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是律师泄密或检方浮滥侦办破坏辩护权?

楼主: wu73 (煞气der法师)   2025-12-31 08:25:41
1.媒体来源:报导者
2.记者署名:
文字/孔德廉
摄影/杨子磊
设计/江世民
核稿/张子午;责任编辑/黄钰婷
3.完整新闻标题:是律师泄密或检方浮滥侦办破坏辩护权?诈欺爆发下,检辩的泄密红线之争
4.完整新闻内文:https://i.urusai.cc/ASYDm.jpg
诈欺案件中,愈发常见检察官怀疑律师泄密、律师认为检方扩权的争议,双方针对侦查中
辩护权的行使有多次交锋,却未取得共识,凸显诈欺暴增对我国司法体制运作带来的巨大
冲击。(设计/江世民)
全国诈骗案频传,除了让一般大众的财产身家蒙上阴影,更悄悄侵蚀著维护社会运作的底
线──司法制度。近期不断有律师疑似涉入为诈团泄密而遭侦办,检方并归纳出各种游走
在灰色地带的模式;然而对于律师界而言,他们担忧的反而是侦办界线变得宽松,会让律
师们轻易被印上“诈团共犯”、“诈团军师”等标签与污名,严重损及辩护人维护正当法
律程序的职责。检辩双方该如何面对诈骗案暴增对于刑事诉讼运作的冲击?不同角色的矛
盾背后,有什么制度性缺漏需要刻不容缓补上?
“这段期间,律师界有很多反应,最普遍的反应就是很多人说刑案不要接了。因为风险很
高,又容易变成被告、容易被贴上标签、容易上新闻,所以干脆拒绝,不要当刑案律师。
大家是害怕、不解、不知道该怎么办。”
去年(2024)8月,全国律师联合会祕书长林俊宏的一席发言,表达了目前律师界的普遍
担忧。
这样的发言其来有自,因为彼时台湾正爆发多起律师泄密案件,如囚禁凌虐61名被害人、
还造成3人死亡的“台版柬埔寨案”,检方认定律师陈士纲指派员工担任其中一名被告的
辩护人,随后将侦讯内容、被告认罪与否等侦查进度全数转告给主嫌“蓝道”杜承哲,因
此将陈以泄密罪起诉。
除此之外,“通灵律师”郑鸿威案、“仙塔律师”李宜諪案陆续发生,更导致检、辩两造
的不信任日渐加深。这些不信任很快演变成如今的对立局面:检方怀疑律师泄密、律师则
认为检方扩权。
检方认定的泄密常态:“通灵泄密型”与“律见串证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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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类似泄密案件繁多,负责侦办“通灵律师”一案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王文成就将检方
眼中的泄密类型粗分为“通灵泄密型”与“律见串证型”两大类,试图凸显现况严峻。(
摄影/杨子磊)
两方矛盾对应到现实,是如今检察官们开始将调查的矛头指向律师。这也是近年来,律师
因涉犯《刑法》第132条“泄密罪”遭到起诉案件从6件增加到27件的原因之一,而这些案
件中牵涉诈欺、组织、洗钱的占比过半。
时任台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刘仕国(注)就指出,实务上,检警确实观察到近年来“通灵
”的状况愈来愈常见。不少案件中,被逮的现行犯车手都还未进到派出所,律师就已到场
等候,深入研究才发现是诈团为了规避风险,会在车手身旁设置“监控组”搭配行动;一
