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3-31 07:35:51※ 引述《tatty5566 ( )》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叶冠妤/台北即时报导
: 嘉义竹一名妇人以“观音开示”为由长期喂食游荡犬,去年遭重罚8万6000元,再度引发
: 野保、动保团体对喂食行为的争论。台湾动物共生联盟今号召一群“爱爸”、“爱妈”到
: 农业部陈情,高喊“喂食不是罪,善意不该被惩罚”,要求农业部不要将“禁喂食行为”
: 、“喂食等同饲主”等条文入法。农业部官员回应,尚未有共识,将持续搜集各界意见。
其实不只是《动保法》的问题而已,还有《废弃物清理法》部分的罚锾,除非愿意向环境
部陈情并获得回应,否则一切免谈!
会说这是因为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简字第一四零号判决(业经高等庭以“上诉不合法
”驳回确定):
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旨在禁止在指定清除地区内有随意堆置、倾倒物品或妨碍环
境卫生的行为,不以废弃物为限,此由该条第三款:“于路旁、屋外或屋顶曝晒、堆置有
碍卫生整洁之物”及第十款:“张贴或喷漆广告污染定着物”规定即明。复参酌此条文第
三款于六十九年四月一日修正理由略以:“基于执行经验,通常在路旁、屋外或屋顶,时
有堆置杂物者甚多,而此类杂物未必均系废弃物,爰将第三款所称‘废弃物’修正为‘物
’,以资涵盖一切有碍卫生整洁之物品。”等语,更可得以印证。是原告以其放置之饲料
,并非欲抛弃之废弃物或有毒物,主张不适用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云云,自无可
采。又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污染行为应属举动犯性质,系以污染地面等处为
构成要件,原告将饲料放置地面,未妥善清扫维护致饲料杂散污染地面,而地面潮湿易致
饲料变质、发霉,或引来昆虫入侵,影响环境环卫生,造成脏乱,此违规行为一经成立,
即应受罚,与饲料是否仅有一小盒藏放在汽车下方,或是否会经野猫食用完毕无关,原告
据此主张未构成违规行为云云,亦不足取。
从这些文字中,其实还有跨部会协调的问题
不应只是归咎于农业部一方面而已,这种对客观事实下争议论断的方式,恐怕有点稍嫌过
头了吧...
而就算不谈及环境部主管的法律
流浪猫、野狗等情形的滋生,有一部分也是饲主任意弃养的结果,这部分如果在宠物身上
有安装芯片,理应是能追回饲主,并就其疏忽追究行政法上的责任
不过这也得看相关单位是否有决心,如果不愿意去听、去做,怎样讲都是在浪费口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