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21 10:48:30※ 引述《stratege (我爱风目鱼)》之铭言:
: 记者张议晨/高雄报导
: 台湾死刑存废争议多年,前年宪法法庭判决死刑“有条件合宪”,被解读是实质废死,高
: 雄高分院昨判决吴龙满死刑,合议庭罕见在判决书中加入补充意见,强调法院职责在于审
: 判,若以“杀错无法回头”不判死刑,是倒果为因,面对罪无可赦犯行,法官不该因个人
: 价值观拒绝判死,这不只是违法裁量,也违反平等原则。
其实说这个刑事判决,在摘要文中没有提到的内容,似乎更荒谬:
参、驳回上诉暨量刑理由之说明
(中略)
二、关于量刑理由之说明
(一)当事人意见
1.被告暨辩护意旨略以:本案倘认被告有罪,依宪法法庭一一三年宪判第八号判决(下称
系争宪法判决)虽未废除死刑,仍指明必须作最严格审视,请审酌案发现场共有四人,但
犯嫌并未剥夺小朋友(即丙○○、丁○○)之生命,显仍有悲悯之心;又依卷内资料所示
被告一家人长期遭受噪音影响而不排除系压力所致,此与预谋蓄意连续杀人或恣意无差别
杀人等恶性重大之情形显然有别,综合此情尚难评价成情节最严重之罪,且原审判决死刑
并不符合系争宪法判决有关正当法律程序之要求。又被告先前有拒绝鉴定之情事,惟因其
不谙法律、亦无屏安医院鉴定报告所指攻击他人之情形,但该鉴定报告明显未为完整陈述
而不可采信。另自被告一一四年十二月八日手写信可知其处处考量家人,显然并非无怜悯
之心,希望法院考量被告身心状况与一般人有别,且本件有关法医鉴定报告及相关量刑与
精神报告并非没有疑问,至被告否认犯罪系其诉讼基本权利、不得作为量刑加重事由等语
。
2.检察官主张被告持刀杀害被害人夫妻(即甲○○、乙○○)系出于直接故意且彻底剥夺
其等生命权,使被害人家属家庭破碎、天人永隔,身心承受巨大苦痛而永难磨灭,审酌被
告仅因对楼上邻居不满骤然实施本案,行凶动机极度自私,应受严厉谴责,并考量被害人
夫妻在二位孩子面前突遭被告持刀杀害,使其子面临极度恐惧及痛苦历程,足见被告犯罪
手段残酷;兼衡被告犯罪动机、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与被害人关系、犯罪所生危
害、生活状况及其家庭与个人发展历程、品行、智识程度,与至今仍全然否认犯行等一切
情状,被告漠视生命无情且残酷之犯案态度手法均无值得同情之处,若未受等值刑期,罪
刑实难均衡,更无从警惕来者以传达正确社会价值观念及对残忍罪行之谴责,综上本案实
属系争宪法判决主文第一项所指“个案犯罪情节属最严重”,又审酌被告“犯罪行为人之
个人情状”亦无可减轻罪责之因素,无论从罪刑均衡观点或一般预防观点,本案被告难有
教化之合理期待而有永久与世隔离之必要,建请维持原判决始符合罪责相当原则。
3.诉讼参与人暨代理人则谓:本案事证明确,但被告不仅否认犯罪,且明知小朋友出庭将
受到非常大惊吓及折磨,仍坚持传讯丙○○、丁○○到庭作证,此固然系被告自我辩护之
权利,探究其想法不仅是杀害二名被害人,更要从心理上杀了被害人两位幼子,十分恶劣
而无值得原谅的空间。又不管是屏安医院量刑鉴定或长庚医院精神鉴定可知被告对自身所
为确有清楚认知,且依其犯罪手段足认非常凶残,纵令实际上有噪音问题,也不应该夺走
他人生命,更何况甲○○、乙○○于案发前多次说明并未制造噪音并进行各种防护措施,
被告仍然不听、不信而为此杀害其二人,足见符合系争宪法判决所指“个案犯罪情节最严
重”之情形,事后更于历次侦审程序均消极不配合而蔑视司法,甚至在原审称乙○○父亲
更可恶、更该死,显见毫无悔意,将来如有任何假释或出监机会将不排除有可能再犯案,
故请求维持原审判决谕知死刑。
(中略)
(五)关于屏安医院量刑前评估调查报告之说明
