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好奇问一下,“巴西鸡蛋”查到哪里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14 13:12:35
※ 引述《qazxc1156892 (QQ)》之铭言:
: 超思有限公司去(2022)年9月才成立,既没
: 有仓储也没有办公室,仅设立在一处冈山民
: 宅,资本额50万的“1人公司”却获得1.75亿
: 的补助款,并从巴西进口逾8000万颗蛋
: 算一算从2023年开始专案进口到年中被踢爆
: 都过了快要3年了 查到哪里??
目前还在审理中喔~
而且说到这,得提一提去年十一月下旬的台湾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八号刑事裁
定,其中一位被告吴谕非在受到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科控字第八十四号刑事裁定,除了延
长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之外,并应接受科技设备监控(详细未明)
嗣后吴谕非不服科控部分提起抗告,结果被以迟中慧审判长为首的刑事第二庭裁定驳回,
双方理由分别略以:
抗告意旨:
(一)被告虽常年旅居日本,惟案发后旋即回国接受调查,并主动携回本案相关海外书证资
料交检调机关查扣,积极配合侦办、厘清案情。被告自一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首次接受侦
讯起,即受科技设备监控处分至今,期间均遵期报到,无行纵不明、设备电量过低、讯号
源消失、疑似接近海港或机场等异常情形发生,可征被告无逃避侦审程序之行为。又本案
检调侦办初期认本案可能涉及高阶层级公务人员重大贪污犯罪,而认被告涉犯最轻本刑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面对此情节,仍于收受通知后自愿返国接受调查,而检察官
现以普通诈欺罪起诉被告,具体求刑二年,相较前述贪污重罪而言,刑度大幅降低,被告
当初面临可能涉犯贪污重罪仍愿主动回台接受调查,如今重刑风险更是减低,被告实无逃
亡之必要。
(二)被告受限制出境处分迄今已长达一年余,因被告在日本经营不动产仲介业务,需与客
户面对面讨论,然因身为负责人之被告长期缺席,诸多交易因此破局、客户纷纷出走,对
公司营运损失难以估计,原裁定未将上情纳入考量,殊非妥适。
(三)本案现已扣押被告、公司、第三人等帐户存款六千九百二十二万二千五百元,加计被
告担保金三百万元,总金额逾七千二百万余元,已超过检察官起诉书认定被告本案所涉犯
罪所得,被告不可能舍千万金钱,独留老母(按指同案被告秦语乔)在台接受刑事追诉。
(四)综上,原审法院在无积极事证证明被告有何影响侦审调查之不当行为或可疑迹象下,
忽略被告不畏遭控重罪严刑,自发回国接受调查,并接受科技设备监控处分措施,期间完
全配合,从无行踪不明之情事发生,仅以被告具双重国籍、在外国有相当经济能力云云,
即延长限制出境、出海处分,显有失当,请钧院撤销原裁定,维护被告受宪法保障之居住
迁徙自由及工作权等基本权利。
法院判断:
(二)依卷内证据资料,足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诈欺取财罪、刑法第二百
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洗钱防制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后段洗
钱等罪嫌,均犯罪嫌疑重大,又审酌被告具有台湾、日本双重国籍,近几年间频繁交叉使
用二本……(按:没有写完就断了)
(三)考量被告本案犯罪情节与所涉罪名、涉获不法利益逾六千零八十万元,具体犯罪情节
确属严重,暨本案诉讼进行之程度、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被告本案犯嫌之危害程
度及其居住与迁徙自由权受限制之程度,就其目的与手段依比例原则权衡后,原审法院对
被告予以延长限制出境、出海及命被告接受适当之科技设备监控,尚与比例原则无违,亦
无滥用裁量权、违反比例原则等违法或不当之情形。
(四)再者,法院认定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原因是否存在时,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
,有无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二所定情形,及有无保全被告或证据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
进行之必要为审酌。抗告意旨所称本案扣押、担保之财产已逾起诉书认定之犯罪所得、被
告因被限制出境、出海以致海外公司营运受阻及其他家庭等因素,均非斟酌之列;又限制
出境、出海及接受适当科技设备监控处分固然造成被告之居住及迁徙自由等权利受限制,
然已属限制被告基本人权较轻微之保全手段,兼衡国家刑事司法权之有效行使、社会秩序
、公共利益及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节与所犯罪名之轻重、科技监控之性质、功能及效
果、对其等生活之影响、尚无其他可达同样效果且更为轻微之替代措施。
综上所述,本件延长限制出境、出海及令被告接受适当科技设备监控处分之裁定,于法有
据,原审法院之认定与裁量,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被告仍执前词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
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
所以基本上只能说,还在审理中
而如果要以今天报出,实际上只需要三千至三千五百万元,却被浮滥提报成一点二五兆元
的预算来作为对照组,本质似有不同
进而更需要担心的是,在明知道新事实之后,还要推进原本的数兆元计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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