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梁育志逃死庭上狂道谢!死者母难接受判决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2-06 11:38:10
※ 引述《LDMisshit (LDMisshit)》之铭言:
: 记者林梵墨/综合报导
: 长荣女大生遭性侵杀害案更二审改判无期徒刑,宣判瞬间,法庭内外出现强烈对比。被告
: 梁育志得知逃过死刑后,当庭接连向合议庭说出多声“谢谢”,随即离席;而被害人母亲
: 则选择不再接受采访,仅以文字回应外界,直言“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
近期才出的判决书全文,呃...
应该可以明了预定除开法官之外,理当要“出征”的对象了吧?
说法明细:
戊、量刑之说明:
参、考量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各款事由及本件个案情状后,认本案犯罪情节虽已甚严重,
但尚难认已达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
一、被告犯罪时所受之刺激、被告与被害人之关系、及犯罪之动机、目的:
(一)被告为逞其性欲,藉地利之便(被告住处距离甲大学仅十至十二分钟车程),随机挑
选素不相识、对其亦无任何刺激之甲大学女学生作为行凶对象,最迟自一零九年七月起,
即开始前往台铁高架桥下便道,在该未亮路灯,且为甲大学学生返回校外租屋处经常行走
之路段,长期观察、潜伏,先于一零九年九月三十日利用该区域当晚大规模停电之机会,
随机挑选独自牵脚踏车经过便道之B女,自身后摀住口鼻并强制拖往附近隐密性,欲为强
制性交,然因B女奋力抵抗、呼救,被告担心犯行败露而松手逃离(B女部分不在此部分
量刑审酌事项中,下同),其犯案未成,等待数日未见警方找上门,自认已逃脱制裁,不
仅不知收敛,欲再度随机对年轻女子下手,且因缺钱花用,更萌生劫财劫色之意,除再多
次前往便道观察潜伏,并从网络上学习“上吊结”之绑法,进而备妥麻绳绑好的“上吊结
”、束带等工具,且准备犯案时可换穿之衣裤,不到一个月(一零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再
下手犯案,且于作案前先关闭自己手机(或开启飞航模式)以遮掩行踪,并将犯罪地点从
原本比较靠近“便道与长荣路一段路口(平常较为明亮有人烟)”之处(对B女),改为
接近便道中段、更偏僻昏暗、且有约一层楼高可遮蔽路人视线的网室附近(对A女),利
用回转道附近所设停车格,在车内潜伏、随机挑选行凶对象又可不被发现异状,并利用该
路段分隔岛、矮树丛、网室遮蔽效果等地利优势,随机挑选落单之年轻女子下手实施强制
性交及强盗犯行,本案被告于发现A女行经案发地点时,尚未有杀害被害人之直接故意,
及至A女反抗、呼叫,其主观上乃由原本杀人之不确定故意层升为杀人之直接故意,因认
就杀害A女犯行应系偶发性、一时性或遭受刺激所为,而非经其长期计画下所为。
(二)被告与A女素不相识,被告见A女独自行经该处,毫无防备,即随机选中A女为犯罪
目标,被告于下手对A女实施强制性交及强盗犯行,并于犯案过程,因A女抵抗、呼叫此
等刺激,其主观上乃由原本杀人之不确定故意层升为杀人之直接故意,而杀害A女。
(三)被告陈称犯罪动机出于满足其性欲、缺钱花用,经查:
1.被告于案发前,虽有贷款未还清,且因自愿性失业(想换薪水更高的工作而离职、无故
旷职后就不再前往公司上班,其详细财务状况详后述)而暂无工作收入,但被告与父母同