1.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量刑前调查(pre-sentence investigation)”或日本学说实务
发展出“情状鉴定”,目的均在借由医学、心理学、社会学与犯罪学等领域专业知识之协
助,就关于犯罪行为人之智能、性格、成长与家庭环境、人格养成、犯罪动机、犯后心理
状态、再犯可能性、处遇方面应注意之处或处遇建议等事项,委由专责调查人员或专家进
行身心状况评估、心理衡鉴、未来社会复归可能性评估等调查、鉴定,期能从多元及科学
角度究明犯罪事实以外之量刑情状,提供法院作为量刑及其他犯罪行为人处遇之参考,避
免对于量刑情状产生直观而欠缺科学性之不当评价,但其性质上仍属鉴定之一种,事实审
法院原则上得视个案决定是否进行或如何取舍,非必受当事人声请之拘束,且倘受限于客
观因素以致鉴定内容未臻周详(例如被告拒绝或因病无法接受完整鉴定程序),仍应依凭
现有事证妥为斟酌裁量,尚不因此反推必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结论。
2.本案前经原审征询检辩双方意见后,择定委托屏安医院进行量刑前调查鉴定,依该院所
出具量刑前评估调查报告(其中“刘员”应系“吴员〈即被告〉”之误载)可知因被告拒
绝陈述、接受鉴定或测验,以致未能完整进行鉴定,仅能依据法院所提供书面及该院访谈
资料尽力判断,相较一般同类型鉴定内容难谓完整,同时叙明被告对鉴定人选择性的语言
回应及拒绝心理衡鉴,为其意识清楚状态下的自主决策,且依一般身体、神经系统及实验
室检查结果可知被告意识清楚、无步态不稳的情形,除呈现窦性心跳过速与轻微左轴偏移
外,亦无证据显示有大脑皮质异常或其他生理异常,并经鉴定人孙成贤到庭结证綦详,可
知该院鉴定结果主要同系依凭卷内事证而为判断。至该项鉴定性质必须结合被告接受访谈
或相关施测方能完整评估,但因被告消极不配合而难臻完整,仍应由本院依伛㈣所述并同
前揭量刑鉴定暨鉴定人孙成贤医师所述各情交互参酌为断。是依被告前揭犯罪动机与情节
观之,倘其持续居住集合式大楼或与他人比邻而居,极可能再因同一缘由引发不满;参酌
我国主要地区均属人口密集,客观上应认被告有再犯相类犯罪之可能性,且无从判认是否
可透过相关矫正措施促使其更生教化、再社会化之可能。
3.又依屏安医院一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函文固建议应先针对被告责任能力一节进行鉴定、
再实施量刑前调查鉴定在卷,惟此节业经鉴定人孙成贤证述上述建议顺序未必会影响、本
案同时进行两项鉴定未影响其量刑鉴定结果等语属实。复考量原审乃系考量被告是时在押
而有尽速审理之必要,遂同时委请高雄长庚医院、屏安医院分别针对被告责任能力及量刑
前调查进行鉴定,要难谓有何不当。且本院乃认不因被告出现消极不配合鉴定之举即为其
有利之认定,否则无异鼓励受鉴定人可透过拒绝配合鉴定致使量刑前调查鉴定无法完整,
再执此为由抗辩不应科处较重之刑,自难谓公允。
4.至辩护人就此待证事项同样主张委托其他机关再次实施鉴定云云,惟此节同经被告明确
表示拒绝接受任何鉴定在卷,且依2.所述本项鉴定性质必须结合受鉴定人接受访谈或相关
施测方能完整评估,本院既无从强制被告接受访谈或接受实施相关测验;另本院曾委托国
立台湾大学谢煜伟教授、国立台北大学周愫娴教授会同亚东医院老年精神科李耀东医师对
被告进行非正式访谈,被告依旧表达不愿接受鉴定之意,综此乃认无再委托其他机关或专
家学者针对同一事项实施鉴定之实益,遂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二第一项、第二
项第一、四款规定驳回辩护人此部分声请。
否认犯罪是一回事,但在本案未经国民法官审理下,却还要试图迫害被害人子女,这逻辑
谁能明白啊?
所言与所为显然差得太远,还想要空口狡辩,这到底是哪来的勇气?
