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舞小姐酒后毒驾奥迪撞死人!收入尽挪他用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28 18:28:07
※ 引述《ha3810996 (微八嘎囧)》之铭言:
: 记者林东良、刘人豪/台南报导
: 台南1名在舞厅上班的魏姓女子,2023年在饮酒、施用毒品及服用含FM2安眠药后仍驾车上
: 路,于安平区健康三街左转时追撞孙姓女子,造成对方送医不治,台南地院判处有期徒刑
: 8年6月。魏女不服上诉遭台南高分院驳回,维持原判。
补附原说法,供参:(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国审交上诉字第十七号)
参、被告上诉理由略称:
原审关于被告之量刑,仅叙及被告选择酒驾的违法行为而非其他替代措施、犯罪所生的损
害非常严重、态度消极未跟家属达成调解,故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六月。并未以量刑三
阶段理论综合审酌刑法第五十七条所列各项,就被告犯罪情节作为被告责任刑之上限,再
以被告家庭、经济状况、前科素行、犯后态度、被告社会复归可能性、及再犯防止可能性
等因子,下修责任刑,而于理由栏内具体说明,且未比较案情相近之判决而为量刑,容有
违背公平合理原则、罪责(刑)相当原则、比例原则,而有量刑过重之情。
肆、上诉驳回之理由要旨:
一、本件被告提起上诉,并未提出或声请调查任何新证据,本院仅就原审法院合法调查之
证据,作为判断被告上诉是否有理由之依据。原判决关于量刑之理由,已经依照刑法第五
十七条规定,审酌包括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犯后态度等各项因素,核无适用法律之违
误,或有足以影响科刑结果之重要情状之疏漏存在。依国民法官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诉
审法院应本于国民参与审判制度之宗旨,妥适行使其审查权限之规范意旨,应予以高度尊
重。
二、原判决所量处之刑度并无过苛而违反比例原则之情况,且被告犯罪后并未弥补被害人
家属之损失,本无从据为对其有利之考量,被告上诉后仍称无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则原
判决就此犯后态度列为不利之量刑因素,于上诉后亦无何情事变更之情况,自无从据以作
为撤销原判决量刑之理由。又考量本件被告行为时仅二十二岁之年纪,却因饮酒、施用毒
品后驾车,导致被害人生命因此丧失,就矫正被告恶性而言,本无从为过度从轻之量处,
而社会之所以高度嫌恶酒后驾车肇事之犯罪行为,其原因正是此等犯罪行为使“每个人”
都可能莫名成为受害者,此种无差别的生命、身体、健康剥夺行为,对社会大众造成之惊
惧感与愤怒感甚深,刑罚防卫社会之功能应适当彰显,是本件纵使考量被告社会复归或更
生之可能等因素,原判决所宣告之刑仍无违法或不当之可言。
三、综上,本件被告上诉为无理由,爰驳回被告之上诉。
说到“未提出、未声请调查”部分,虽然不是法律所不容许,但在基础未出现重大变化的
前提下,这样还能期待第二审法院愿意对第一审的结果做出改判吗?
况且同日稍晚时间,桃园地院就另一件酒驾撞死人案件(当时在撞到人之后,还拖行五百
五十公尺),宣判对肇事的陈○佳(即陈姓女子)分别因酒驾、肇事逃逸罪,处有期徒刑
十三年六月、五年六月,合并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该案案号:一一四年度国审交诉字第一号)
所以就情节部分来看,这个案件还轻微多了,还希望减刑根本是笑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