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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3-06 20:58:57※ 引述《yu1164 (口业姬)》之铭言:
: 记者许权毅/台中报导
: 台中市男子白翊辰前年间毒驾又无照上路,撞死叶姓行人,行径恶劣被检方依杀人罪起诉
: 。案件由国民法官审理后,白主张并非杀人,应是毒驾致死,检方认为白13岁开始无照上
: 路被抓了15次,甚至吸毒上路,应依杀人罪处刑。中院今日12时35分宣判,依杀人罪判白
: 11年10月、毒驾1年,合并应执行12年5月,另有无照驾驶过失伤害,判6月可易科罚金。
刑事判决摘要的说法:(台中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重诉字第二号)
三、认定犯罪事实之理由摘要:
被告对于未领有驾照、服用含有“喵喵”毒品之咖啡包后驾车,以及在第一现场撞击被害
人、事后逃逸自撞等客观事实均坦承不讳,但辩称:当时因吸食毒品意识不清,不知道撞
到人,无杀人动机。然本院国民法官合议庭,综合监视器录影与车行纪录等证据资料,发
现被告撞击被害人致其弹起撞击挡风玻璃后跌落地面,被告视线并未受阻,且随后无视车
盘卡住身体之行驶阻力,仍执意踩踏油门驶离并多次碾压被害人,显见其具备杀人之不确
定故意。此外,被告肇事后仍能驾车逃离一段距离,足证其当时之精神状态与认知判断能
力并未因毒品影响而丧失。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均堪认定。
四、论罪说明:
核被告所为:
1.施用第三级毒品后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系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三第一项第三款之服
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罪;
2.未领有驾照却因过失撞击被害人,系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前段之汽车驾驶人未领有驾驶执照驾车犯过失伤害罪,并依道路
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加重其刑;
3.于被害人倒卧车前时,被告仍执意驾车碾压致被害人死亡,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
一项之杀人罪。
被告所犯上述三罪之犯意各别、行为不同,应予分论并罚。
五、量刑理由:
国民法官合议庭审酌被告明知服用毒品会导致驾驶能力下降,仍执意驾车上路,于撞击被
害人后非但未停车救助,反为脱免罪责而强行碾压受难者,行为极度漠视生命法益,造成
家属永久且难以抹灭之伤痛,并考量被告迄今未与家属达成和解或赔偿损失,且对杀人犯
行仍避重就轻,未能深切反省,并参酌被告之学经历背景、无前科之素行、本案犯罪情节
,及诉讼参与人(被害人家属)之意见等一切情状,而为量刑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
就媒体报导的叙述来看,没有提到“不知情”之类的笑话
但只要是有常识的,其实都能察觉到异状,而停止进一步的行动;然而这一案的情况却截
然不同,所以才不认作单纯的过失致死罪
至于缘何而只需服刑十多年,则没有详细提及,只能等判决书出炉后再看。
且顺带一提,同日还有一些经国民法官审判的案件之宣判:
一、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诉字第二号
事实摘要:
(一)吴○橙与陈○琳为夫妻,为儿童陈○○(民国一一一年十二月生)之父母,彼此间具有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条第三款之家庭成员关系,三人同住于新北市土城区住处。
(二)吴○橙基于伤害之犯意,于一一四年二月六日,在土城住处,接续以燃烧之香菸炙烫
陈○○胸口九次及左手臂一次,致陈○○受有胸口及左手臂烫伤之伤害。
(三)吴○橙基于重伤害之犯意,于一一四年二月十七日晚间八时许,在土城住处,连续掌
掴陈○○巴掌五下,再以脚踹陈○○臀部二次,又二度以手抓其双脚使其倒立后摇晃再摔
至床上,导致陈○○左侧硬脑膜下出血,合并双侧视网膜出血及抽搐。陈○琳当时在浴室
听闻陈○○哭喊、尖叫,基于有义务者对无自救力之人不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或保护之犯
意,未制止吴○橙继续殴打陈○○,走出浴室后,见陈○○额头瘀伤、脸色发白、眼神无
法聚焦、四肢反应迟缓,仍未将陈○○送医,亦未对外求助,至一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上午
九时许,仍与吴○橙各自出门上班、应酬,独留陈○○一人在土城住处达十二小时。嗣两
人于同日晚间八时三十分许返家,见陈○○脸色发青、抽搐不止、呼叫无反应,始电请救
护人员到场,陈○○经送往亚东纪念医院急救,于一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十时四十九分许
宣告死亡。
判决结果:
吴○橙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伤害罪,处有期徒刑柒年陆月;又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重伤致
人于死罪,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陈○琳成年人故意对儿童犯违背法令而遗弃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拾玖年。
二、桃园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原交诉字第一号
简要事实
张○凯于民国一一二年十月四日晚间十一时四十八分,在桃园市中坜区酒吧饮用啤酒至翌
(五)日凌晨一时四十四分,随即驾车上路,因注意力、反应力及操控力受酒精影响,其
驾车过程中多次跨越双白线,并有未注意号志之情形,最后沿桃园市中坜区中华路一段行
驶,行经中华路一段与远东路交岔路口时,适被害人黄○玉骑乘机车依号志左转进入该交
岔路口,张○凯闯越红灯撞击被害人而肇事。张○凯肇事后随即弃车离去。被害人经送医
急救后,于同日凌晨二时五十九分因全身多发性骨折、创伤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
张○凯犯服用酒类致不能安全驾驶动力交通工具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又犯
驾驶动力交通工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于死而逃逸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十月。应执行有期徒
刑九年十月。
三、彰化地院一一四年度国审交诉字第二号
犯罪事实摘要:
陈婉珊(下称被告)于民国一一三年二月一日二十二时至翌日(二日)零时五十五分间,
在彰化县大村乡……友人住处饮用加水之威士忌后,由同行友人送回其当时之彰化县大村
乡……租屋处,竟未待其体内酒精成分完全消退,旋于同月二日一时三十分许,自上址驾
驶自用小客车上路。嗣于同日一时三十四分许,沿彰化县大村乡山脚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
至该路一四四之十二号前,因酒精作用致注意力及操控力减低,竟超速、跨越分向限制线
逆向行驶,撞击对向由TONG VAN THUY(越南籍,下称其中文姓名:宋文水)所骑乘沿山
脚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之普通重型机车,致宋文水人车倒地,伤重不治死亡。被告经警据
报到场处理,于同月二日二时二十四分许,测得其吐气酒精浓度为1.07mg/L,经送医急救
抽血检验之酒精浓度为163mg/dL。
判决结果:
陈婉珊犯不能安全驾驶因而致人于死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月。
因为下星期一就要召开国民法官制度检讨会议,所以今天就大举宣判这类案件,不然没办
法提供素材以资参考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