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行政院:内政部限李贞秀明天以前交放弃

楼主: turbomons (Τ/taʊ/)   2026-02-12 14:22:51
小弟草拟了一分回函,给大家做参考
受文者: 内政部
主旨: 有关 贵部函请本院提供李贞秀委员放弃国籍证明乙案,基于维护《中华民国宪法
》保障之公民权,并厘清大陆地区人民身分之特殊法律地位,本院予以驳回,请查照。
说明:
一、 复 贵部 115 年 1 月 28 日、2月3日及 2 月 11 日相关函文。
二、 宪法层级之领土主张: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第 4 条及现行宪法增修条文之精神
,中华民国领土包含大陆地区。大陆地区目前虽为本院职权所称之“沦陷区”,但在法理
上仍属中华民国领土。因此,大陆地区人民取得中华民国身分证后,其原籍之转换属“法
域变更”而非“国籍变更”。
三、 《两岸条例》优于《国籍法》之适用:
李贞秀委员系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下称两岸条例)规定,于法定
期限内定居并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依该条例第 1 条规定,两岸条例系处理涉及大
陆地区人民事务之特别法,应优先于《国籍法》适用。李委员既已依法注销大陆地区“户
籍”并取得台湾地区“户籍”,即已完成法律规定之身分转换义务。
四、 不存在“双重国籍”之法律悖论: 要求李委员依《国籍法》第 20 条规定向“中华
人民共和国”办理放弃国籍证明,无异于要求中华民国国民向未经承认之政权主张国籍变
更,此举不仅违反宪法增修条文对两岸关系之定性,更等同承认对岸政权之国籍效力,严
重损及我国国家主权。
五、 保障公民参政权: 李委员之任职资格业经选务机关依法公告。行政机关不应以法律
未明文规定之程序(如:要求提供不可能取得之放弃国籍证明),增加法律所无之限制,
侵害宪法赋予公民之参政权与就职权利。
六、 综上所述,李委员之身分认定符合现行法制,并无《国籍法》第 20 条所指之“外
国国籍”情事。本院依法不予配合提供相关行政作业要求。
正本:内政部 副本:行政院、李贞秀委员办公室、本院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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