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3-05 13:44:52※ 引述《crocus (哪来的)》之铭言:
: 记者 沈建邦 报导
: 台北市一名17岁少女在麦当劳任职期间,生前控诉遭到店内李姓经理多次性侵与猥亵,导
: 致其患上忧郁症,最终于前年11月走上绝路。家属不服士林地检署首次的不起诉处分,家
: 属声请再议后经高检署认定侦查不完备发回续查。士林地检署历经再次调查,今(5)日
: 侦查终结,认为全案相关事证仍无法证明李姓主管涉嫌性侵,依旧作出不起诉处分。
这只能、也必须说,没什么值得意外的
但凡有看过实务判例的,大多都该知道在没有第三人目睹、见证整个过程的情况下,自然
没办法用“羞忿自杀”来处理
按照最高法院一零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三号刑事判决:
(“羞忿自杀”犯罪)之性质,系纯粹就结果责任所为之规定,盖以通常所谓因而致云者
,皆系就自然之结果而言,惟本罪被害人之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乃由于被害人因羞
忿之故而自行为之,并非因犯强制性交等行为之自然结果,故理论上应排除刑法第十七条
之适用,然被害人之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既系由于羞忿,则羞忿之生出与行为人所
犯强制性交等性犯罪之间,自仍须具有因果联络关系存在,始克当之。且被害人之自杀,
必系由于羞忿,如无此项事实,或虽有此事实,但其自杀并非由于羞忿,而系另有原因者
,均不能论以本罪。至因羞忿而决意自杀后,其中有无其他原因条件与之相结合或介入以
助成之,则与本罪之成立不生影响。
不过回到这位主管的霸凌行为来看:
一、是真的没有人看到事情发生?还是因为害怕丢了饭碗(因为对方是权力上的核心人物
),所以不敢说实话?
二、就算如原报导所述,地点是在“更衣室”“货物间”:
前者:不安装监视器情有可原,因为可能会有侵犯隐私的疑虑,所以这部分就不多质
疑下去了
后者:会说没拍到的话,岂不是有监守自盗的问题?
反正只希望整个案件可以再发回,一直办到要起诉为止
不然纵容惯老板成了风气,对职场健康可难以期待得到完全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