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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tic (无明)
2026-02-09 13:07:16※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铭言:
: 记者 蔡仪洁 / 责任编辑 新闻组 报导
: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国安案,今(9)日上午10时宣判,黎智英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
: 综合港媒报导,黎智英被控违反《港版国安法》,“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及“勾结外国
: 势力”罪成,今日上午10时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判刑。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通稿说法全文:(案件编号:HCCC 147/2021、HCCC 51/2022、
HCCC 52/2022)
一、八名被告在裁判法院的交付程序中承认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
罪,即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违反在《2020年全
国性法律公布》附表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安
法》”)第29(4)条和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他们被交付到
原讼法庭判刑。认罪的被告是HCCC 147/2021一案的陈梓华和李宇轩,以及HCCC 52/2022
一案的张剑虹、陈沛敏、罗伟光、林文宗、冯伟光和杨清奇。
二、经审讯后被定罪的被告是HCCC 51/2022一案的黎智英、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
印刷有限公司及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后三者统称为“公司被告”)。黎智英就两项违反
《国安法》第29(4)条的罪行(“第二及第三项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而公司被告则
被裁定第二项控罪罪名成立。
三、黎智英及各公司被告亦就另一项罪行被裁定罪名成立,即串谋刊印、发布、出售、要
约出售、分发、展示及/或复制煽动刊物,违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
(1)(c)、159A及159C条(“第一项控罪”)。
四、张剑虹、陈沛敏、杨清奇、陈梓华和李宇轩在HCCC 51/2022一案以控方证人身分作供
。
第二及第三项控罪
五、由于此两项控罪较为严重,法庭首先参考终审法院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诉吕世瑜一案
(2023) 26 HKCFAR 332所订的指引,旨在为第二及第三项控罪厘定适当的判刑。
六、《国安法》第二十九条的处罚条文订明:“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庭认为立法原意是,假若危害国
家安全的行为涉及外国实体,一般会被视为较严重,理应判处更严厉的刑罚。
七、为了界定本案是否属于《国安法》第二十九条所指的“罪行重大”,法庭考虑了香港
特别行政区诉马俊文一案[2022] 5 HKLRD 246所列明的众多因素。因应本案情况作出调整
后,相关因素包括:
(a)犯案的处境,包括当时的社会气氛;
(b)犯案的手法,包括所采用的方式、行为、措词、媒介或平台;
(c)犯案的次数、时间的长短和持续性;
(d)该罪行的规模;
(e)是否有预谋犯案;若有,预谋的规模和精密程度;
(f)有否涉及武力或以武力相胁;若有,相关武力或威胁的迫切和严重程度;
(g)涉及的人数;
(h)请求制裁的目标对象,和对他们的潜在影响;
(i)是否成功导致外国的制裁,或该等制裁的风险和迫切度;及
(j)该罪行对香港特区及/或中国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影响。
八、法庭强调《国安法》不具追溯力,各被告人不应因他们在《国安法》实施前的行为或
他们的政治思想而受到惩处。在《国安法》实施前发生的事情,构成了犯案背景的一部分
。
九、考虑过与本案罪行相关的证据后,法庭认为有关罪行属“罪行重大”,而判处刑期不
应少于十年。
判刑
十、判刑时,法庭作出了以下考虑:
第一项控罪
十一、鉴于该等受抨击的文章以实体版及在网上平台发布,还有文章的数量、参与发布文
章的各方人数,以及罪行持续的时间,法庭经评估后裁定有关的串谋属于最严重的级别。
因此,就黎智英,法庭采纳21个月监禁作为量刑起点;而就各公司被告,法庭则采纳四千
五百港元罚款作为量刑起点。
第二及第三项控罪
十二、有关的串谋不仅经精心策划,且是早有预谋的,并涉及使用网上平台,触及本地及
