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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6-01-20 16:44:35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重诉字第1号被告吴龙满杀人案件新闻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77885-b9193-1.html
前面都不用看 直接拉到底下看补充意见
(一)
......
国家赋予法官权限根据被告犯行轻重程度,考量各种量刑因素(加减事由)凭以判处适当
刑度,一方面作为对被告侵害法益之惩罚,他方面也试图平抚被害人(家属)不满情绪与
彰显国家维护法治之态度....
(二)
......
法官必须坚守之标准始终系针对犯罪事实、在法定刑范围内给予最适当的刑罚(罪刑相当
原则),故系争宪法判决所表彰者系“慎刑”、而非“废除死刑”之结论,因此一旦面对
罪无可赦的犯行,法官不该只因个人价值观拒绝判处死刑,因为这不只是违法裁量,同时
也违反平等原则,且对于其他相类犯罪、但情节较轻微的行为人(例如仅判处无期徒刑)
而言也非公平。......
(三)
回到“死刑是否过于残酷”、“任何人是否有权剥夺另一个人生命”的议题上,本院认为
死刑确实同属剥夺受刑人生命,也不免有“国家杀人”之讥,然而“被告杀人”与“判处
被告死刑”本质上应属二事,前者是个人犯罪行为,后者系执行国家法律,不容任意混淆
。又若以“杀错无法回头”作为不宣告死刑之理由,更是一种倒果为因的说法,因为审判
是先认定事实、进而适用法律,如果担心误判而拒绝宣告死刑,理应自始判决被告无罪(
或犯更轻之罪),而非认定成立杀人罪后再以该理由作为回避判处死刑的依据。
(四)
至于“教化可能性”一节,国家自然不该将无法善尽刑罚教化功能之不利益归由被告承担
,但同样不应把“空泛的教化可能性”作为裁量理由,因为杀人罪既然属于侵害生命法益
之重大犯罪,与其他犯罪迥异且不法内涵更高,倘若连法院都无法判断如何教化,又如何
期待仅透过长期监禁即可改变其危险性?......
如果怕判死刑杀错人 那么一开始就不该定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