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太子案羁押9人全放了!核心干部王昱棠不认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3-04 22:12:16
※ 引述《DrowningPool (My broken dreams)》之铭言:
: 联合报 记者王圣藜、林孟洁/台北报导
: 太子集团(Prince Group)在台洗钱案,检方查出集团洗钱107亿元,起诉集团首脑陈志
: 等人,天旭公司负责人王昱棠、天旭人资长辜淑雯9人侦查中羁押移审,台北地院下午3时
: 30分召开羁押庭,晚间8时15分谕示9人全部交保,王昱棠不认罪,以500万元交保。
起诉摘要写得很长,但却能让他们放风
如果还能不发动“无限抗告”术,这便是辜负了境内外执法单位的期待(要严厉打击跨国
犯罪行为)
不过他们在台湾没有干下杀人之类犯罪,所以不能像在中国大陆审判时的一样,敢敢就判
决死刑(死缓)...
原文:
参、侦查结果
一、起诉(被告三十人、公司十三家)
(一)被告陈○(柬埔寨等国籍)、李○(柬埔寨等国籍)、陈○玲(新加坡籍)等三人,
均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之发起、主持、操纵、指挥犯罪组织、洗钱
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前段洗钱金额达一亿元以上、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知不
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
、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张○耀(新加坡籍),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主持、操纵、
指挥犯罪组织、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洗钱、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
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
众赌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提起公
诉。
(三)被告王○棠、辜○雯等二人,均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操纵、指
挥犯罪组织、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之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前段洗钱金额达一亿元以上、商业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
记入帐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
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行使伪造私文书、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均提起
公诉。
(四)被告吴○先(柬埔寨籍),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前段发起、主持、
操纵、指挥犯罪组织、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前段之洗钱金额达一亿元以上、商业会
计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意图
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行
使伪造私文书、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提起公诉。
(五)被告陈○珊、吕○洁、李○君、吴○峄、黄○洋、陈○羽、简○慧、陈○华等八人,
均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后段参与犯罪组织、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前段之洗钱金额达一亿元以上、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洗钱、商业会计法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明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意图营利供
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行使伪造
私文书、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六)被告李○礼、林○妏、邱○恩、阳○泉、王○国、吴○家、吴○毅等七人,均系违反
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后段参与犯罪组织、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前段之洗
钱金额达一亿元以上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七)被告刘○妤、许○硕、石○芳等三人,均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后段
参与犯罪组织、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洗钱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八)被告崔○杰、胡○伟等二人,均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后段参与犯罪
组织、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前段之洗钱金额达一亿元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
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等罪嫌;另被告熊○、赵○鹤、林○芝、郭○诚、吴○
桦、林○庭、蒋○衡、张○纶、卢○正、苏○立、徐○、曾○哲等十二人,均系犯刑法第
二百六十八条之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九)被告林○茂、郑○枚、陈○岑、凃○文等四人,均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
一项后段参与犯罪组织、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前段之洗钱金额达1亿元以上、商业