住,衣食无虞,家中水电费、民生用品等开销均由被告父母支付及采购,被告并未被硬性
要求分担家计或将薪资交给父母保管,复有一部机车作为代步工具,于一零七年间因想结
交女友而购入甲车却无力支付车贷时,虽订购之前未与家人商量,但被告母亲仍愿意担任
车贷保证人,并曾为被告缴纳数期贷款,之后被告父母于一零九年四、五月间知悉被告有
缴交车贷压力后,亦由母亲为其承担后续车贷,只是与被告商量将甲车过户给母亲,被告
有用车需求时再向母亲借车,而为其解决车贷困扰。另被告于一零三年间因犯窃盗罪遭判
处有期徒刑六月及应执行拘役一百一十日确定,无力缴纳易科罚金之款项,亦是由被告父
亲、姑姑代为支付,被告父亲仅是在被告开始工作有收入之后,始要求被告每月偿还二千
元至三千元,然在被告无业期间或经济较为拮据时,也不要求被告必须偿还该等款项等情
,业据被告父亲于原审、被告母亲于原审证述明确,足认被告不仅并非饥寒交迫、生活无
以为继,且有汽、机车代步,无力支付大笔款项时亦有家人协助(父母帮忙支付车贷而可
保有汽车、父亲及姑姑协助支付窃盗案易科罚金款项而无须入监执行),被告于失业期间
甚有前往健身中心、和汉创作料理餐厅消费、本件案发前在网咖消费将近八小时等非生活
绝对必须之开销,可见被告之经济状况无法作为正当化其为本案犯行之动机,不具足以减
轻对被告犯罪情节不法评价之情状。
2.被告历次就性经验方面之陈述显示,被告乃正常之成年人,又知悉运用各种排解性欲方
法(观看色情影片时以男性自慰器自慰、性交易,也曾结交女友而与女友有过性行为),
竟为自己之性欲需求,择侵害他人方式满足性欲;且面对被告侵害,A女自得反抗,而于
本案无任何可归责之处,被告却闷压A女口鼻、殴打脸部、以不明柱状物强力进出阴道为
强制性交,更猛力勒毙A女而剥夺其生命。被告为满足一己性欲而犯下本案,此部分动机
并无任何可悯或减轻对其犯罪情节不法评价之处。
⒊被告虽于侦查中称:想在轻生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云云,员警亦在被告房间扣得其
所书写为钱烦恼而表达轻生意念之遗书。惟此前不曾见被告有任何自杀或自伤之行为,自
本案入监所后,经监所人员评估亦无自杀倾向,业如前述,经凯旋医院鉴定结果,被告也
无忧郁症等精神疾病,且其关于自杀陈述仅是当下对负面情绪之表述、逃避压力事件的其
中一种方式,除经凯旋医院鉴定如前,嘉南疗养院鉴定证人李俊宏医师于本院前审亦同此
鉴述,则被告是否确有轻生念头并萌生本案犯罪动机,尚有可疑。况纵认被告犯案其中一
部分动机、目的参杂“自杀前做些以前不敢做的事”之想法,然其所谓“不敢做的事”,
却是为求其个人满足,以性侵、强盗并杀害无辜之人,将被害人视为发泄对象予以物化,
则其此部分动机、目的甚为恶劣,毫无可悯之处,遑论可以此减轻对被告犯罪情节不法评
价。
二、犯罪之手段、所生危险及损害:
(一)犯罪之手段:
本案是被告一人独力策划并全权主导、实施,被告对于一位素不相识、无任何恩怨嫌隙、
只是路过案发地点之年轻女子,却狠心以绳圈套颈、手臂勾颈再双手自A女腋下环抱架住
等方式,强行拖拉A女,再闷压口鼻、殴打,使A女受有相当多处且大范围之伤势,并刻
意双手并用推动绳结紧勒A女颈部麻绳,用力之猛远超过十五公斤,甚至严重压碎藏在颈
部深处甲状软骨下方之声带肌肉,且以柱状物插入A女阴道强制性交,导致A女心脏气体
栓塞,尚在A女瘫软昏迷后取走其财物,严重侵害A女财产权、身体及性自主权,更剥夺
A女宝贵之生命。被告强制性交而杀害A女之经过,足认系相当残忍之手段。
(二)犯罪所生危险及损害:
1.被告明知其在甲大学周边,以甲大学女学生为目标,如同挑选猎物般,随机对路过便道
之女学生性侵之行径,势必造成该校学生及当地民众恐慌,却仍选择对独自夜归之女大生
