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34 条
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务员之身分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条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
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明知道没有法律授权,
假藉职务机会,课予无法履行的程序,
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不知道该当如何处罚。
又司法机关明知犯罪行为,
装作没看见,放任不调查,又该当何罪。
第 125 条
有追诉或处罚犯罪职务之公务员,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为无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诉或处罚,或明知为有罪之人,而无故不使其受追诉或处
罚者。
五老说基于国家安全,一切都合宪,违法也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