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蓝提宪法判决交公投复决 黄国昌叹赖清德“大绝招”让一

楼主: d8888 (Don)   2026-01-31 13:44:04
※ 引述《WuSam (藤原豆海)》之铭言:
: 蓝提宪法判决交公投复决 黄国昌叹赖清德“大绝招”让一切白忙
: ETtoday新闻云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 大法官5人判决《宪诉法》修法失效,引发各界质疑,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出招,将推《公
: 投法》修正草案,让宪法法庭裁判也可经由公投交由人民复决。对此,民众党团总召黄国
: 昌说,这还要进一步讨论,但赖清德有个大绝招“不公布”,大家都忘了吗?只要赖自己
: 看一看认为这法律明显违宪,就吩咐卓荣泰不要副署,然后赖不公布,立法院做再多事情
: 全部白忙。
: 国民党团推动“公民投票法第2条及第30条条文修正草案”,提案内容指出,除了总统、
: 副总统弹劾案以外的宪法法庭裁判可交由人民复决外,也规范法律、自治条例或宪法法庭
: 裁判之复决案将于公投通过并公告结果后第3日起失效,被宣告违宪的法律也恢复效力。
: 另外,针对重大政策的公投,总统或权责机关也要在3个月内为实现公投案内容;经创制
: 或复决的重大政策,行政机关于3年内不得变更。
: 对此,黄国昌说,这还要进一步讨论,不过老实讲,这时候讨论这些事情都充满了感伤,
: 为什么?立法院委员会讨论、院会讨论,公听会、党团协商,最后三读通过,“赖清德有
: 个大绝招,不公布就好,大家都忘了吗?”
: 黄国昌说,赖清德甚至不需要那5位绿色司法独夫出手,“我赖清德自己看一看,这法律
: 明显违宪,我就吩咐卓荣泰不要副署,我不公布,立法院做再多事情全部白忙”。
: 黄国昌直言,台湾现在就是这个状态,可能有很多人还没意识到台湾现在的宪政危机有多
: 严重,“但我们担心的是,为什么要大声疾呼?等到人民有感觉的时候一切就都来不及了
: ”。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1223/3088749.htm#ettoday
: 6.备注: 温水煮青蛙
小弟外行人想做个思想实验,只讨论“用民主直接制衡司法(释宪),是不是一定违宪”
,先不谈具体怎么实施。
其实宪法明文有一个确实存在,但很少被拿来用的东西,那就是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
三民主义”是我国的立国基本原则
第 1 条 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而在孙文的原始五权宪法里,司法和其他四权一样,都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从来没有特
别超然。而且这个制衡是“随时指挥”,不是只有只能控制大法官人选的“事前”制衡,
也不是只能透过修宪权间接影响司法权,而是直接制衡。
在人民一方面的大权,刚才已经讲过了,是要有四个权。这四个权是选举权、罢免权
、创制权、复决权。在政府一方面的,是要有五个权,这五个权是行政权、立法权、
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
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
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像有这种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发展
,人民的权力也可以扩充。
就是政府有了大权,一经发动做工夫之后,可以发生很大的力量,人民随时要他停止
,他便要停止。总而言之,要人民真有直接管理政府之权,便要政府的动作,随时受
人民的指挥
宪法 78 条条文文意只有释宪主体是司法院,没有明文纳入绝对最后性,这和三民主义合
在一起看,有可能宪法在设计之初,司法“有意”被设计成没有绝对最后性,可以被多数
制衡,而不是对抗多数,至少 1920 年左右的宪法是如此。而后来历届修宪,也从来没把
三民主义从条文上拿掉,强化的大法官职权也没有“明文”否定“民主制衡司法”,因此
,任何对宪法没明文写清楚的部份进行的抽象推论,都必须把三民主义的原则纳入考量,
所以大可主张:
我国“法”概念,本来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法”
我国“裁判”概念,本来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裁判”
我国“司法”概念,本来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司法”
我国“大法官”概念,本来就是“可以被民主制衡的大法官”
“三民主义”是我国核心宪政治序,宪法必须保证三民主义可以运作
....
至于这样的主张,有可能会导致宪法重要功能无法运作(民粹可侵害少数基本权)、宪法
逻辑死亡(宪法允许民主杀死宪法)、法、司法、裁判的本质定义被改变(变成只是意见
书)....,老实说不关国会的事,宪法本身作为国家与人民的契约,契约条款神圣不可侵
犯,哪怕严格按照契约实行,会让国家撞到墙上,掉进山谷,也得乖乖执行,不然去修宪
啊。你可以说当年的孙文没想清楚(事实上司法抗多数、绝对最后...在历史上本来就较
晚出现),但这不能否认宪法的设计本来如此
因此,在三民主义还作为明文根本立国原则的情形下,哪怕考量实务宪政治序稳定以及保
护少数基本权的要求,民权主义可以被调和、被限缩,但唯独不能“完全归零”,一旦“
完全归零”就是实质修宪。
TL;DR
讲白话,因为宪法明文将三民主义设定为根本国策,所以:
国会推动“民主制衡司法”不是“民粹法盲”,而是“谨守宪法明文原意、守护三民
主义的原旨教徒、宪法本格派”
“民主制衡司法”不是“民粹最大”,而是“实现宪法民权主义、本来就有的例外性
的民主制衡机制”
“我国司法已经是抗多数、绝对最后性的形状了”,本质是“大法官们在没有修宪的
情况下,把宪法改成与原本设计相反的样貌,是大法官违宪、不是国会违宪”
而在宪法法庭战场上
1. 假设大法官认定“司法最后性‘绝对’没有例外”。我国多个大法官解释,反复确认
司法具备绝对最后性,司法最后性“绝对没有例外”,因此法案违宪。
此情形,国会大可主张,这是历届大法官,借由释宪悄悄引进外国学说,在未经合法修宪
下,掏空宪法第一条明文规定的立国根本原则。这和 Roe v. Wade 一样是历届大法官的
错,不是国会的错。
2. 假设大法官承认民权主义尚未全面失效,司法最后性并非绝对
那“民主制衡司法”就变成“有的谈”,只是具体怎么实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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