下手,在对B女性侵未遂后,竟精进其犯罪模式及计画为强制性交杀人及强盗,不仅侵害
A女之性自主权及财产法益,更造成A女死亡之不可回复结果,严重破坏国家治安及女性
平安夜行之基本权利,夜间下课返家之日常行为,竟成痛苦断魂之路,引发甲大学学生、
邻近居民及社会大众恐慌,对社会治安危害重大。
2.A女父亲于本院前审、本院审理时,数次从马来西亚远道来台,于本院前审陈述:希望
台湾司法能给我们一个公道,给我女儿一个公道,这个残忍的事件,希望不要再发生,人
家说的节哀顺变,都是骗人的,当自己骨肉分离的时候,就知道那是什么滋味,我从两年
前就用酒精麻醉我自己,不然无法入眠等语;于更一审审理期间陈述:每次来台都是来法
院,被告毁的是我们整个家庭、每一个节日,别人说团圆、平安时对我们都是打击,我们
很心疼女儿离开,听到更审我们更难过,还要重来一次,希望还我们公道等语;我认为法
律应该是保护人民的裁判,而我在这边听来听去(指参与本案诉讼),觉得法律是个惩罚
,被告有人权,那我们有人权吗?我只知道失去的是一条生命,一条命只能以一条命来赔
,还我一个公道等语。一条命只能以一条命来换,希望维持原审死刑判决等语,不仅哀痛
之情溢于言表,更强烈表达希望判处被告死刑之意念;于本院审理时表示:我认为被告承
认杀人性侵、强盗这已经是肯定的,人是他杀的,命也是他的,我认为以命偿命,恳请钧
院判被告极刑,被告不可能悔改,被告在法庭上所问他的问题,被告避重就轻,不知道、
不清楚、忘记了,被告只想逃脱,不负责任等语。
3.A女母亲于原审、本院前审及本院审理中,亦是为本案数度来台:
⑴于原审陈述:A女真的很优秀,西元二零二零年暑假就是她遇害前,参加志工帮助小琉
球的海龟保育,去社区服务,过去在台湾的几年,她关怀生命、照顾流浪动物,真的是一
个很有爱心的小孩,喜欢与不同的人互动,参加很多跨文化交流课程,是教授的得意助手
,可以帮忙现场翻译的小老师,是我的女儿,我唯一的一个女儿。她那么相信台湾是一个
安全的地方等语,更不断悔恨自己当初不应该鼓励女儿来台湾求学,深深自责是自己将女
儿送上死路,并提出为怀念A女制作之A女参与公益活动资料。
⑵于本院前审陈述:西元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我收到学校电话,说我女儿失踪,我内
心知道女生失踪会发生什么事,可是我没有想到是这么痛苦。我也知道每次看完(告诉代
理人的)报告真的很痛苦,但我必须坚强面对,因为我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为女儿讨
回公道。如果我女儿当下一时间就断气没有受很大的痛苦,我可能还可以接受,但她明明
还能够反抗、咬被告,却被暴打凌虐勒死等语,且于陈述时数度痛哭。
⑶于更一审审理时陈述:不止我女儿是受害者,我也是,我唯一的女儿、完整的家都没有
了,每次来台都是心理虐待,事件一再提起就想到女儿的恐惧及无助,女儿身上的伤是多
心狠手辣的人才做的出来,请求台湾司法给我公道及正义等语;
于本院辩论期日陈称:我只有一个诉求,就是判被告死刑。我的女儿是曾经有生命的女孩
子、活泼、开朗富有爱心且有美好未来的女孩子,再过二天就是她生日,若她没有遇到这
样的事应该已经成家立业,她在二零二零年带一帮越南来台的交换生作手工作品,把她自
己做的跟其中一位交换生互换,约定毕业后她们去越南旅行再换回自己当时做的,上个月
女儿同学去越南,越南的交换生把女儿做的东西交给同学带回来给我,四年了,那位交换
生还保留着我女儿的东西,试想一下她的人缘是多么好,可以让相处不到十天的朋友保留
着她的东西四年、还让同学带回来给我。她真的很棒,我每次来,她同学和朋友都会来陪
