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晚安小鸡重开探险直播“第一天就被抓”!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3-29 08:24:32
※ 引述《pigpigcom123 (jkk01)》之铭言:
: 记者柯振中/综合报导
: 网红晚安小鸡结束柬埔寨刑期返台,休息多天以后,28日再度重启过去的“探险直播”,
: 怎料探险结束以后,有员警直接在外等候,将他带回派出所制作笔录,让他无奈直言,探
: 险这条路本身就是在灰色地带,“这种事情总有一天还是会遇到的。”
: 推 ct13579: 话说探险废弃医院是犯啥罪? 27.240.178.64 03/29 00:50
如果还记得“中山隧道”一案,当时的情形应很清楚
李某、岩某和江某因为在该处搞“闹鬼”行为,结果被基隆港务警察总队移送法院,并分
别遭到裁罚五千元
当时的违规情形,按照基隆地院基隆简易庭一一四年度基秩字第五十五号刑事裁定:
“……被移送人三人均自承系为拍摄灵异短片等语,所谓灵异短片,即指与鬼故事有关之
影片,其等当知身着黑衣、黑裤站立于隧道路侧恐惊吓往来用路人,并可能影响交通安
全,是其等辩称不知于隧道内进行拍摄易使其他用路人受到惊吓并有危害安全之虞等语
,显属无稽。……”
由此本来就应当知道,“灵异影片”是很危险的、很容易吓死人啊...
只是可惜的在于:
一、晚安小鸡当时还在柬埔寨服刑中,所以不知道这个事情(发生时间:一一四年十月二
十六日十八时五十分许)
二、该案引用的是《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款“蒙面伪装或以其他方法
惊吓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而按照高雄地院凤山简易庭一一四年度凤秩字第七十号刑事裁定,这款的定义是说“
行为人以其他方法所为之行为,使一般民众因该行为而受有惊吓之虞,且其行为亦已
踰越个人行为自由之范畴,致社会秩序发生恐慌之可能;又认定有无危害安全之虞时
,应考量行为人之言词举动、时间、地点、身分等因素,于有危害社会秩序之客观上
安全之虞者,即足当之,自与行为人之主观意思无涉。”
所以在本案是否可以比照引用,可能会有一些疑问...
话说回前往“废弃医院”一事,必须强调:
一、既然已经没人出入,没事就不要去啊!而且就算没人去把守门禁,这也不代表可以随
便进出!
二、所谓的“民主国家”也是有类似规定,不要以为离开了柬埔寨后,其他地方就没有这
种限制“搞事”的法律!
真不晓得他何时才会长一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