旦车手取款失败,集团就立即联络合作律师,再由律师指派下线赶赴陪侦。如此模式重复
上演在全国各地检署内,最终导致证据缺失,案件无法侦办。
刘仕国解释,基于此种状况,检方才会锁定特定律师违法的泄密行为,目的在于汰除少数
游走法律边缘的害群之马,借此维护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负责侦办郑鸿威一案的台北地检署检察官王文成,更将目前辩护权遭滥用的情况总结为两
大类型,分别是“集团式派案”与“一般泄密”。
关于第一类的“集团式派案”,王文成说明,通常会有一个带头律师和犯罪集团合作,或
是已被吸收成集团一分子;该名律师头会以转介案件为名,将案件派给其他律师。愿意配
合的律师们会形成律师网,再依功能与目的不同,细分为“通灵泄密型”与“律见串证型
”。
王文成并指出两者区别:“通灵泄密型”常见于诈欺,因为这类组织型犯罪通常具有纵向
联系关系,集团高层往往会为了自保而牺牲底层成员如车手、人头户等。这类形态里,律
师网的功能不是为了辩护脱罪,而是监控底层成员在侦查中的所作所为,确认他们不会危
害组织运作发展。此外,接受派案的律师通常在受委任前不会和被告有所联系,反而是跟
干部有所关联,干部也会在训练时就先教育集团底层成员牢记特定律师的联络方式来预先
准备。
“律见串证型”则属于横向联系的模式,通常发生在集团成员都已被羁押的状况下。由于
检方往往仰赖被告间的供述作为突破,为了不让其中任何一位成员成为破口,律师网的使
用目的在于知悉目前侦办进度,并串起每个成员间的相同证词。
在第二类的“一般泄密”中,则是目前泄密界线最为模糊的地带。
对此,王文成解释,各种案件都会发生泄密,因此所得的后果也横跨职务行使、违背律师
伦理与触犯《刑法》等范畴。他并举例说明:A因涉犯诈欺遭羁押禁见,受委任律师B在律
见过程中得知A有其余共犯未遭查获,A为了让共犯顺利潜逃出境,于是向B透露赃款位置
,希望B转告共犯。为让当事人在诉讼上取得较有利结果,律师B选择照做,结果就是触犯
《刑法》。
至于违背律师伦理部分,相对直接的例子则是律师替羁押中的当事人转送书信给其妻子,
属于违反保密义务而受“律师伦理规范”惩戒。至于正常职务行使,则是律师拒绝将侦查
内容提供给不相关第三人这类合乎《律师法》规范的举措。
只是在近期多如牛毛的泄密案件中,细节与行为各有不同,究竟该如何精准区分何为祕密
?什么样的状态下又会违反侦查不公开导致泄密?相对于检方的定义,律师们更认为模糊
的现况就像是在走钢索,动辄得咎。
律师界忧心被贴上泄密标签,破坏基本辩护权
“为何侦查中羁押,律师阅卷却不能转知被告,连押票内容都变成机密?连被告羁押与否
的资讯都不能转知共犯甚至家属亲友?什么都是机密,被告讲出来就是串供,辩护人说出
去就是泄密?检警长期滥用侦查不公开,侵害被告听审权、受律师扶助权,对辩护人不当
侦查泄密和起诉,该被质疑的是跨越辩护红线的检察官,还是善尽辩护且受无罪推定保障
的律师被告?”今年7月,前最高法院法官、律师钱建荣在社群媒体上发文砲轰。
来自资深法界人士的批评,正好对应到近年来检方以泄密罪侦办律师的趋势。
站在律师立场,林俊宏同样质疑:“现在确实看到很多因泄密起诉的案子,但在媒体配合
下,检方从一开始就把律师贴上替诈团泄密的标签。是真的每一个人都是诈团律师吗?全
都配合泄密吗?除了少数真的有问题需要处理以外,多数案件都还在审理中,那律师们到
底是真的犯罪,还是检方的泄密标准太浮滥?”