伴我,这是她留给我的礼物,看到她同学,和我跟同学相处模式,都会让我想到他们昔日
在一起的感觉,他们在一起相处得很好、很开心,女儿是我的全部、我生命的延续,她和
我很像,每个人都说我们是同一个模子印出来的,看到女儿就想到年轻时候的我。家里只
有她会陪我逛街、按摩、做美甲,这是其他人都不能陪我的。在她逝去的这四年里,时常
我也会想死,因为是我鼓励她选择她喜欢的大学,没想到我自己亲手送她来的地方让她生
命断送在这里,这一切都是我的安排,虽然爸爸没有怪我,可是我很自责,如果没有鼓励
她,她应该是在马来西亚完成大学,如果今天可以让我杀了被告,我再把这命赔上我都愿
意,因为我美好的生活已经随着女儿离开没有了,我活下来的日子都是在受罪,我表面很
坚强,要面对所有的人、给爱我的人看,只有我自己知道内心的痛苦,当我一个人开车时
我会哭,半夜醒来我只能偷偷在厕所里面哭;跟朋友聚会时她们都在谈女儿,我很心酸,
因为这些本来都可以没有的,在朋友聚会中我必须装作若无其事,不要让他们担心。当朋
友的女儿结婚请我喝喜酒时,我心里只想哭泣,很多时候我不想面对、不想参加,可是我
跟自己说我必须接受,这些都是日常,往后余生这些日常都会出现在我的生命里。你们试
过大半夜一个人去墓地吗?那段时间我真的一个人半夜开车去我女儿的坟墓那边,我只是
想见她,可是那里是管制的、大门深锁,我又一个人开车到我奶奶的墓园、距离我家有一
个小时的地方,在山区里面,半夜我跑到坟墓这个伸手不见五指的地方,我跟我奶奶哭为
什么这样的事情会发生,我不知道怎么办、我只是想跟女儿和奶奶在一起,我开车时路过
大桥,我停下车,我真的很想往桥下跳,但是我没有这么做,因为我还有爱我的爸爸,如
果我这样做,我的爸爸会怎么样?我还有孩子未成家,还有爱我的很多人,我不想让他们
伤心,所以我才决定上车回家。我想问为什么被告犯的罪却是我要承担?你们只想被告的
情绪,被告需要心理辅导,什么都为被告想,那我们受害者呢?谁想过我们?我的一生就
要这样子过了,你们想过吗?那时我才四十多岁,若我活到七十多岁,我还要承受三十年
这样的日子。在座的各位你们一样也有儿女,若今天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你们的儿女身上,
这么残忍的手段用在你们孩子跟至亲的身上,你们会怎么做?会原谅他吗?刀不是割在自
己身上感受不到痛,你们不懂我女儿所受的恐惧跟疼痛,我只要一想到女儿在最后那一段
时间恐惧、害怕、疼痛、无助、毫无反抗能力,我的心就很痛很痛,我女儿是被凌虐致死
、活生生的被他凌虐致死,这种人根本毫无人性。被告只为了自己的快乐跟满足自己的欲
望,可以不在乎别人的疼痛和死活,这样的人如果让他有机会出来,他还是一样只会为了
达到自己的欲望,而完全不会去在意别人的疼痛跟死活,他只想达到自己想要的感觉。这
四年平心而论,你们看到被告觉得他有忏悔过吗?他有没有觉得他做了一件不可原谅、不
可弥补的过错?他没有。他仍然好吃好睡,还奢望我们原谅他,他有关心我们受害者家属
的心灵创伤吗?他没有,我看他只关心他自己和他会不会被判死刑,一个人只要有一点人
性,不要说杀人,只要我们开车不小心撞死人或者一只动物,那内心一定会感到很自责、
很焦虑,这些完全都没有在被告身上看到,我只请求法官判被告死刑等语。
⑷于本院审理时表示:今天我在这里陈述,心中万分沈痛,请允许我用最真实的到法庭陈
述,我们家所承受的痛苦,以及被告可能再犯的恐惧,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也应该兼顾社
会预防,然而对于本案以致命、暴力剥夺无辜生命的行为者,不能期望教化处遇能有效发
挥,更不能要求社会或者其他家庭再来承担这样的风险。前不久台湾有一个案件,加害者