会计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明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十)被告林○杰、张○、赖○骏、翁○静、詹○卉等五人,均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
三条第一项后段参与犯罪组织、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洗钱、商业会计法第七
十一条第一款明知不实事项填制会计凭证并记入帐册、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
五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嫌等罪嫌,均提起公诉。
(十一)被告王○亭,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后段参与犯罪组织,修正前洗
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洗钱,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嫌
,提起公诉。
(十二)被告陈○志,系违反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后段参与犯罪组织、洗钱防制
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之洗钱金额未达一亿元、同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非法提供虚拟
资产服务等罪嫌,提起公诉。
(十三)被告王○康、王○竣等二人,均系犯刑法第三十条第一项前段、修正前洗钱防制法
第十四条第一项帮助洗钱罪嫌;另被告李○緁、苏○呈、林○颖等三人,均系犯刑法第三
十条第一项前段、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前段帮助洗钱金额达一亿元以上罪嫌,均提
起公诉。
(十四)被告黄○德系犯修正前洗钱防制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洗钱罪嫌;另被告王○裕、杨○
凯、陈○玮、刘○荣、刘○豪、陈○豪等六人,均系犯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之
洗钱金额未达一亿元罪嫌,均提起公诉。
(十五)被告天○公司、颢○公司、皖○公司、诚○公司、澄○公司、台湾太○公司、尼○
公司、VAST公司、ACE公司、MENDING公司、CBSO公司、睿○公司等十二家公司,因其等代
表人、受雇人或其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洗钱、指挥犯罪组织或参与犯罪组织等罪,均
应分别科以洗钱防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罚金、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七条之一之罚金,
均提起公诉。
(十六)被告三○欧美公司,因其等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洗钱罪,
应科以洗钱防制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罚金,提起公诉。
二、缓起诉处分(被告二十四人)
被告张○宁、杨○维、姜○亘、郭○仁、陈○宏、刘○志、蔡○天、詹○杰、张○瑞、陈
○扬、黄○豪、周○燕、陈○臻、王○涵、农○辰、蔡○翰、张○伟、张○豪、黄○宪与
廖○皓、周○廷、江○谚、张○葳、彭○辰等二十四人,均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意图
营利供给赌博场所及聚众赌博罪,审酌渠等犯行尚非重大,且于侦查中均坦承犯行、已见
悔意,历此侦查程序信无再犯之虞,均为缓起诉之处分,缓起诉条件如下:
(一)太子集团部分
1.被告蔡○天:向公库支付一百万元,参加法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2.被告郭○仁:向公库支付八十万元,参加法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3.被告陈○宏、农○辰、蔡○翰、张○伟、张○豪、詹○杰等六人:向公库支付七十万元
,参加法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4.被告刘○志、杨○维、姜○亘、黄○宪、廖○皓、张○瑞、黄○豪等七人:向公库支付
六十万元,参加法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5.被告张○宁、周○燕、陈○臻、王○涵、陈○扬等五人:向公库支付五十万元,参加法
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二)吴○先集团部分
1.被告周○廷:向公库支付六十万元,参加法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2.被告张○葳:向公库支付四十万元,参加法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3.被告江○谚、彭○辰等二人:向公库支付三十万元,参加法治教育课程六小时。
三、不起诉处分(被告一人)
陈○翔,因查无积极证据足资证明确有参与被告即其胞兄陈○志所经营之地下水房洗钱犯
行,犯罪嫌疑不足,为不起诉处分。
四、通缉(被告3人)
被告杨○发(新加坡籍)、郭○君(大陆地区人民)、周○顺(马来西亚籍,音译)等三
人,因已逃匿,均依法发布通缉。
(犯罪事实部分略)
伍、量刑意见
本案被告陈○为首之太子集团在我国大规模经营线上赌博及洗钱业务,并以企业化经营及
组织化分工,将洗钱数额及范围极大化,致数额巨大之赌博及其他犯罪所得流入我国,不
仅严重破坏国内金融秩序,并损及我国国际形象,对经济安全及社会风气危害甚钜且影响
深远,并兼衡被告等人之犯罪情节、所生危害及犯后态度,分别量处下列之刑:
一、陈○:法定刑最高刑度
被告陈○为太子集团从事跨国犯罪组织之发起、主持、操纵、指挥者,为太子集团内为最
高层级,其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极重大。
二、李○:有期徒刑二十年以上,并科罚金二亿五千万元
被告李○为太子集团从事跨国犯罪组织之主持、操纵、指挥者,其在犯罪组织内层级甚高
,且为太子集团于我国境内所为犯罪实际主导者,其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极重大,并于
太子集团遭美国起诉、制裁后,另指示本案共犯进行隐匿财产之洗钱犯行。
三、陈○玲:有期徒刑十八年以上,并科罚金一亿五千万元
被告陈○玲为太子集团从事跨国犯罪组织之主持、操纵、指挥者,其在犯罪组织内层级甚
高,其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极重大,并于太子集团遭美国起诉、制裁后,另指示本案共
