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3-20 10:38:45※ 引述《vdml (vdml)》之铭言:
: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 去年政坛掀起一波官员遭跟拍爆料滥用公务车风潮,时任监察院秘书长李俊俋为此请辞下
: 台,台北地检署调查半年后,认为李俊俋、监委王荣璋、田秋堇、林裕容与苏丽琼5人有
: 依规定自负油料等费用,前文化部长史哲、中选会主委李进勇分别在回家顺路去推拿、买
: 饭,算是附随工作的必要行为,20日以查无不法为由将7官员签结。
看完真的会笑死人,所以意思就是:
一、汽油钱、餐费等都是这些委员、官员自己出资的,没有动用被删冻的预算,所以即使
使用公务车也不算有问题
二、至于“附随工作的必要行为”,这部分请人工智能理解了一下:
1.“附随”:不是主要目的,而是顺便为之
这代表官员开车的目的地依然是“办公室”或“家”,而不是特地为了买饭或推拿
等而要求公务车司机载他去。
2.“必要”:合理的生理与生活需求
法律并非不近人情。检察官认为,人是需要吃饭、休息或处理基本生理状况的。
3.“行为”:对公务资源的损耗极小
在法律判断上,会考量这类行为是否造成了公帑的额外浪费。换句话说,如果只是
在回家的路径上停一下,并没有增加多少油耗或司机加班费,那么这种“微小的私
人行为”会被视为可容忍的范围。
所以看来,最高检在“三十二元电锅”案中的说法,在虽然被告明确、但事实不明确
的本案中,发挥得淋漓尽致嘛~
然而是否有错误理解适用范围,则不是一般人所能指摘的(且“签结”处分也不能声
请再议【不管是告发人提出、或检察官职权转送】,抑或准许提起自诉)...
“查无不法”本当可预料到,早就不意外了
只是过了狂风恶浪时期之后,才宣告不继续处理(转为“侦字案”),做戏的成分显然来
的更多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