勒死前女友,入狱后假释又再次勒死现任女友,所以足认说明对高度危险的暴力行为者,
难以合理期待教化有效。每每思及女儿生命最后时刻所承受的恐惧、无助、疼痛,身为母
亲我的心如遭撕裂难以承受,这样的痛苦并非一时的情绪,而是会伴随我们一生,无法消
散的,我的女儿已经失去生命不再感受疼痛,然而真正承受长期折磨,是父母失去至亲所
造成的,创伤是非亲身经历者真的难以体会,更无从用言语完全的表达。对于一些再犯风
险高的人,若允许其再度回归社会之可能,我们无法不合理的恐惧,未来可能有其他无辜
家庭承受与我们相同,甚至更多的痛苦,被告以致命、暴力剥夺无辜生命,其行为所造成
的创伤与恐惧,不仅限于当下,而是伴随我们一生,对生命安全及家庭造成无法逆转的影
响,法律首先应该保护守法者,而非极端施暴者,对于一些高度危险行为者,刑罚的设计
不能仅依靠教化论,而应该以防止再犯、保障社会安全与受害家庭为权益核心,我对女儿
生命被剥夺无法言语的悲痛,希望法院能将这份痛苦纳入量刑考量,让正义足以伸张。
4.告诉人兼诉讼参与人代理人林瑞成律师:辩护人强调说没有犯罪计画,但是我们看被告
手机,从七月份一直到本件发生之后,包括前面B女的案件,一直到十月,其实被告的手
机大概一、两天就在附近两个基地台出现,被告也自己说他是去观察寻找对象下手,犯罪
计画不用写犯罪计划书,从动作、过程就可以看的出来,是长期的想要犯罪计画。刚刚辩
护人也讲说,A女也可能是因为要被拉上车的时候窒息死亡,不过法医师解剖指出两个死
亡原因,一个是绳索勒紧,一个是心脏被空气跑进去,这两个绝对会致死,只是因为拉绳
先造成被害人的死亡,所以心脏充血的那部分可能是第二个时间致命的问题,所以被告一
直想要脱罪说是不小心或者是过失行为所造成,我们认为可以看得出来,这不是辩解的问
题,不是被告辩护的问题,是对被告自己所犯下重大错误不愿意承认,被告绝对没有悔意
,我们还是认为请钧院参考嘉南疗养院的鉴定报告,关于量刑方面仍然应该处以极刑。
5.告诉代理人兼诉讼参与代理人黄雅萍律师于审及更一审陈称:A女母亲每次见面就是哭
,每次与A女父母视讯都先感受到父母对于女儿的思念,母亲一再强调当下发生的状况,
父母远在天边无法施救女儿那种痛等语;
于本院审理时陈称:钧院今天早上已经提示一个半小时的卷证,提示卷证的目的性并不是
因为案件很复杂,而是因为被告没有说实话,被告没有说实话,必须要用卷证迹象一一来
检视被告的陈述是否属实,所以警方、司法人员花了这么多的心思,只是要确认死者到底
怎么过世的,如果像辩护人方才所述,在第一个性侵害的时间点,被害人还没有死亡,请
问被害人还没有死亡,难道不会反抗吗?一个能够把 150 CC 的空气打到心脏去,你要有
多痛的感受,所以被害人在当下如果不是被十五公斤以上把她的甲状软骨部分压碎,被害
人为什么没有反抗、没有尖叫,声带都破裂了,辩护人这样的时间序的叙述,怎么去解释
被害人不反抗让被告性侵害,辩护人说被告把被害人提上车的时候再拉一次,提上车的用
力跟我要挣扎的用力点,施力的状况为何,这个绳结的位置为何是在后面,因为他就是要
套头往后拉扯,单手、双手先不论,先看被害人挣脱的状况为何,结在后面被害人哪里能
挣脱。我们要看的是被告做强盗财产的时候,当时如果被害人没有昏,你能够搜取被害人
身上的财物吗?至于在现场停留一个小时,发生了什么事情,被告最知道,你不能够用辩
护人推论一、推论二、推论三,你都不去承认,我们看到矫正署送过来的矫正书,被告所
上课程的都是团体课程,心理辅导的部分他只有说我好像又发回更审,我现在好像有改判
的机会,被告心思完全没有对被害人或家属有任何的悔意,没有办法看到被告在矫正署得
到如何被教化的程度,在这种情境下,如何给被害人一个道歉,因为被告从来没有自我反
