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大法庭裁定偷拍儿少“不能论处7年以上重

楼主: rexlin (Some like it hot!!)   2026-02-05 07:13:12
1.媒体来源:
中时
2.记者署名:
祝润霖
3.完整新闻标题:
大法庭裁定偷拍儿少“不能论处7年以上重罪” 网炸锅了
4.完整新闻内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去年审理黄姓男子偷拍儿少裙底案,一审依《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
第36条第1项,拍摄儿少性影像罪将黄判处2年徒刑、缓刑5年,但二审认为已“违反本人
意愿”改用同条第3项、7年以上重罪,改判4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4日裁定,
单纯偷拍不能论处7年以上重罪。网友质疑“偷拍就是犯罪,被害人怎可能同意”、“绿
色司法改革成功”、“台湾司法想帮加害者就直接说”。
黄嫌112年6月间在新北市各书局、便利商店等处,先后6次以手机偷拍。起诉后,第一审
依检察官起诉法条,分别论处黄犯《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拍摄儿少性影
像”罪的既、未遂各罪刑,检察官不服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第二审撤销改判分别论处
黄男犯同条第3项之既、未遂各罪刑。承审的刑事第七庭采否定说,认为不能论以7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因为见解不一,提案刑事大法庭。
大法庭法律争点是,以不符合强暴、胁迫、药剂、诈术、催眠术之方式,偷拍儿童或少年
性影像,是否该当《儿少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还是
要依照同条第1项,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4.6万追踪的粉专“高雄林小姐”质疑:“保护儿少就是这样保护的?诈骗&变态的天堂!
”网友留言“保护罪犯是民进党最重要的政绩”、“法官正义问题严重”、“之前受罚的
艺人被青鸟舆论挞伐到无法生存,跟这个比落差太大了”、“不知情可以认定是同意...
这逻辑?”
PTT乡民表示“偷拍就是犯罪,被害人怎可能同意?”、“有看过偷拍的诡辩,说本人不
知道就没伤害,不知道是哪个野狗律师教他的”、“姓顾?”、“绿色司法改革成功”、
“台湾司法想帮加害者就直接说”、“这个问题不在有没有违反意愿吧,合意愿还是不能
拍吧?”
★《中时新闻网》提醒您:
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度伤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处理中心、终结性影像,不
拍摄、不持有、不下载、不分享。
根据刑法第235条规定,散布、播送或贩卖猥亵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万元
以下罚金。意图散布、播送、贩卖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
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给等行列以免触法。
根据刑法刑法319-3条,未经他人同意,无故重制、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陈列,或以
他法供人观览其性影像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
,其性影像系第319条之1第1项至第3项摄录之内容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
科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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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60205000015-260407?chdtv
6.备注:
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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