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24 22:18:38※ 引述《damm (Seth)》之铭言:
: 干你娘整个事件的吐槽点太多了吧
: 1.把木棍插进人身体里面致死,
: 然后才判13年。
: 2.主动投案,应该这才是换取减刑?
: 但是减刑就变成13年,
: 换句话说,再投资点,
: 可能六、七年表现良好,
: 就假释出狱。
: 对比美国可能至少终身监禁,
: 减刑顶多40年假释、
: 30年假释上做文章?!
: 3.脱产,既然知道都做动作脱产了,
: 你鬼岛司法系统还怠惰不能追究。
: 我知道跟刑度一样,
: 都是立法院怠惰嘛!
: 你他妈的dpp是烂货,
: 你他妈的现在蓝白在干什么?
: 4.干你娘杀人还“先道歉”,
: 再来blahblah指控对方什么骚扰,
: 干你娘自承受害者可以合理化杀人?
: 可以合理化把棍子插到喉咙里?
: 可以,这很三百年低端河獠文化。
: 你记者呢?
: 连个讯息都不敢给,
: 连个XX牧场都不透露,
: 讲了半天是在喇叭?
: 干你娘,
: 司法崩坏,道德低下,
: 是私刑正义的全面开端。
: 然后你台湾文组法匠不用再鬼话,
: 现实告诉我们台湾的司法、文组,
: 就是垃圾,没有之一。
问题是从在第二审上诉的内容观察,第三审看来已以“未有违背法令的情形”,认定上诉
不合法并驳回确定
按照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国审上诉字第三号刑事判决,节录双方上诉理由部分:
二、检察官上诉意旨
原判决有下列科刑事项认定或裁量不当:
(一)未正确审酌被告之犯罪手段:
原审未考量被告在犯案过程中,事前即准备两支棍棒、并于犯案前由被告之配偶拔除案发
地点之监视器电源,是早有预谋犯下本案。且被告之犯罪手段系将木棍戳入被害人嘴部,
打断被害人十颗牙齿,再深入到甲状软骨,造成甲状软骨左右上角骨折;又将木棍戳入被
害人鼻部,击碎鼻骨,再深入打破右眼眶骨,把右眼眶软组织压进颅腔。足认被告非因一
时气愤而痛下杀手,被告系早有犯案预谋,且其犯罪手段骇人听闻、极度凶残,当属负面
应加重刑度之量刑因子,然原审判决未充分考量此项科刑审酌因素。
(二)未正确审酌被告之犯后态度:
1.原审未考量被告于一一三年二月八日犯下本案后,迟至同年月十九日,即被害人遇害后
第十一天,始由律师陪同到警局投案。这段期间,警方数次访查被告经营之洸和牧场及相
关证人,并于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到洸和牧场进行大规模采证及鉴识。被告是因警方前揭
查证,自知法网难逃而投案,实为情势所逼。又被告于警询、侦查及审理期间,至始至终
否认杀人罪,只承认伤害致死罪,被告更于投案前,即已删除手机内相关对话纪录,上开
犯后举止,难认真心悔悟。再者,因被告否认杀人犯行及预先灭证,致令检警耗费相当人
力、时间与资源投入证据调查,故被告投案并未节省司法资源。综合上情,被告从案发后
迄原审审理终结,长达九个多月,始终饰词推卸责任,从未直面自己犯下的过错,侥幸心
态未曾改变,犯后态度甚为恶劣。
2.面对未见悔意的被告,审判者必须给予被告相当强度的刑罚,才能给予被告足够长的时
间,停止编纂各种合理化自己犯行的剧本,逼使被告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承担自己招致
的后果。如此,才能发挥刑罚教化与矫治犯罪行为人之特别预防功能。原审仅就被告杀人
犯行,量处十三年有期徒刑,显然过于宽宥。
(三)未正确审酌被害人所受损害:
原审未考量被害人家属遭逢被告以上开骇人听闻、极度凶狠手段,夺去被害人生命后,被
害人前妻因此罹患恐慌症;被害人女儿因此长期失眠,精神状况无法正常工作;被害人儿
子亦遭受丧父痛苦,且因此需协助承受家庭经济重担。但被告于案发后,始终逃避责任,
直至审理程序前,被告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也未赔偿被害人家属即告诉人所受损
害。衡酌被告犯行造成无法回复的严重损害、被害人家属之身心痛苦、被告犯后未有任何
道歉及弥补行为等情,原审量刑显然过轻,爰请撤销原判决,从重量刑。
三、被告上诉意旨略以:
(一)被告不具杀人故意:
原审认被害人遗体所示从鼻子左侧延伸进右眼眶,具有一定深度,并造成右眼眶骨骨折,
导致右眼软组织挤压进入颅内,并有采到木质纤维,不可能如被告所说是只有用手指戳被
害人眼睛,认被告有攻击被害人鼻部云云。然原审鉴定人潘法医难以断定确切死因,出具
之鉴定报告内死因研判也只提及“谢○俊极可能有脑髓损伤”,未有充分科学证据得以佐
证(因为脑髓已经腐败液化,病理上很难确认)。有关“谢○俊右眼眶内软组织木质纤维
”一事,并未比对是否与扣案木棍系出同源,也未在身体其他部位采到其他细微木质纤维
,因此原审判决理由认“被告有以木棍攻击被害人鼻部”一事,非无疑义。再者,被告并
无杀害被害人之故意,倘被告预谋杀害被害人,何不直接攻击被害人人体重要部位,如脑
