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29 07:33:58※ 引述《ntupeap (打发上课时间不能没有我)》之铭言:
: Udn 联合报/ 记者邵心杰 台南即时报导
: 台盐绿能前董事长陈启昱、前总经理苏坤煌与鸿晖国际公司负责人苏俊仁请求具保停押,
: 台南地院合议庭前天裁定陈启昱交保1200万元、苏坤煌、苏俊仁各交保700万元,检方昨
: 天不服抗告,台南高分院今晚驳回抗告,陈启昱等3人确定可在家过年。
补充在该裁定文中,检察官方面的说法:
(一)原裁定所定之具保条件,无法有效达到完全防止被告陈启昱、苏坤煌、苏俊仁(下称
被告等三人)逃亡或防免其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效:
1.科技监控仅系增加被告等三人逃亡之难度,无法完全杜绝其等逃亡之可能,原裁定所定
之保证金是否足以担保被告等三人后续到庭接受审理及将来判决有罪之到案执行,仍非无
疑,况被告陈启昱前于侦查中已有逃亡二十余日之事实,原裁定就此部分是否已充分审酌
,仍值商榷。
2.现今互联网、电子设备与通讯软件之科技发达、隐蔽性极高等因素,仍无法有效达到
防免被告等三人勾串共犯或证人之目的。被告等三人虽就部分客观事实予以承认,惟均否
认主观犯意,且就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犯罪情节等,就彼此间、与其他共同被告、证人所
述,多数未尽相符,而仍有待对质诘问之必要,此为原裁定所是认;再衡以被告等三人所
犯均属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有勾串、灭证之高度可能,系趋
吉避凶、脱免刑责、不甘受罚之基本人性,已不免有勾串共犯或证人之高度或然率。
3.复参酌侦查中曾具结并已于原审到庭交互诘问之证人,所证述之内容、范围,实已大幅
逸脱侦查中具结内容,尚有进一步在交互诘问程序厘清之必要,而被告等三人前次具保后
,曾出现经传唤之证人陆续向原审请假不到庭作证之情形,而在被告等三人复行羁押后,
各次庭期所传唤之证人到庭情形即复归正常等情,亦为原审所是认,并于前次延长羁押被
告等三人裁定中引用(原审民国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裁定参照),益征证人到庭陈述
意愿及其等证述内容确有受到被告等三人影响之高度可能。
4.依原审审理计画所定,被告等三人间复有互为诘问之程序,其等陈述内容更是对架构本
件犯罪事实之重要案情部分具有决定性影响,是以在剩余之相关证人及被告等三人全数未
交互诘问完毕之前,如任被告等三人保释在外,不仅对于证人将造成心理压力,影响其等
证述内容,亦予被告等三人彼此间有统一口径之串供机会,有使案情陷于混沌不明之高度
可能性,徒增误判之风险,实有碍于厘清本件案情真相,自难认符合发现真实之原则,况
此部分之风险均无法以科技监控设备或一定金额之保证金即足以排除,原裁定未充分审酌
上情,即以被告等三人串供、灭证之可行性与可能性已显然降低,而认被告等三人均无羁
押之必要,似嫌率断。
(二)原裁定复以:若被告等三人未能提出前开保证金,则前述因具保对被告等三人造成之
约束力即不存在,而不足以替代羁押,仍认有继续羁押之必要,爰并谕知如被告等三人未
能具保,则裁定自一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延长羁押二月(原裁定第四点参照),可见原
审亦认同被告等三人如未能提出足额保证金,即有继续羁押之必要,可见其上揭所认“被
告等三人于后续审理程序,就串供、灭证之可行性与可能性已显然降低”之判断依据确有
可议之处。综上,被告等三人原羁押原因并未消灭,且均有羁押之必要,实无从以具保为
替代之处分,原裁定认事用法尚有未洽,为此提起抗告,请将原裁定撤销,更为适当合法
之裁定。
就这些文字,如果能不给人“例稿”、重抄旧文的感觉,应该没人会信... (尤其是“网
路发达”等部分)
检察官的“创意”,早已受限到惹人诟病了啦!
且在前次裁定中,对于“逃亡二十余日”部分,当时还有在正常情况下,会看到的“趋吉
避凶”等文字(即通常认同收押决定的字样)
但这回高分院却不这样认为,显然的在看了外人看不到的“审理计画”后,就真的相信第
一审法院的判断了...
假如这次在有科技设备监控的情况下,还能再次逃逸无踪,这便是台南地院刑事第四庭的
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