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3-24 07:34:04※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记者黄哲民/台北报导
: 台湾民众党主席黄国昌2024年认为《镜周刊》报导时任党主席柯文哲所涉京华城等案,内
: 容断章取义、恶意扭曲,3度公开批《镜周刊》是“垃圾媒体”、“垃圾报导”与“垃圾
: 周刊”等语,经营《镜周刊》的精镜传媒公司告黄求偿100万元,台北地院审结,认定黄
: 非单纯谩骂、仍属对可受公评之事善意评论,判黄免赔,可上诉。
就完整说法部分,稍作补充:(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七五五号民事判决,今天稍早
前才公开)
(一)按名誉权(商誉)之侵害,须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抑贬他人(营利法人)之社会评价而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誉(商誉),且具有违法性、归责性,并不法行为与损害间有相当因果
关系,始成立侵权行为。又民法上名誉权(商誉)之侵害,虽与刑法之诽谤罪不尽相同,
然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三项“真实不罚”及第三百一十一条“合理评论”之规定,乃为调
和个人名誉(商誉)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而设,为维护法律秩序之整体性,及使法律价值
判断趋于一致,于民事事件即非不得采为审酌之标准。次按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
有促进民主政治发展、实现多元社会价值之功能。对于自愿进入公众领域之公众人物,就
涉及公众事务领域之事项,个人名誉虽非不受保障,惟对言论自由应为相当程度之退让,
而言论可分为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其中关于事实陈述部分,当事人如能证明为真实,或
主要事实相符,不必责其陈述与真实分毫不差,或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所提
证据资料,足认其有相当理由确信为真实者;另关于意见表达部分,乃行为人表示自己之
见解或立场,属主观价值判断之范畴,无真实与否可言,如系对于可受公评之事,善意发
表适当之评论者,均不具违法性,非属侵害他人之名誉权,自不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
任(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七六号判决意旨参照)。末按行使言论自由是否因而
侵害他人之名誉,应依法益权衡加以判断。言论属意见表达,如系善意发表,对于可受公
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均难谓系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此外,可受公评之事,依事
件之性质与影响,应受公众为适当之评论,至是否属可受公评之事,需就具体事件,以客
观之态度、社会公众之认知及地方习俗等认定之(最高法院一一零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
号民事判决意旨参照)。另意见评论之语词常属评价性语词,本属主观,无从以客观事实
证明,在判断某种评论是否“合理”或“适当”,并不是在审查评论或意见的表达是否选
择了适当的字眼或形容词,而是在审查其评论所根据之事实或评论的事实是否已经为大众
知晓,或是否在评论的同时一并公开的陈述,其目的即是在让大众去判断,表达意见之人
对某项事务的评论或意见是否持平,表达意见人是否能受到社会大众的信赖,及其意见或
评论是否会被社会接受,社会自有评价及选择。在判断是否为“善意”的评论,其重点系
在审查表达意见人是否针对与公众利益有关之事项表达意见或作评论,其动机非以毁损被
评论人之名誉为唯一之目的,且未沦为以抽象谩骂、情绪性之人身攻击或其他刻意诋毁个
人名誉方式为之,即可认其评论为善意。另解读争议之言词时,除不得任意匿饰增删外,
应综观该言词之全文,以免失真。
(三)经查,系争言论为被告于原告撰写前台北市长柯文哲涉及之刑事案件(下称系争刑案
