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独/“柯文哲羁押”谐音柯基!饲主不满爱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2-09 18:30:13
※ 引述《ThisisLongID (长哀滴)》之铭言:
: 记者刘松霖/综合报导
: 民众党创党主席柯文哲前年(2024)9月因京华城案遭羁押禁见,意外引发一场“柯基犬
: ”官司,台北市社会住宅2名女住户原本就相处不睦,其中一名吴姓女子将郑姓女子贴在
: 脸书上的柯基犬照片下载重制,并传到社宅的Line群组回应其他住户张贴柯文哲收押禁见
: 的新闻,她还在照片上加注“柯基”,旁边摆放鸡、鸭照,因此被郑姓女子提告,台北地
: 检署以违反著作权法起诉。
其实这有点不知该怎样讲...
首先,会由同一位法官审理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因为《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规
定限制,附民部分不能丢给民事庭处理
其次,就实体审理观之:(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智易字第四十七号、一一四年度智附民字
第十九号)
讯据被告吴○○固坦承其有自告诉人郑○○之脸书上重制本案犬只照片,并公开传输本案
犬只照片至LINE社团“#○○社宅三两事”上之事实,然矢口否认有何被诉犯行,辩称:
我用本案犬只照片没有营利,我主要目的是要活络邻居感情、时事讨论,我没有侵害告诉
人著作权,我认为我符合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合理使用规定,得阻却违法;又根
据最高法院判决,本案我侵害的法益轻微,应无实质违法性等语。经查:
(二)被告虽以上词置辩,惟查:
1.就被告辩称其使用本案犬只照片属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之合理使用一节,然按著
作之合理使用,不构成著作财产权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于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
所定之合理范围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下列事项,以为判断
之基准: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质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
值之影响。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第一、二项定有明文。是著作之合理使用,包括具备着
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之例示情形,及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概括规定之“
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经查,观之被告于LINE社团“#○○社宅三两事”张贴之本案犬
只照片,被告于本院审理中供称:系要活络邻居感情、时事讨论等语,故被告擅自重制本
案犬只照片,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例示之各项情形,应堪认定。至
于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概括规定,应按“整体衡量原则”,综观所有情
形予以通盘考量,以人类智识文化资产之公共利益为核心,以利用著作之类型为判断标的
,将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所定四项基准均一并审酌。其中第二、三款判断基准系属
客观因素之衡量,并辅助第四款判断基准之认定,第一款判断基准则强调利用著作之人之
主观利用目的及利用著作之客观性质,且有关利用著作性质之判断,应审究著作权人原始
创作目的、是否明示或默示允许他人迳自利用其著作,并应审酌利用结果对于人类智识文
化资产之整体影响。
经查,本案被告将本案犬只照片重制后,张贴至LINE社团“#○○社宅三两事”之前,系
该社团内有一人张贴“快讯/柯文哲遭收押禁见”之新闻后,被告将本案犬只照片上写上
“柯基”,并在左边放置鸡与鸭之图片,并在鸡与鸭之图片上方写上“鸡鸭”二字,而背
景则是使用台北看守所之照片,并在下方写道“柯的律师一定会马上提出抗告的”等语,
由上开被告重制本案犬只照片之状况,显见被告应系意在以告诉人之犬只“柯基”表示“
柯文哲遭羁押”之意,此由左边放上鸡鸭照片、上方新闻贴文及背景为台北看守所一节,