全律会祕书长林俊宏律师指出,律师业界的现况是开始有人排斥接下刑事案件,或甚至在
羁押程序时不积极阅卷,这些样态将导致法律天秤倾斜,最终导致真正需要协助的人被体
制排除。(摄影/杨子磊)https://files.catbox.moe/b1t74v.jpg
会提出如此疑问,林俊宏解释,是因为侦查中的辩护人有几个重要任务,包含确认程序合
法、合理协助被告维持正常社会生活,以及实质有效辩护。其中,“实质有效辩护”的重
要性首当其冲,因为这不仅是从1980年代李师科案一路发展至今才逐渐受到重视的权利,
更受《宪法》第16条所保障。而要实践有效辩护,律师必须可以跟被告自由沟通,并且尽
可能地了解案情,如近年笔记权和阅卷权的开放都是顺着同样主张。
不仅如此,他也重申,律师要提出答辩跟主张,就必须针对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有时会
需要把资料拿去向外核实,才能获悉完整案情跟侦办方向,并确认检察官提出的证据是否
正确。
以曾处理过的案件为例,林俊宏指出,当时被告遭到羁押,经过阅卷后他发现其中财务报
表是检方认定违法的关键,但当事人回报检方对财报的理解是错误的,应该询求被告财务
主管协助。
“那作为一名律师,是应该把财报拿去询问被告主管?还是被动接受检方的解读?一有动
作又是否会被办泄密?我同意少数人有问题,但也怀疑是不是有些律师是为了正当行使辩
护权而被牵连?”他提出质疑,也给出他的答案:他认为侦查阶段中的辩护人更应该是积
极面对,为了查证事实而主动向外寻求解答。
“现在全律会接到一些状况,是有律师开始做防御性的辩护,所谓的防御性辩护就是我不
阅卷,侦查中我就什么都不做,或是干脆不接侦查中的刑事案件。这是非常不好的情形,
因为实质上就破坏了整个司法制度基本辩护权的需求。”
在我们访问多名律师的过程中,确实可以发现类似状况正在上演。
包含才执业一年半的年轻律师,就强调会和刑事案件划清界线;另外从紫袍(检察官)改
披白袍的不少律师中,除了试着提早与当事人告知底线外,不少人也声明暂时不会涉足侦
查中辩护。如有十多年经历的前新北地检署检察官陈汉章,就表示为了维护形象,暂不会
接受诈骗案件的委托。
对于律师业界这股日渐加深的担忧,台湾法学会刑事法学组主任委员、成功大学法律学系
教授李佳玟也颇有感触。因为她观察到,现况是律师只要被检察官认定违反侦查不公开,
就非常容易因为泄密罪而被起诉。“这不是正确或适当的连结,”她曾公开发言强调。
有此一说,是因为李佳玟认为,“祕密”并没有单一或本质性的定义,且目前侦查中的律
师权仍待完整建构,即便辩护人已享有在场权、笔记权、祕密自由沟通权等具体内容,但
由于辩护人无法避免在侦查程序中使用与揭露所取得的讯息来进行查证,轻易就会触犯侦
查不公开的底线。
浮滥的诈欺如何演变成司法体制的信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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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诈欺案件持续增加,类似的案件几乎已经瘫痪整个司法体制。图为台湾高等法院刑事
庭大厦外的电子布告栏,写满了即将准备召开的诈欺庭。(摄影/杨子磊)
本质上,这些歧见的发生都和日渐增长的诈欺脱不了关系,可说是诈欺带来的强烈冲击。
它触发了根本性的问题:侦查资讯对检察官而言是高度敏感的证据,但对辩护人来说,取
得资讯并为当事人行使防御权却是使命所在。皆是从职责出发,检辩双方提出的见解无关
对错,只是发生在法庭内的茶壶风暴,却逐渐扩及司法体制的运作,乃至影响整个社会对
于法制的信任。
为了促进对话,最高检察署、全国律师联合会、中华民国检察官协会从去年8月开始在北
、中、南三地举办研讨会试着凝聚共识。在激烈的交锋过后,各自立场却难有交集。
完整参与3场研讨会的台中地检署检察官戴旻谚就指出,会议上的状况比较像是“盍各言
尔志”,大家各说各话之后并没有具体改变,有些可惜。由于目前泄密多发生在羁押阅卷
后,为了有效改善现况,他也建议或许可以从最基础的“刑事诉讼阅卷规则”做些改动,
例如基于防弊立场,在卷宗上加上特定的浮水印,只要卷宗被翻拍或是转印,未来都可以
以此溯源,增加泄密者被追踪到的机会。
另一方面,全律会也在去年8月公布了第一版的“辩护人办理侦查中案件资讯揭露指引”
草案,试图列出行为指引,让辩护人可以依循并不影响侦查前提下,揭露侦查中的特定资
讯给特定对象,以保障辩护权。
该部草案除了先行划定红线:“任何资讯的使用与揭露,不得导致失灭、伪造、变造证据
,或勾串共犯、证人之虞”以外,也将可以揭露资讯的对象分为4类,分别是“辩护人与
