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A6 (çŸID真好)
2026-01-18 04:27:17※ 引述《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之铭言:
: 各位晚安,我是钱律师。这则新闻对于动物保护法(下称动保法)第6条:“任何人不得骚
: 扰、虐待或伤害动物。”、第25条第1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拘役,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一、违反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或第
: 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
: 功能丧失。”规定之解释可能有些误会。这位于行驶过程中辗毙犬只的公共汽车司机之所以被
我自首
我昨天在动物进食过程中故意伤害动物
导致动物昏厥
肢体严重损伤无法进食功能丧失
我的做案工具是
电蚊拍
ㄎㄎ
: 动保处函送新北检,应该并非是因为辗到犬只后逃逸的行为,而是辗毙犬只的行为本身?
: 本件该司机如确有紧急煞车,仍不幸辗毙犬只,应有机会主张刑法第24条第1项:“因避
: 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但避难行
: 为过当者,得减轻或免除其刑。”紧急避难之规定,以阻却违法。再者,该司机前述辗毙
: 犬只的行为,显系过失,而非故意,依前开动保法第6条的文义,过失"伤害"到动物的行
: 为,是否仍会构成动保法第25条第1款之刑事责任?似非无疑。综上所述,前述于行驶过程
: 中辗毙犬只之公共汽车司机,应有机会获得不起诉处分。不过,该公共汽车司机于行驶过程中辗到
: 犬只后,未进行相关通报即迳行驶离的行为,确实可能造成犬只的伤势加剧甚至死亡的结
: 果,从而该公共汽车司机迳行驶离的行为是否能被评价为"伤害动物"之行为,虽然颇为牵强,
: 但确实不能说全无解释的空间。据此,各位将来驾车如不幸撞到犬只、猫等,要记得不能
: 迳行驶离现场,应该留在现场并立即向相关机关通报,以避免触犯前述动保法规定之刑事
: 责任。
: ※ 引述《medama ( )》之铭言: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264542
: : 三峡公共汽车夜路辗毙游荡犬只…驾驶没查看直接逃逸被移送新北检
: : 2026-01-14 12:06 联合报/ 记者 江婉仪 /新北即时报导
: : 新北动保处接获三峡区横溪派出所通报,于三峡区介寿路2段136巷口,发生游荡犬只遭公
: : 车辗毙案件,犬只当场死亡,然而公共汽车驾驶未停车查看犬只状况或通报相关单位,迳自驶
: : 离现场,逃逸行为已涉嫌违反动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动保处函请三峡分局移送地检署办
: : 理。
: : 日前动保处接获横溪派出所通报,发现1辆公共汽车于行驶过程中,辗毙1只游荡犬只,经派出
: : 所调阅周边监视器画面,锁定肇事车牌号码。
: : 由监视器画面初步了解,该犬只于事故当下穿越双向车道,涉案公共汽车行经该路段时,虽有
: : 注意到犬只并刹车减速,但仍持续前行并辗压犬只,事故发生后,驾驶亦未停车查看犬只
: : 状况或通报,即续行离开现场。犬只惨死轮下过程经民众目击后通报警方,警方随即通知
: : 动保处共同查处。
: : 动保处表示,依据动保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并依同法第25
: : 条第1款,宰杀、故意伤害或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或重要器官功能丧失
: :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科罚金20万元至200万元,本案已涉及刑事责任,后续将
: : 由司法机关依法侦办。
: : 此外,动保处提醒,近年仍发生多起游荡犬只误闯车道遭车辆撞击事故,驾驶人如不慎撞
: : 及动物,应立即停车查看动物状况,并通报1999市政专线或拨打1959动物保护专线,协助
: : 后续救援处置。若使动物受伤却未即时通报并送医救治,将涉嫌违反“新北市动物保护自
: : 治条例”第11条规定,依同条例第18条,可开罚3万元至10万元,并得按次处罚。
: : https://uc.udn.com.tw/photo/2026/01/14/realtime/34183710.jpeg
: : 由监视器画面初步了解,该犬只于事故当下穿越双向车道,涉案公共汽车行经该路段时,虽有
: : 注意到犬只并刹车减速,但仍持续前行并辗压犬只。图/新北市动保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