省,辩护人想要为被告做有利的答辩,从卷证资料显现被告到底有达到如何自我反省的能
力,还是认为本案被告没有教化可能,原审、钧院前审认为处以极刑并没有错误,请予以
维持。
6.案发至今已逾五年,A女父母仍深陷在丧女之极度痛苦中无法平复,甚至无法再继续原
本之生活,足认被告犯罪所生危害至深且钜。
(中略,全部都是帮被告说话的狡辩之词,且几乎都是“旧闻”)
二、被告仍有矫治教化(降低复归社会后再犯可能)之合理期待之理由:
(一)嘉南疗养院鉴定(证)人李俊宏医师于前审证称:危险因子分成静态、动态的危险因
子,动态危险因子包括监督、处遇的态度,这部分因为他在矫正机关里面目前尚未开始进
行所谓的性侵害强制治疗的介入,这个如同先前凯旋医院的鉴定报告里有提到过,个案他
应该是要在矫正机关里面尽速去执行相关的处遇与治疗。因为这部分的资料是缺乏,相对
上面来说我们比较难去做他对于性的自控能力,或是性以外冲动型的自控,控制的这些能
力上面相关理解、了解,我们只能就目前此时此刻的状态,没有经过介入的状况做判断,
实质上要判断这个人的再犯风险性要以有介入的状况来做为了解与综合整理,所以有些资
讯上的限制。另外个案刑的部分跟一般在刑后性侵害强制治疗的时间点,相对上是比较久
的,这个比较难去做推估的是他回归社会之后,他有社会支持上面这些比较良好的把握因
子,届时他的状况如何,所以这个状况我们暂时先以概述的方式写在后面的结论上”等语
;前揭嘉南疗养院补充鉴定报告书中“矫治教化可能性及处遇改善可能性”栏,已载叙:
“惟教化相关议题,其范围不止于精神医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因梁员(即被告)于狱
中接受矫治,建议亦可参酌矫正教化专家的意见,作为判断教化可能之参考。”等旨。
鉴定人凯旋医院林耿樟心理师于原审审理中证述:“(问:关于再犯可能,这一份鉴定报
告主要有三个鉴定命题,一个就是刑法第十九条,一个就是再犯可能的部分,另外一个是
手段危险性的部分,我主要问的是再犯可能的部分,照你刚刚所提到的,依你们现在以所
谓的静态评估来看的话,他是以这个时间点他出去的再犯可能性吗?)对。”;“(问:
你的意思是告诉我们说,以目前用静态因素评估表,是告诉我们说他现在这个时间点如果
把他放出去了,他的再犯可能性是中高或者是高的这种状况,可是如果他在监狱一段时间
,同时接受相关处遇时,你们现在应该没办法评估,这个东西到时候还要考量他的动态因
子,才能够判断他将来再犯可能性的高低,是这样吗?)对,更精准的说法是,他静态的
改变恐怕是不太会变,动态是会变动的,所以过去的研究实务都会说,受刑人改善的机会
是多的,变坏的是少的,所以大概动态是会改变,但静态的改变可能性很低,因为我们做
的是只有静态,所以动态部分真的要看以后他在监狱的表现,所以我们没办法再多说什么
,因为不知道。”等语。由是可知,凯旋医院之鉴定报告及嘉南疗养院补充鉴定报告书,
就被告再犯可能性之评估着重于静态评估,虽不能说完全没有动态评估,但动态评估部分
确实因资料较为匮乏,仍需参酌矫正教化专家之意见,是不宜仅以凯旋医院之鉴定报告及
嘉南疗养院补充鉴定报告书之鉴定意见,作为判断再犯可能性之参考。
(二)鉴定人即凯旋医院郑垲达医师于一一零年十月一日原审审理中证述:“静态因子就是
以往发生过的事件,我们一般静态都还要加上动态的评估,动态的评估就像刚刚提到他可
能发生一些事件,他怎么去因应,或是他突然有一个压力出来的时候,他怎么去因应这一
部分,综合评估下来,去做最后的一个判定。”“(问:照你们本来的报告内容,有提到
你们将来对于他治愈的建议,针对这些治愈的建议里面,会包括案主将来面对动态因子的