被告”、“辩护人与其他辩护人”、“辩护人与律师事务所”、“辩护人与其他第三人”

其中,由于第四类争议过大,涉及共犯、诉讼外证人和潜在利害关系人等,负责协调指引
的林俊宏指出,目前还在持续收集各方意见,之后会再调整跟改版。不过全律会也发现,
法务部跟检察官协会对于指引发布并不太支持,因为他们认为指引会缩小检警对于泄密的
打击范围。
如何防范律师泄密?学者提事前、事中、事后三步对策
除了来自检辩的建议,在3场研讨会中,也有学者就泄密的防范提出部分解方,包含“事
前资讯分类限制”、“事中律师解任”、与“事后惩处”3个步骤。
其中,关于事前资讯分类,阳明交通大学科技法律学院教授林志洁指出,侦查资讯可以采
取一定程度的层级区分。李佳玟则进一步建议,事前资讯分类可区分“高度敏感机密”,
如证人身分或搜索地点;“一般机密”如侦讯笔录、通联纪录;“可对外揭露资料”如公
开的庭期、羁押地点等。交由检察机关在事前对资料做分类,将有助于提醒律师避免泄密
以及事后争议处理。
至于事中的律师解任机制,李佳玟解释,这主要是针对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律师可能有利益
冲突或勾结等问题时,该如何尽速止血。美国法中有律师解任机制,会交由法院判断是否
可解除委任,但台湾欠缺相关规定,可考虑从修法层面提出相应做法。
最后关于事后处置,李佳玟认为若辩护人没有涉及其余刑事犯罪,仅泄密应透过律师惩戒
机制处理。而谈及现有的律师惩戒制度,林志洁则指出,目前常见的状况如电子卷证外流
、卷宗内容外泄、律师兼任共犯或掮客、协助串供、掩饰罪证等,都已经超出正当行为,
属于辩护权的滥用。
她也提出近期受惩戒的例子,来凸显现有制度的不足。该案中一名辩护律师不仅协助被告
提领所有不法所得、涉及违反《洗钱防制法》,甚至可能构成贪污罪共犯,结果仅被惩戒
“停止执行职务8个月”。
“在美国,律师若犯下类似行为,极有可能终身不得执行律师业务。帮贪污重罪被告清洗
犯罪所得,依我国《律师法》竟然只被停职8个月,这样的标准是对法治的嘲讽,也是对
律师职责的羞辱,”林志洁强调。
作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在目前因泄密所导致的对立中,司法院鲜少表示意见,但他们的
确已经发现冲突正在蔓延。接受访问时,刑事厅调办事法官吕煜仁指出,现阶段正是处于
各方意见拉扯的过程,对于社会形成法意识的过程是难以避免的;而这样关于不同意见的
对抗,在2016年释字737号解释做成时就就有过激烈讨论,只是犯滥的诈欺又进一步强化
了法律运作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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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厅调办事法官吕煜仁指出,台湾在继受他国法制时的确有些配套没有跟进,进
而导致目前的意见冲突。为了改善律师泄密状况,除了参考美方对于律师伦理的规范外,
他也提到适度的拔牌处分可能更是一个吓阻力更高的选项。(摄影/杨子磊)
“我认为辩方跟检方对于律师不得向外界提供会造成湮灭证据、妨碍司法侦查的资讯这一
块,大家有高度共识。但现在的问题点在于说人事时地物,包括我跟谁讲?然后我讲了什
么内容?什么时间讲?这些东西会不会构成所谓的泄密?怎么样的做法才不会踩到红线?
彼此之间的意见没有一致。”
基于治本,他认为或许可以参考美国订定律师指引规则的做法,例如资讯共享上,会运用
金融法的概念建立“中国墙”(Chinese Wall),藉著资讯隔离来防止可能导致利益冲突
的沟通或交流发生。另一方面,有效的规制跟惩罚也是必要的,吕煜仁以白领犯罪为例指
出,这类犯罪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有限,剥夺从业资格反而能起到功用。对应到律师这
样的专业人士,若涉犯严重的泄密行为或进展到妨碍司法,相对于提高刑度,拔牌处分可
能更是一个吓阻力更高的选项。
侦查中的辩护权该如何行使,身处前线的辩护人们怎样才不会踩到泄密红线?背负调查压
力的检察官们该如何防范卷证资料外泄导致办案失利?甚至怎么避免让侦查权过度扩张?
这些庞大而复杂的议题因诈欺案的暴增而全数涌现,不只是夹在其中的检辩双方感到困顿
和疑惑,对于体制的不信任也渐渐弥漫整个社会。为了避免骨牌接连倒下,诈骗副作用的
解决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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