海外受众。此外,第三项控罪中各方的活动在香港境内和境外进行。请求外国实施制裁、
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呼吁,无论是公开进行或者隐晦行事,都确实促成了外国政
府针对香港特区以及针对中国及香港特区政府官员采取上述措施。就第二及第三项控罪中
的每项串谋,法庭采纳15年监禁作为量刑起点;至于各公司被告,法庭则采纳三百万港元
罚款作为第二项控罪的量刑起点。
黎智英的判刑
十三、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项串谋的幕后主脑和推动者,故此将其量刑起点提高:
(a)就第一项控罪,在原本21个月的量刑起点上增加两个月,初步定出监禁23个月的暂定
刑罚;及
(b)就第二及第三项控罪,在原本15年的量刑起点上增加三年,初步定出监禁18年的暂定
刑罚。
十四、在考虑过黎智英的求情后,法庭接纳其高龄、健康状况及被单独囚禁等因素加起来
,会令其狱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为艰难。法庭对量刑作出扣减:
(a)第一项控罪的刑期扣减一个月;及
(b)第二及第三项控罪的刑期分别扣减一年。
总刑期的原则
十五、法庭考虑了黎智英所干犯的严重和重大犯罪行为(已列于裁决理由书中),还有总
刑期的原则,法庭信纳其在本案的总刑期应为20年的监禁。故法庭下令:
(a)就第一项控罪所判处的刑期,当中的一年与第三项控罪的刑期分期执行;
(b)就第二项控罪所判处的刑期,当中的两年与第三项控罪的刑期分期执行;及
(c)第一、第二及第三项控罪的刑期的其余部分则同期执行。
故总刑期为20年监禁。
十六、法庭知悉黎智英正就DCCC 349/2021 一案服刑5年9个月。然而,法庭留意到该控罪
与本案的控罪性质完全不同,两案亦没有关连。故此,在考虑过总刑期的原则后,法庭进
一步下令,就本案所判处的刑期,当中的18年须与其在DCCC 349/2021 一案所判处的刑期
分期执行。
公司被告
十七、法庭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足以将公司被告的刑罚减低。
十八、故各公司被告被判罚款如下:
(a)第一项控罪:4,500港元
(b)第二项控罪:3,000,000港元
故总罚款为3,004,500港元。
从犯证人
十九、正如裁决理由书指出,从犯证人张剑虹、陈沛敏、杨清奇、陈梓华和李宇轩每位不
仅认罪,而且在HCCC51/2022一案中为控方作供。法庭裁定他们每位均是诚实的证人,他
们的证供对于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法庭信纳《国安法》第
33(3)条适用于他们每一位,故可对他们从轻、减轻处罚,判处一个较量刑起点为低的刑
期。
二十、然而,考虑过所有资料后,法庭并不接受从犯证人中任何一位属于“超级告密者”
的类别。
二十一、关于陈梓华,法庭裁定其证供对于黎智英第三项控罪被定罪非常关键,尤其是当
中提到台湾的会面并将黎智英与李宇轩及刘祖廸联系起来。法庭也留意到陈梓华在英国出
生和受教育,他对于返回英国可能有些疑虑,尤其是某些同谋人士仍然于当地在逃。因此
,鉴于各项的求情因素,法庭给予他的总刑期扣减是8年9个月。
二十二、关于张剑虹,法庭接纳他在2020年曾一次性捐款约500万港元予苹果日报慈善基
金。其后,他定期和自愿地参与苹果日报慈善基金的工作和其他慈善机构的活动。他也曾
作出其他慈善捐赠,捐款总额为180万港元至190万港元。故此,法庭裁定他具有正面良好
的品格,连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给予他的总刑期扣减是8年3个月。
二十三、关于陈沛敏,法庭看到她对苹果日报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出贡献,这是一个可显
示她具有正面良好品格的考虑因素,连同其他的求情因素,法庭给予她的总刑期扣减是8
年。
二十四、关于李宇轩,法庭接纳他在2021年3月22日回港后与执法当局充分合作。他从内
部人士的角度,就“Stand with Hong Kong Fight for Freedom”(“SWHK”)和对华政
策跨国议会联盟(“IPAC”)的工作和活动提供了详尽和重要的证供。法庭给予他的总刑
期扣减是7年9个月。
二十五、关于杨清奇,由于他及时认罪和协助控方,法庭给予他7年6个月的刑期扣减。另
外,考虑到他的家庭状况,基于人道理由,法庭额外扣减3个月,因此他获得的总刑期扣
减是7年9个月。
二十六、因此,各从犯证人的判刑如下:
张剑虹:监禁6年9个月
陈沛敏:监禁7年
杨清奇:监禁7年3个月
陈梓华:监禁6年3个月
李宇轩:监禁7年3个月
罗伟光、林文宗和冯伟光
二十七、由于他们没有作供,也没有协助控方,他们只能获因及时认罪而可得的惯常三分
之一的刑期扣减,故他们每人的刑期获减至10年监禁,而这已是法例所订最低的刑罚。
所以算起来,加上早前另案的五年多
黎氏可要被监禁二十三年余,而以他的年龄来说,原则上就是直接在监狱等死了...
且顺带一提,还有阴谋论称:
因为高市早苗的“大获全胜”,导致中共“崩溃”了,所以他们决定把愤怒、怨气发泄到
黎氏身上,藉重判来给下马威
不管这说法是否值得相信,都可以看得出他们一点都不会懂得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