)相关报导后,在脸书个人粉丝专页上,以及受媒体采访时,对于原告所撰写之报导,以
及原告此一媒体,发表相关意见及立场,无涉事实之陈述,为主观价值判断之范畴,应属
意见表达,且此部分之定性为两造所不争执,揆诸前揭说明,此时即须审酌被告是否系对
于可受公评之事,善意为适当之评论。兹就被告发表系争言论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之违法性
,分述如下:
1.衡诸系争刑案之侦查进度、调查内容,因涉及公众人物之刑事案件,不仅为当时舆论广
泛讨论之话题,亦攸关公众利益;且原告为媒体从业者,不仅负有促进民主社会资讯交流
之义务,并有凝聚及形成社会舆论之功能,其所为之报导内容,对民主社会之资讯流通具
有重大影响,自应容许社会大众之公评及监督,是原告对于系争刑案所为之相关报导内容
,自属可受公评之事,合先叙明。
2.如附表一编号一所示言论:
⑴细绎被告为如附表一编号一所示言论之整体语序及脉络,其系以原告于一一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所为与系争刑案相关之报导为基础,认为原告在系争刑案之侦查阶段,即以独家新
闻报导侦查内容,嗣后却又发表从未为上开内容相关报导之声明,此情不仅模糊新闻来源
,亦有扭曲事实、破坏司法之虞。
⑵经查,原告于一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即被告为上开言论前,确有作成以“【独家】【京
华案延烧】柯文哲夫妻七百万帐户资金不明 陈佩琪上百万分批存ATM交代不清”为标
题之报导,并有上开报导截图为证,亦即原告当时确实系以独家新闻报导系争刑案之侦查
进度及内容,则被告依此发表上开言论,即有所凭。
⑶衡以我国既设有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等相关规定,原告系如何取得系争刑案之侦查内容
,亦即新闻来源从何而来等情,实为新闻阅听者所关注及讨论之内容,是被告基于上情,
以及原告嗣后发布未为上开内容报导之声明等行为,指摘原告所为之报导有以片面资讯引
导舆论、违背第四权义务等不妥之处,并非洵无所据。
3.如附表一编号二、三所示言论:
⑴综观被告发表附表一编号二、三所示言论之脉络,系针对记者询问其就系争刑案相关证
据之主观意见而为,并有民众党党团记者会影片光盘暨译文、民众党防灾士中队成军记者
会影片光盘暨译文、菱传媒及TVBS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网络新闻截图为证。而原告于
被告发表附表一编号二、三所示言论前,曾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标题就系争刑案进行报导,
上开报导内容不仅涉及系争刑案于侦查阶段中之调查进度,更具体提及系争刑案之证据内
容;承前以言,原告既非系争刑案之侦查对象,亦非侦查主体,佐以检察机关亦对于前揭
报导资料来源是否涉及违反侦查不公开等情进行查证,并有台北地方检察署一一三年九月
十六日之新闻稿在卷足参,益征被告基此质疑原告取得新闻素材之来源,并非全然无所本
。
⑵再者,上开新闻稿固载明:“上开报导与本案卷证亦有诸多不符之处,故依目前查证情
形,足认本案侦办团对绝无泄漏侦查内容之情事”,原告据此主张其所撰写与系争刑案有
关之报导内容,消息来源显非来自于侦办相关案件之公务人员,被告上开言论内容全无所
据等语。然原告撰写新闻报导前,是否有确认新闻来源之合法性,是否片面摘录相关资讯
等情,应属原告自身是否尽其遵循合理查证义务之问题,且其中是否涉及侦查不公开等情
事,甚须透过检察机关之调查,自非被告依其能力所得查证之事,实难迳以检察机关之调
查结果,遽认被告发表系争言论全无所据,是原告上开主张,自不足采。
4.原告固主张被告并非系争刑案相关报导之被报导者,并无透过系争言论进行过于激烈之
评论或澄清,是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誉权之恶意与故意等语。惟系争言论是否善意,并非由
原告之角度判断,亦不能率尔切割系争言论之脉络加以认定,而应从被告发表系争言论之
整体脉络藉以判断其动机:
⑴综衡上情,被告系以原告所为与系争刑案之相关报导为基础,主观上认为原告之新闻来
源不明,且可能涉及违反侦查不公开等问题,本诸个人价值判断,发表系争言论;至被告
以“垃圾”一词评论原告,以及原告所撰写之报导内容,然上词固然负面、严厉,或令原
告感到不快,至多为被告以其立场与角度,针对原告所为报导之内容与方式等情,提出相
关质疑、批判、表达不满及期望大众关注此等公共议题,为主观价值判断之陈述及意见,