且顺带一提,昨日出炉的台南高分院一一四年度国审上诉字第十一号刑事判决(即郭哲宏
杀害前里长一案),第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八年、第二审上诉驳回
理由摘要略以:
【上诉理由】
一、由被告自己之历次供述内容,综合观察其答复语意,被告一开始之“坦承犯罪”究竟
有无完整表达其想法,于语意尚非无疑问。
二、本案并无证人实际目击被告攻击被害人之过程,相关之监视器画面、车牌辨识系统影
像资料亦无法辨认是否为被告本人及是否有本案所涉犯罪行为发生,本案亦无于水果刀、
小货车门把、被害人身上采集到被告之DNA,被告身上亦无采集到被害人之DNA。
三、本案被告之高雄市立凯旋医院精神鉴定书,可知被告对于其犯罪结果之预见能力,显
然不及于一般人。“假设”本案被告有为犯罪行为,则其究竟系基于直接或间接故意而为
之,显属有疑。
四、综上以观,本案并无证据足资严格证明被告有杀人之犯罪行为,被告并无杀人之直接
或间接故意。原判决就本案被告之行为究系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为之,亦未见有理由
论述,原判决就此有认事用法之违误。纵“假设”本案被告涉犯者为杀人罪,本案被告确
系囿于其精神障碍,致罹刑典,非无可悯之处,本案量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亦有过重。
【上诉驳回之理由要旨】
一、经核原判决业已叙明是基于鉴定证人即法医师刘景勋的证词及鉴定报告书,认定被害
人受有四处穿刺伤,造成被害人因而失血过多死亡,系遭他杀。再从案发现场监视器录影
画面、车辆详细资料报表、车牌辨识系统资料、被告所骑乘机车及身着照片,以及现场目
击证人郭庆章、李芳鹏、苏上凯的证词,彼此相互佐证后,可以认定案发时被害人驾驶自
小货车于路口遭被告骑乘机车拦下,紧接着被告有持水果刀单方面大声质问被害人欠钱事
宜,且发生冲突,之后被告便骑乘机车离去,而此期间并无其他人接近案发现场,直到证
人李芳鹏、苏上凯前往现场才发现被害人在驾驶座上已呈现昏迷不醒的状态,身旁有刀刃
与刀柄衔接处断裂的水果刀,被害人左髋部处、驾驶座下已有大量血迹等情。核与被告于
警询、侦查及原审法院羁押讯问时,坦承自认为被害人有欠其钱,交谈过程中因一时气忿
,所以有拿刀攻击被害人等语相符,显见被告确有在案发时间、地点持水果刀行刺被害人
,并导致被害人受伤后因而死亡。核与被告于警询、侦查及原审法院羁押讯问时与上开所
认情节一致之供词,与事实相符。又本案虽无证人实际目击被告刺杀被害人之举动,然有
前揭证据足以佐证,可见被告下手时的力道十分猛烈,被告见被害人大量流血后,也没有
要救助的意思,反而转身骑车快速离去,亦足以认定被告行为时主观上是基于杀人的确定
犯意。是被告所辩均不足采,且本案事证已明,原审认被告及辩护人声请调阅其他监视录
影画面,核无调查之必要,而未与调查,亦无违误。
二、从而,原审认事用法自属有据,难认有何违背经验法则与论理法则,且判决亦无理由
不备之违误,被告上诉犹执前词否认犯行,为无理由。
三、至于原审的科刑及没收部分,本案为国民法官参与审判案件,就科刑事项之评议,除
死刑之科刑事项外,系经包含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双方意见在内过半数之多数决意见决定
之,并非单纯由职业法官评议决定,况且原审就本案被告犯行之量刑,已具体审酌与刑法
第五十七条各款相关之量刑因子详为考量,经核并无逾越法定刑之范围,复无裁量权限滥
用以致轻重失衡,亦无明显违反罪责相当原则、比例原则及公平原则,并符合一般国民法
律感情,第二审法院自应予尊重。末查,被告于本院并无提出任何足以动摇原审量刑之证
据资料以供参酌。是于原审判决后,与被告本案有关之量刑基础均无任何变动,原审量刑
自应予维持。
所以要去第三审的时候,基本原则该要有
法律审的言词辩论,未来都是要公开播送的,如果其中被发现有更无法理解的成分,建议
尽早上诉驳回、尽早枪决了吧
省的被害人父母、子女等夜长梦多,相信迄今还不能好好睡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