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为何会觉得黄牛票是个问题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30 13:02:55
※ 引述《elite9q ()》之铭言:
: 应该很多人知道
: 美国有很多二手票券
: 完全依赖市场行情在卖的
: 那台湾为何不行
: 买来
: 依照市场行情卖
: 你想听就多花点钱
: 有什么问题?
近来有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简字第四一零号判决,建议可以研究一下:
1.文创法第十条之一并无违宪之虞:
观诸文创法第十条之一之立法理由谓:“本条所称艺文表演票券,指针对现场演出之音乐
、戏剧、舞蹈或其他形式之艺文表演活动所公开贩售并向消费者收取对价之无记名式、记
名式证券或其订票或取票凭证。另,艺文表演票券因具有一定时间(限时)、独家供给(
特定表演者)、数量限制(场地及档期有限)之特性,于热门场次有票券供不应求情形,
爰本条仅就文化创意产业之艺文表演票券予以规范。鉴于文化创意产业之蓬勃发展,相关
艺文活动日趋兴盛,逐渐成为人民生活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因此针对艺文活动票券之贩售
,政府应建立健全之市场机制,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及保障民众近用文化之权利,
爰订定第一项。;考量以高价转售艺文表演票券谋取暴利之行为已严重侵害消费者以合理
价格参与艺文活动之权益,而现行之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虽有非供自用购买
游乐票券而转售图利行为之行政罚,惟罚则过轻,难以遏止艺文表演票券黄牛暴利行为,
爰订定第二项,针对艺文表演票券加价出售获取利益之行为明定处以罚锾。另,本项规定
所称将艺文表演票券以超过票面金额或定价贩售者,于本次修正施行后,其于任何管道购
得、转售票券所支付之手续费、邮寄费等费用,均应纳入贩售金额计算;至于罚锾之额度
,系考量黄牛之不法所得为钜额暴利,故以十至五十倍罚锾处罚之”,是立法者对于文化
创意产业之艺文表演活动,为建立健全之市场机制,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之发展及保障民
众近用文化之权利而制订,且仅针对加价出售从中获取利益之行为,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者
(俗称黄牛票)予以处罚,自始并未处罚以原价转卖票券者,是文创法上开规范,要难认
有何侵害人民宪法上之财产权之虞。
这件行政诉讼的背景,无非就是因为:
标的:“五月天回到那一天二十五周年巡回演唱会新年特别版(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下午九时十五分于乐天桃园棒球场演出)”门票
原价:一张五千五百八十元
转售价格:一张七千元(差价为一张一千四百二十元,因为卖了三张,该案受罚人获得四
千二百六十元利益)
罚则:罚锾十六万七千四百元
*刑事部分曾被告“诈欺取财”,但最终不起诉确定
另外还有一件行政诉讼,同样有附上前述理由,但背景不全然相同(同院一一四年度简字
第三零八号判决):
标的:“TOMORROW X TOGETHER WORLD TOUR <ACT: PROMISE> IN TAIPEI”演唱会门票
原价:一张四千八百元
转售价格:一张五千三百元(差价为一张五百元,获利二千元)
罚则:罚锾十九万二千元
而既然法院对“禁止加价贩卖”的立法予以尊重,要任票价随着“市场机制”自由浮动,
这就是违法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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