,然依据该细部计画书载明:“除本计画规定外,其余按商
三规定办理。”准此,于细部计画未穷尽规范之处,援引“商三”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定
作为补充法源,于法并无违误,不应迳指按商三规定检视为错误。
二、 基准容积率与法定上限之区分
本案核心争点在于对“容积率”定义之认知。土地使用分区管制及细部计画所明定之 560
%,系指开发权利之“基准容积率”(Base Floor Area Ratio),而非加计各类奖励与容
积移转后之“绝对容积上限”。
盖依内政部《都市计画法台湾省施行细则》(及相关地方自治法规)之立法意旨,明文规
定“容积奖励不得超过基准容积之 20%”。此项规范之前提,即系承认在 560% 之基准容
积之上,仍保有依法核给奖励之法律空间。若将 560% 误解为含奖励在内之最终天花板,
则内政部关于 20% 奖励上限之规定将失其存在意义。
三、 法院认定560% 为开发封顶,京华城订20%容奖基准违背上位计画,实为谬误
本文必须澄清,法院主张“560% 为绝对容积上限”系属法理错误。
560% 仅系作为计算奖励与移转额度之“基数”,而非限制开发之“终点”。若 560% 即
为绝对上限,则所有依法申请之绿建筑、耐震、智慧建筑等容积奖励将全数归零,显然违
背都市计画法鼓励公益性贡献之立法目的。
故于 560% 基准容积之上,依法加计 20% 容积奖励,实属法规体系下之正当权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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