犯进行隐匿财产之洗钱犯行。
四、张○耀:有期徒刑十二年以上,并科罚金一亿元
被告张○耀为太子集团从事跨国犯罪组织之主持、操纵、指挥者,其在犯罪组织内层级甚
高,且长年在台指挥所属集团成员与犯罪有关事务,且为替太子集团引路来台发展犯罪组
织者,其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极重大。
五、辜○雯:有期徒刑十六年以上,并科罚金八千万元
被告辜○雯为太子集团所属天○公司行政及人资主管,其对于太子集团在台之洗钱、赌博
犯罪业务,均有相当指挥权,系天○等五公司之最高台籍主管,另于被告李○将犯罪所得
转汇至OJBK钱包后,出面指示被告李○礼、邱○恩、林○妏、阳○泉等依水房指示前往指
定地点提领现金后,购买、名酒、雪茄、茶叶、艺术品等豪奢消费,其犯罪情节及所生危
害均属重大,且于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六、王○棠: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并科罚金五千万元
被告王○棠为太子集团从事洗钱、赌博犯罪之操纵、指挥者,其在犯罪组织内层级甚高,
且长年在台指挥所属集团成员与洗钱、赌博犯罪事务,其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极重大,
且于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七、陈○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科罚金二千万元
被告陈○珊为太子集团所属天○公司会计主管,并汇整及审核颢○公司、皖○公司、诚○
公司、澄○公司会计报告,其在太子集团内有相当地位,其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非轻,且
于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八、李○礼: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科罚金三千万元
被告李○礼担任太子集团重要高层人员即被告李○之私人特助,负责亲自或指示被告邱○
恩等人至水房领取现金后,协助被告李○购买豪车、名酒、雪茄、茶叶、艺术品等豪奢消
费,是其犯罪情节非轻,且于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九、林○茂: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科罚金二千万元
被告林○茂担任尼○公司、VAST公司登记负责人,实质上为尼○公司业务主管,且于VAST
公司相关之不实借贷合约、租赁合约签名,开立VAST公司银行帐户,并交由尼○公司财务
部门管理使用等,且于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十、郑○枚: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科罚金二千万元
被告郑○枚为具有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人员,未能以其自身专业贡献于社会,竟为犯罪组织
出谋划策,使犯罪集团遂行洗钱不法犯行,侦查中仍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十一、林○妏: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并科罚金一千万元
被告林○妏担任太子集团重要高层人员即被告李○私人秘书,负责至水房领取现金后,协
助被告李○购买豪车、名酒、雪茄、茶叶、艺术品等豪奢消费,且于太子集团为跨国犯罪
组织新闻见报后,犹依被告李○指示前往日本拿取太子集团重要电磁资讯并协助传送予被
告李○,且于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十二、吴○先:法定刑最高刑度
被告吴○先发起并主持犯罪组织从事洗钱、赌博犯罪,其在洗钱犯罪组织内层级最高,于
我国及帕劳均从事洗钱,犯罪情节及所生危害均极重大。
十三、吴○家、吴○毅:有期徒刑六年以上,并科罚金五千万元
被告吴○家、吴○毅均明知被告吴○先系因犯罪致富,竟基于不劳而获之心态,长年依附
被告吴○先违法事业所赚取之犯罪所得生活,并担任人头、协助经手不法金流,为被告吴
○先隐匿、掩饰犯罪所得,且侦查中均矢口否认犯行,犯后态度不佳。
: 法官审查后,谕示王昱棠以500万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脚镮、个案手机科技
: 监控;陈丽珊10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手镮、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
: ;郑巧枚15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手镮、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
: 陈韦志5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手炼、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邱子
: 恩5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手炼、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
: 另,辜淑雯40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脚镮、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
: 李守礼15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手镮、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
: 林扬茂15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手炼、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王俊
: 国3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8月、配戴电子手炼、周二与周五到派出所报到。
就如前面所叙述的,几乎都是被求处十多年监禁的
如果是和柯文哲案一样,走合议庭审理模式,至少还能往上找不同审级之高等法院救济;
但如果由个别法官处理,则由同一审级不同庭处理,此时就要怀疑其他法官扛锅的能力了
不过这是一样备受瞩目的案件,相信北院不可能选择后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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