部、颈动脉、心脏等?何以仅持木棍攻击?若被告有杀人故意,应会准备更具杀伤力之武
器,且当被告听闻被害人在案发当日放炮时,又何须先与被害人理论?悄声走向被害人,
迳行突击方能确保行凶过程万无一失,且被害人将无阻挡可能,该处又无监视器录像,将
使检警机关查无对证。原审判决理由认被告具杀人故意,要非无疑。况被告配偶林宇娜没
有关闭监视器之动机,被告与被害人打斗地点没有监视器一事,系被害人所明知,其因此
于该处施放大龙炮,并非被告挑选打斗地点,被告非预谋杀人。
(二)被告符合自首要件:
被告于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主动到派出所表示坦承犯行,应符合自首要件,而非单纯投案
。原审依据证人李○○员警之证述,认定检警机关已合理怀疑被告犯案,警方早已锁定,
因认本件并非自首,实有误会。被告于二月七日固然有前往警局报案遭被害人恐吓一事,
然此仅系双方间有恐吓案件存在,尚难遽论恐吓案与被害人死亡间有因果关系。换言之,
李○○员警尚未发现犯罪之任何线索或证据,仅凭其工作经验或蛛丝马迹等情况直觉判断
被告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李○○员警认定被告可疑非具体且无客观依据,无从与具体犯罪
案件联系;其无法由现场迹证、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直接指向被告犯案,而构建具体案件
间直接、明确及紧密之关联,使被告有较其他排查对象具有更高之作案嫌疑,仅以被告与
被害人间有恐吓案件、薪资纠纷,即锁定被告为可能之犯罪嫌疑人,可见李○○员警锁定
被告仅系单纯主观之怀疑,而非犯罪之发觉,是以被告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之行为应属自
首,符合减刑之要件。
而第二审合议庭已经认为,不存在“违背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或“科刑事项之认定或裁
量不当”问题
且只量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理由,也有详细指明:
(四)况检察官及被告虽以前词指摘原审量刑不当,惟:
1.原审认定被告持木棍攻击被害人鼻部,复将被害人拖行五十公尺并推落五公尺高度之桥
下,据为量刑审酌事项之一,认被告手段凶残等节,并无误认重要量刑事实或错误评价之
情。被告上诉主张其无杀人故意,若要杀被害人,理应当场打死掩埋,无须推至桥下云云
,显与上开事证不合,并不可采。
2.本案李○○员警系于被害人家属二月十日报失踪人口后,开始调取车牌,发现二月八日
早上七时许被害人车牌进入左镇区,而开始发动侦查,动用十多名警力,以被告养鸡场为
中心寻找被害人下落,因为死者于二月七日有去养鸡场附近放鞭炮,被告有报案,死者好
像有传短信说隔天要再去,隔天是八日,故合理怀疑他去养鸡场等节,业据证人李○○于
原审证述明确,足征警员已因双方放鞭炮纠纷及案发当日被害人预计要去养鸡场,而锁定
养鸡场为侦查重点,是被告上诉称其有自首,应予减刑云云,无可采信。
3.被告、被害人各自与家人之相处情况、经济环境、本案发生造成之生理、心理、生活、
经济层面等情节,业据各家属于原审审理时证述始末在卷,并据原审公诉检察官、辩护人
于原审量刑辩论程序使用一小时三十分许之时间予以辩护;另被告于一一三年十一月间在
原审提出赔偿二百万元之和解方案,被害人家属则提出四百多万元之和解方案,被告嗣于
辩论终结前之十二月四日提出四百万元之和解方案,然最终都无赔偿一情,业经原审于量
刑时予以审酌,以上均于国民法官法庭依其法庭内眼见所闻,进而成为形成本案之量刑事
实。
4.本案于原审国民法官法庭宣判后,并无和解或赔偿,有本院公务电话查询纪录表可按,
故国民法官法庭于评议后就各该量刑事实赋予重、轻不等、或有利、不利之评价,本系裁
判者价值观之体现,不应受制于检、辩之各自主张;国民法官法庭讨论之评议结果,就何
者宜纳入“行为人情状”之重要量刑因子而于量刑时予以考量,及其评价权重,本应高度
予以尊重。检察官及被告上诉所指被告、被害人之品行、素行、双方关系、劳资纠纷、犯
后态度、家属身心状况等情状,业经量刑辩论在卷,经国民法官法庭听审评议,其等判断
最终得出之量刑结果,既核无欠缺合理性,难认有何裁量滥用之情形。
5.综上,原审国民法官法庭所认定并纳入考量之前揭量刑事实,俱无违反经验法则或论理
法则之处,亦无误认或错误评价科刑事实,或有裁量不当之情形。检察官及被告上诉未能
具体指出原判决于量刑有何事实之认定错误或裁量不当,其上诉并无理由。
(五)诉讼参与人谢○敏虽指被告于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将名下土地移转登记予配偶林宇娜
一情,经查,该笔土地原为共有土地,被告于九十八年五月四日因赠与取得四分之一持分
,林真汉于一一三年二月六日因继承持有四分之三持分,林真汉于一一三年二月十七日以
买卖为由将其四分之三持分移转登记予被告配偶林宇娜一节,有土地登记誊本及地籍异动