应对吗?)会,这个都会在治疗的过程当中提到。”;“(问:会透过这样子的治疗来观
察案主有无再犯的可能吗?)会。”、“治疗完之后然后去跟他做评估,再犯风险降低,
其实大多数是有的,少数某些像是反社会人格道这些,可能会比较困难,或是那些比较严
重型,或是比较难治疗的精神疾病,这部分可能就很难去降低他的风险,但大多数是可以
的”、“我觉得这个要真的去辅导他之后,才能再去评估做这个个案的状态,其实大多数
是可以的,有少数可能是治疗顽固型的,就是没办法治疗改善的,确实是有,但是偏少数
”。是依郑垲达医师之证述,依本案被告之状况,仍不能排除其经治疗后,有降低再犯风
险之可能。
(三)被告因性侵B女未遂、本案A女部分及遗弃尸体罪,自一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羁
押于高雄看守所、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转入法务部矫正署高雄第二监狱(下称高雄二监)
执行、再于一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转入法务部矫正署高雄监狱(下称高雄监狱)执行已确定
部分至一一四年二月七日缩刑期满,羁押于高雄看守所迄今,陆续接受上开监所相关辅导
,有高雄监狱一一三年七月十六日高监戒字第11300031070号函检附辅导纪录、高雄监狱
教诲师黄耀明当庭提出之受刑人特别辅导纪录、高雄二监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高二监教
决字第11300058570号函检附辅导纪录(其中一份纪录表虽漏未核章,但确为陈姵颖心理
师所制作,见本院电话查询纪录单)、高雄监狱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高监戒字第
11300053690号函检附辅导纪录可参。
(四)证人即在高雄监狱辅导受刑人之基督教更生团契卢安洲牧师于本院更一审审理证称:
被告接受个别辅导时有坦承自己所犯强制性交杀人的罪刑,愿接受死刑判决,亦愿赔偿,
被告也在一一三年六月二十日受洗等语,并有证人卢安洲制作之教诲及社会志工教诲纪录
卡、收容人申请单可参,而表达出忏悔之意等情,业据证人卢安洲于本院更一审证述在卷
,可见被告确有对卢安洲所表达坦承罪刑、接受判决结果等情。
(五)证人即高雄二监心理咨商师陈姵颖于本院更一审审理证称:被告刚开始较安静、少话
,但态度和善、有礼、相对地没有抗拒辅导,偏内向,也不擅长表达自己情绪,辅导三、
四次后有比较与被告建立起关系。辅导过程中,被告觉得因案件让父母受到影响而有些愧
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也有点抱歉,当时只要有马来西亚籍相关人士在台湾受害,新闻就
会放大报导,被告看到新闻连结到自己的案件很难受,主动跟我说很希望不要再有人遇到
一样的事情。在二审仍宣判极刑后(指本院前审判决),表示如果自己可以一命赔一命,
也算是给被害者家属一个交代,主要是表达忏悔的心情,当下被告情绪是相对沮丧、觉得
很抱歉。被告参加监狱的修复式司法宣导,宣导影片中受害者家属能够坐下来谈,被告心
里有此期待,但感觉受害者家属不可能会愿意,若真有机会,想好好道歉,也愿意讨论具
体赔偿措施,被告对被害人是真的非常抱歉,但他不知道如何对家属表达歉意,开庭时被
害人家属因为悲痛可能会说一些比较难听的话,被告心里感受有点复杂,一方面知道自己
做错事,一方面被强烈的攻击,需要时间消化。被告对家人是想念的,因为以前不擅长表
