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aptic (无明)
2026-01-06 10:44:42※ 引述《ZEUS5566 (宙斯56)》之铭言:
: 如题 黄子佼好像有性侵 & 很多未成年的影片+照片
: 那利用职务找到受虐少女加以性侵的人 用职权 压迫及肉搜的人
: 这种人会比黄子佼垃圾吗?
: 还是黄子佼比较垃圾人呢???
: 我是觉得都一样 一个全阉 一个阉3/4
: 有挂吗?
其实问题是:
黄子佼是在第二审审理期间,才被令交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在此之前似乎是基于事业层
面的顾虑(且根本不严重),才没有这些要求
【第一次裁定】(一一四年五月二日)
甲○○应具保新台币伍拾万元,并自民国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简单来讲)
本来只有《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这部分不能上去第三审),但后来检察官移送
并办称有《个人资料保护法》犯罪嫌疑,基础完全不同,因此有必要确保在整个案件终结
前,被告能遵期到庭受审
【第二次裁定】(一一四年十二月廿九日)
黄子佼自民国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日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简单来讲)
虽然案件已经第二审审结,但检察官已经提起第三审上诉;且“被告纵有固定住居所、近
期无入出境纪录、均遵期到庭接受审判、已与全数被害人和解等情,皆无碍于前揭限制出
境、出海之原因、必要性仍在之认定”
但社工师一案,则是先被羁押,然后才获准交保
且裁定亦明示,未能交保则继续羁押
所以如果真的要谈严重性,原则上根本不适合直接拿来比较,不然会有轻重失衡的状况,
对具体案情的检视没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