索引可按,足征上开土地虽有异动,然并非由被告名下发生移转至配偶名下,尚难遽论被
告有脱产行为。再者,被告所提鸡只死亡情形,因鸡只死亡事由众多,并无具体事证或检
验报告可认一一三年二、三月间之鸡只死亡确由被害人放鞭炮行为所致,是以上开事由均
难为被告量刑利或不利之审酌。
(六)按不同具体个案之犯行情节及行为人属性等量刑事由,本属各异,他案纵有部分量刑
因子可与本案相互比较,其情节究与本案有别,自无从比附援引(最高法院一一三年度台
上字第一六七一号判决意旨参照)。检察官及被告既未能提出相关判决或量刑资讯系统具
体指出先前相类似案件之“量刑倾向”为何,已难认原审量刑不当;况个案情节不同,原
审依据国民法官法,将国民法官多元之生活经验及价值观点融入量刑,而于国民法官法庭
充分讨论后作成科刑决定,并于判决叙明对各该量刑因子所为客观而适切之评价理由,自
难认其裁量权之行使有何逾越或滥用。是检察官及被告此部分上诉主张,并无理由。
(七)本院认为:
1.关于“量刑”,原则上可以分为三个概念、阶段,即法定刑、处断刑及宣告刑。所谓“
法定刑”,系指刑罚法规除依不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所涵摄相异之可罚性,而赋与相应
之法定刑。亦即法律对于特定犯罪行为规定处罚之刑罚种类与刑度范围,并非裁判者所得
任意创设;“处断刑”则系指立法者基于刑罚目的及刑事政策之需要,亦常明文规范加重
、减轻、免除法定刑之具体事由,据以调整原始法定刑,而形成刑罚裁量的处断范围,即
为处断刑;而“宣告刑”,则系指法院(国民法官法庭)于具体案件之量刑过程,从法定
刑、处断刑之范围内,确定其刑罚种类及欲予科处之刑度而为宣告,具体形成宣告刑。
2.以本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项杀人罪而言,其法定刑系“死刑、无期徒刑与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系规定,有期徒刑之范围,为二月以上,十五年
以下;再依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六十六之规定:死刑减轻者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轻
者,减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减轻者,在没有得免除其刑规定之情况下是
得减轻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本案被告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二条自首减轻其刑之规定,因此本
案被告所犯杀人罪之处断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国
民法官法庭于此范围内,考量个案具体情刑后,决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3.征诸上情,国民法官法庭上开量刑,应系认为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条各款所列情状,本案
未达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之程度,应量处有期徒刑,而在上开有期徒刑范围内,就个案情
节决定其宣告刑之量刑基本原理。原审之量刑本院应予尊重,是检察官及被告量刑上诉,
亦无理由。
从而只能说,这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吵多了也没用...
: ※ 引述《cowardlyman (有功夫无懦夫)》之铭言:
: : 记者简荣良/台南报导
: : 年夜饭永远缺一双碗筷!前年2月小年夜台南发生一起凶杀命案,一名养鸡场的谢姓员工找
: : 林姓老板讨薪水,相约谈判竟被老板持乱棍暴打,更将木棍刺穿咽喉旋转、搅断10颗牙齿、
: : 五官变形亡,最后推下桥弃尸。女儿四处奔波寻找8天后才找到遗体,已长满蛆、腐烂面目
: : 全非,几乎无法辨认。老板日前被判刑13年定谳,民事判决得赔偿1000万元,但老板却在交
: : 保时狡猾脱产过户家人,两手一摊喊没钱赔,过著高枕无忧的日子,死者女儿悲痛发文喊抵
: : 制:想到这家人在牧场杀人,你们还吃得下他们的鸡蛋吗?
: : 木棍穿喉,还搅断牙齿…
: : 事后还发文自己是被害者
: : 所以是哪家牧场?
说这个,台南地院一一四年度诉字第四四八号民事判决已经提到了,案发的养鸡场是“洸
和牧场”
只是问题在于,除非零售商主动拒绝从这间养鸡场采购鸡蛋,不然大概都防不胜防吧?
反正只怕这一千万元会变成呆帐
除非能连带被告亲属强制执行,不然没办法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