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主播涉国安法遭羁押!换法官才同意搜索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20 16:19:26
※ 引述《taiwan08 (08)》之铭言:
: ETtoday新闻云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 针对记者林宸佑遭控涉及国安法,刺探蒐集军事机密资料交付大陆人士,遭
: 高雄桥头地检署向院方声押获准。《镜周刊》揭露本案源起于调查局桃园市
: 调查处侦办他案时侦办掌握;桃园市调处今(20)日回应“案件还在侦办中
: ,没法提供讯息,尚请见谅”。
: 怎么不是由桃园起诉?
只能说,问就是刑事程序上没有“以原就被”原则,所以会搞到给人团团转的现象,往往
都是正常的
且刑事案被告声请移转管辖,也不一定能获得准许,大多数都是被驳回的
这就证明民事、行政程序方面,还相对宽容一点...
同时秉持的原则,大多都很严格,解释上可参考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声字第十一号刑事
裁定的叙述:
当事人声请移转管辖,应以书状叙述理由向该管法院为之,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定有明文
。该条所谓该管法院,系指直接上级法院,如向最高法院声请移转管辖,须以移转之法院
,与有管辖权法院,不隶属于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始得为之。关于移转管辖,依刑事
诉讼法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于有管辖权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或
因特别情形由该法院审判,恐影响公安或难期公平者,得依职权或声请由直接上级法院或
再上级法院,以裁定将案件移转于其管辖区域内与原法院同级之他法院。该条第一项第一
款所称因法律或事实不能行使审判权,例如该法院之法官员额不足或有应自行回避不得执
行职务之事由,或因天灾、人祸致该法院不能行使审判权等是。至同条第一项第二款所谓
因特别情形,审判恐影响公安等移转管辖原因,则系指该法院依其环境上之特殊关系,如
进行审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体事实,足认该法院之审判无法保持公平者而言
。声请人就上开移转管辖之原因,于声请时须具体载明,不能空泛指摘,否则其声请,难
认为有理由。
*附带一提,就这个程序裁定,依法不得抗告
从而,检调就会把玩这个“法官心证”,用绕道手段来获取证据
只是是否要质疑证据能力(视为不可采的违法证据),只能等到审理期间才能争辩,在侦
办期间是不能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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