达,入所后与家人生活完全无交集,所以家人接见时,被告也不太知道该跟家人说什么,
某一次因开庭无法参加期待已久的恳亲会,被告很沮丧。被告对我信任度高,态度相对放
松,有些受刑人因心虚、说谎,所以眼神飘移而无法直视我们,但被告无此情形,辅导三
年多有观察到被告情绪觉察能力与表达能力稍微提升,在我与被告谈家人关系时,被告主
动提到当初如果与家人连结更多、多照顾自己、向家人朋友表达自己的心情,也许本案就
不会发生等语。是被告于矫治过程中对自我情绪之察觉力与表达能力均有提升,亦主动反
思犯下本案之远因,对于合于社会规范与行为常模等相关概念已加以思考并接纳、内化,
似未排除被告有矫治可能性。至于被告对于所犯强制性交之方式仍避重就轻,且争执直接
故意杀害A女犯行,虽不足采信,但此属其就所涉个案基于防御权之行使而自由陈述、辩
明或辩解(辩护)之范畴,与判断其有无矫治、再社会化可能性,仍属有别,非必可等同
视之。
(六)凯旋医院精神鉴定书记载被告无明显病理性人格特征,该院鉴定证人林耿樟心理师于
原审亦鉴述:筛检结果看不出被告有病理性人格特征等语。是被告不符合DSM-5-TR精神疾
病诊断准则手册所指“行为规范障碍症”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症”之诊断标准。
(七)被告之家庭功能完整:
鉴定人凯旋医院刘素华社工师于原审审理中证述:“评估这个家庭,他没有太特别的异常
的状态,只是说可能他的家庭成员是单纯的,整个家庭也没有太大的功能上的问题,当然
是一般家庭的冲突有发生,可是没有到那种失功能的家庭。”、“应该是这么说,因为他
知道这是一个重大事件,因为他是说他是从狱友中知道这个案件很重大,他的想法都是比
较负向经验,他父母亲可能会被欺负,或是他哥哥、弟弟会被欺负之类的想法,看起来他
是会关心家人的,不过其实从父母亲的表达里面,当他有状况时,父母亲去关心他时,有
时他是不愿意说的,他可能有情绪,而不愿意让父母亲知道他需要被协助的是什么。就是
他从狱友那边知道他的事件很重大,所以他父母亲来探视他的时候,他第一个是会关心父
母亲说家里有没有人去闹,有没有造成父母亲及手足的困扰,其实他知道他的事情会对家
里有影响,那从父母亲的表达里面是有说到这个个案在家里,其实他们都默默的在关心这
个孩子,只是这个孩子,当他们要靠近他、要去关心他、要去处理他的事情的时候,他有
时候是不回应的,或不愿意多说一些自己内心想法的,这是他们遇到的困难。”
(八)被告非无稳定工作能力:
“老关表示案发前该工作约近五年,稳定性佳,因金钱使用及管理能力不佳常有界之预支
薪水及向同事借钱行为,另偶会有运到情形(平均每周约一次)”、“案发前半年持续度
够长意愿也高,从高职读建教班关始就是自食其力,后案发前因经济管理失控期找高薪工
作而未能持续工作”,可认被告非无稳定工作之能力与意愿。
(九)被告有正常人际网络:
“正向多同龄友伴,高中毕业后至今有一群不错的朋友,约五六个其中有三个(吴政育,
许隆喆,高笠玮)去探视,朋友互动模式约每周聚会一次,吃吃喝喝与聊天。对其评价多
是金钱管理能力差,有借钱行为,但对朋友有义气及对动物友善。梁父表示对其朋友多所
知悉,虽曾听弟弟说某位较不正派,但也无特别或酒后脱序行为”,可认被告有正常人际
关系。
当初会被放大报导,还不是因为马来西亚当时是“唯一死刑”?
只是后来改成具选择性的死刑,这反倒也怪不了马来西亚政府,毕竟需要有弹性空间,且
“误杀”也未必能涵盖
至于其他段落,都已经气到不要再讲了,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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