并非以恶意中伤原告名誉、商誉等权益为目的,尚非单纯谩骂,仍属善意发表言论,难认
具有不法性。
⑵原告固提出一零九年度审简字第八八四号刑事简易判决,主张被告曾于一零八年同遭他
人辱骂“垃圾”有关之语,而对该人提告,并经本院判处该人罚金新台币八千元(见本院
卷第),可见被告主观上有侵害原告名誉及商誉权之故意等情,惟系争言论是否侵害有侵
害他人名誉及商誉权,仍应依据个案综合整体语意及情状加以评断,不得一概而论,是原
告此部分主张,尚非可采。
(四)综上,被告固曾发表系争言论,然其系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意见表达,且并无以侵
害他人名誉为唯一目的,可认系善意发表适当评论,尚不具违法性,其行为自非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誉权、商誉权。故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
定,请求被告给付慰抚金,并刊登本件判决于个人脸书粉丝专页上,均属无据。
四、从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请求
(一)被告应给付原告一百万元,及自起诉状缮本送达翌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息五%计算
之利息。(二)被告应将本件民事判决之判决字号、当事人姓名及主文,以二十级标楷体白
底黑字置顶刊登于被告脸书粉丝专页十日,均无理由,应予驳回。又原告之诉既经驳回,
其假执行之声请即失所依据,应并予驳回。
编号一:一一三年九月三日脸书贴文
无耻的镜周刊、敢泼粪不敢当
躲了那么多天,在上周六晚上七点,配合北检声押柯文哲的操作,突然以“独家”指控柯
文哲在京华城案涉及“违背职务收贿罪”,帐户“七百万帐户资金不明”之垃圾媒体镜周
刊,竟然在刚刚发出声明表示“内容从未述及柯文哲违背职务收受贿赂七百万元”,简直
无耻至极!
镜周刊完全不敢提及其所恶意扭曲的“七百万帐户资金不明”由何而来,在抹黑报导翻车
后,突然改口狡辩,除了丢尽第四权的脸,俨然就在承认自己就是赖清德政府鹰犬北检的
打手!
政治黑手伸入司法,司法再透过传媒的暴力推波助澜,藉以整肃赖清德的政敌。这种病态
结构,对台湾民主法治造成的严重伤害,必须被打破,否则,今天民进党对付的是柯文哲
,明天可能就轮到你我遭殃。
编号二:一一三年十月八日民众党党团记者会
黄国昌(按:即被告):对不起,你的问题是什么?
记者:周刊有指出说柯文哲对1500是始终闪烁其词,是心虚吗?
黄国昌: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们就一样一样来嘛喔。第一个,你讲的周刊是哪一个周
刊?你说的是镜周刊(按:即原告)吗嘛、我刚说过了。我已经讲了很多次了、喔,这一
种绿营跟北检的打手所写的垃圾报导没什么评论的必要。第二个,柯文哲主席在诉讼程序
上、全张他程序上面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会跟心虚挂在一起呀?如果真的要谈心虚的话,
我想三立电视台应该出来讲清楚呀,跟北检不是经营检调七年、百分之二百的信心?阿被
北检狠狠的打脸了以后,我怎么到目前为止没有看到三立电视台出来做任何的说明,请问
三立电视台是心虚吗?在这个脉络里面,我觉得用心虚两个字才是比较贴切的形容。
编号三:一一三年十二月十日民众党防灾士中队成军记者会
黄国昌:不好意思喔,你们说有问题,所以我很配合你们都留下来。有除了镜周刊以外的
问题吗?有除了镜周刊以外的问题吗?不好意思喔,我真的没有时间待在这边回复那个莫
名其妙的周刊所写的任何东西,我对在场的记者一点不敬都没有。我等一下真的有重要的
事情,我本来要离开,你们把我留下来、说有重要的事,如果所谓重要的问题是回答这种
垃圾周刊的问题,对不起,我真的没有这个时间。好,谢谢大家。好,谢谢。
看来重点在于《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
就判决说辞而言,似乎是为各种“侦查泄密”等解套了(目前也早就没有什么音讯,似乎
已经“没事了”的样子)
而且在上星期出刊的《镜周刊》中狂黑黄国昌(提民众党内部初选)后,今天则将焦点转
移向“马英九基金会”侵占疑云、“孙芸芸女儿未婚生子”等
看来准是怂了的意思,不再继续追踪
不然这星期照理来讲,该要继续“带风向”、制造京华城案的各种笑话(尤其是对北院施
压部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