应可推知。而一般社会大众对于有人遭“羁押”一事,应均可认知道系可能涉犯刑案,且
犯罪嫌疑重大,因此才会被法院裁准羁押,并非荣耀之事,而是可以引起负面联想之状况
,而被告将本案犬只照片与柯文哲遭羁押之新闻、左边之鸡、鸭图片、台北看守所背景一
同贴出,客观上显有丑化告诉人拍摄本案犬只照片之效果,足以令告诉人本案犬只照片与
遭羁押之犯罪嫌疑人一并联想,足以认定被告所为本案重制影片主观上应有丑化告诉人之
目的,而客观上亦足以造成告诉人形象之低落。被告利用本案犬只照片之目的显无对于人
类智识文化资产有何正面之影响,甚至可能造成负面之影响,并非基于非营利之教育目的
或有合正当事由,且即便要引起社区民众讨论或活络社区民众感情,殊无必要使用告诉人
脸书张贴之柯基犬只照片,以一般开放式图库或意像图表示其心理意思活动即可。再者,
被告使用本案犬只照片,仅系将原摄影著作“去背(即去除背景)”后,将整只犬只照片
贴在社团中,其所利用、重制之著作比例与告诉人原作相比之下甚高,尚非仅撷取极小部
分之著作。从而,被告辩称其使用本案犬之照片符合著作权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合理使用
之辩解,为本院所不采。
2.被告虽另辩称:本案我侵害的法益轻微,应无实质违法性等语,并举最高法院七十四年
度台上字第二二五号判决(按:应系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号判决)为据
。按行为虽适合于犯罪构成要件之规定,但如无实质之违法性时,仍难成立犯罪。本件上
诉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纸一张,虽其行为适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侵占罪构成要
件,但该信纸一张所值无几,其侵害之法益及行为均极轻微,在一般社会伦理观念上尚难
认有科以刑罚之必要。且此项行为,不予追诉处罚,亦不违反社会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
自得视为无实质之违法性,而不应绳之以法(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号判
决意旨参照)。而实质违法性之判断,除应探究其侵害之法益是否极为轻微之外,并须视
行为有无违反一般社会伦理观念,以及是否确为社会共同生活法律秩序所容许等情而定(
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九号判决意旨参照)。
经查,本案被告将本案犬只照片放在柯文哲遭羁押之新闻下方,其左边并有鸡鸭之图片及
文字,而“柯基”犬亦系“柯”文哲遭“羁”押之谐音一节,且一般民众在看到有人遭法
院裁准羁押时,会认为该人涉犯刑罚法律而犯罪嫌疑重大,并非无犯罪嫌疑遭当庭释放之
情形,而形成负面观感或负面评价一节,已业据本判决叙述如前,故被告如此利用本案犬
只照片,易使该社团内社区之人看到告诉人之本案犬只照片时,联想到告诉人可能也为品
行不端,乃涉犯刑事犯罪嫌疑之人,侵害告诉人之著作权法益显非极为轻微,反而具相当
可非难性及实质违法性。又一般民众对于自己之摄影著作遭他人任意重制而连结到有人遭
羁押之新闻上一情,显非皆可容忍或认为无伤大雅,反之,会认为自己著作财产权及著作
人格权遭侵害者,可能占绝大比例,毕竟谁会对于自己拍摄之犬只照片连结到一个遭羁押
犯罪嫌疑人之事,感到无比光荣或完全不以为意?被告本案犯罪情节与上述最高法院判决
认定侵占他人白纸一张而无实质违法性之状态,有显著差异,自难比附援引,故被告此部
分辩解亦无凭据。
(三)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前开犯行堪以认定,其所辩并非可采,应依法论科。至被
告于审理中虽声请传唤脸书暱称“○○○○○ ○○○○○”之人,待证事实为可能是“
○○○○○ ○○○○○”拍摄本案犬只照片,故告诉人应非享有著作财产权之人等语,
惟观之本院当场勘验告诉人之手机画面,可见确系告诉人以“○○○○○○ ○○○○○
”之暱称发表本案犬只照片,有照片一纸在卷可考,而一般使用脸书常情系拍摄照片者发
文一节,亦非悖于常情,故告诉人证称本案犬之照片系其拍摄等语,可堪采信,自无再予
调查本案犬只照片是否为“○○○○○ ○○○○○”拍摄之必要。何况被告于本院审理
中亦供称:没有该“○○○○○ ○○○○○”之人之住址等语,故亦无调查可能性,故
不予调查,应予叙明。
只是会乱搬第三审判例(即所谓的“微罪不举”部分)来为自己的行为护航,这未免太令
人觉得纳闷...
反正不管怎样看,要上诉的话,后续就是去智商法院,与高等法院无关了,所以应该不需
要担心会有什么“旗袍法官”审理、或“政治办案”之类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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