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律守门人堕入共犯结构──不肖律师如何游走灰色地带,成诈团廉价工具
2025/12/29 报导者/孔德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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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律师捍卫人权、为民众法律权益奔走、在法庭上抗衡国家权力的公益形象,已
然蒙尘。近来不断有律师因涉及替犯罪集团泄密被检方起诉,他们以手机拍下卷证资料、
笔录,以及在押被告的供述内容,再回传给诈团上游以牟利,甚至从个案如蛛网般不断扩
张,成立专门替诈骗集团服务的集团。
根据统计与检方实务经验,律师在“侦查中泄密”大量发生在2017年以后──该年恰好修
正《刑事诉讼法》第33条之1,允许辩护人在被告羁押审查程序进行时得以检阅卷宗
及证物等侦查资料。这项本是为了保障侦查中辩护权的举措,却意外打开犯罪集团渗透司
法制度的破口,加上整体律师生态发生变化、职业伦理与惩戒制度的不足,都使“诈团结
合律师”的现象如星星之火,难以遏止。
8月,暴风笼罩台南,一台要价近200万元的白色双门小车驶过市区,随着阵阵声浪驶近、
熄火,从车上下来的人,是被称为“通灵律师”的郑鸿威。我们相约在一间歇业酒吧,他
熟练地开了锁,转身点燃手中香菸,对着滂沱大雨吞云吐雾。
一分钟后,郑鸿威熄灭菸头入门,在高脚椅上坐定准备受访。和数个月前在台北地检署接
受侦讯时判若两人,除了体重整整少了20公斤外,冠上他姓名的事务所如今已关门大吉,
他也因为违反《律师法》和律师伦理(注),成为少数被律师惩戒委员会决议停止执行职
务的律师。那时,他仅28岁。
“2023年确实是我接案量最大的一年,因为帮车手辩护,大家都说我是‘诈团军师’,但
我没想过要发大财。我只是觉得羁押制度上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所以我想成为能帮上客户
的律师,尽量让那些被骗去当车手的人,不要像抛弃式用品一样被丢在看守所里。在一知
半解的情况下,被无助羁押。”接受访问时,郑鸿威如此强调。
只是对于如何与诈骗集团有所牵连,他则不愿意多谈。和面对惩戒提出的答辩一致,郑鸿
威承认自己的确有“泄密”行为,不过并非诈骗组织成员,更没有参与或指挥行动。
尽管如此,去年(2024)5月台北地检署仍依据调查结果将他起诉。
律师借阅卷权泄漏检警侦办进度,助诈团“通灵”
起诉书显示,2023年郑加入暱称为“银河车队-美国”的诈欺集团后,负责处理该集团旗
下车手遭查缉前的防范措施、遭查缉当下如何应对检警,以及遭查缉后协助派任律师担任
辩护人等事宜。
不仅如此,郑鸿威更被检察官认为是诈团“通灵”的关键。起诉书点出,他的具体工作包
含监视车手是否供出上游成员、确认车手是否被羁押、赃款是否被扣、甚至取得侦查中笔
录内容等。检警并透过查扣手机通联纪录发现,郑鸿威在台北、台中都有合作对象,他透
过派案方式将手中案件分给各地的年轻律师(注),这些人脉涵盖就学时的同学、律师职
前训练时的同梯等十数人,一共牵涉超过百起案件。
在这张巨大的网络中,为数众多的接案律师们,任务是在陪同车手制作警询、侦讯笔录时
获知侦办方向,并且利用检察官声请羁押前的阅卷机会,以文字、口述或其他方式将笔录
内容、羁押声请书等侦查资讯告知郑,再由郑传达给诈团。检方强调,这些举动主要就是
为了掌握检警侦办进度,以利集团上游管控风险、调派人力和及时止损设下防火墙,让犯
罪得以存续。
基于以上理由,台北地检署依据《组织犯罪防制条例》、《刑法》第132条非公务员泄漏
国防以外之祕密罪,起诉郑鸿威以及与他合作的15名律师。由于牵连广大,检方持续扩大
调查,除已遭起诉的对象外,今年(2025)更有4名律师因同样理由遭到约谈,但成罪与
否,目前仍等候法院作出定夺。
回看起诉书内容不难发现,对司法机关来说,泄密正是目前侦办案件最棘手的难题,因为
那成为诈团“通灵”的关键,犯罪者得以透过律师知悉调查的诸多细节。此案中,检方因
而严正声明:泄密行为已严重妨害国家司法对重大犯罪的追诉及处罚。
实际上,泄密并不是首次发生,郑鸿威也不是第一位因此被起诉的律师,早在十多年前就
有过案例。
“但应该说郑的事件是个里程碑,因为第一次有这么多律师被牵连,但是他绝对不会是终
点,”有15年刑事诉讼经历的律师张钧纶说到。
会这么笃定,是因为近年张钧纶才接下“台版柬埔寨”案主嫌“蓝道”杜承哲的审判辩护
,而该案在侦查阶段也同样出现律师泄密。当时检警发现律师陈士纲指派旗下员工担任该
案被告辩护人后,却将侦讯内容、被告认罪与否等侦查进度全数告诉主嫌“蓝道”杜承哲
,陈因此遭到起诉。
就如张钧纶的观察,近年律师泄密协助诈团“通灵”的例子变得愈来愈常见。如今年检警
扩大侦办“台版柬埔寨”案,锁定协助洗钱的竹联帮分子时,再度查到辩护律师郑皓文、
单鸿均、秦睿昀、孙全平等4人利用陪侦或律见机会,以手机拍下卷证资料、笔录、以及
在押被告的供述内容,再回传给诈团上游以牟利。(被告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因推
定其为无罪)
其中,检方在追查黑帮分子踪迹时,郑鸿威的名字因协助诈团打官司,又再度出现。
何谓“祕密”?律师如何跨越泄密界线?
为何近年律师与诈团牵扯的消息层出不穷?其中又关乎哪些泄密内容?
这不得不回到泄密的法律文义开始讨论。端看现行规范,泄密罪在法律中并非单一条文,
而是多个法域并行,又依照不同法规分为“私人祕密”与“国家祕密”。而在众多泄密相
关法条中,《刑法》第132条的泄密罪最为常见,该法除了规范公务员以外,针对律师这
类非公务员身分,因职务或业务知悉或持有非国防祕密之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选择
泄漏或交付也会被定义为泄密,违者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是“祕密”究竟是什么?该如何定义?
高等检察署在今年6月撰文指出,必须依照事件之性质来判断是否属应祕密之资料及内容
,如尚在进行调查或侦查之犯罪案件等。换言之,依个案讨论。
对此,任职超过20年,曾侦破多件跨境诈欺犯罪的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陈信郎直言:“
法律上每种祕密的范畴都不一样。什么叫做祕密?其实目前的确有些争议,很难为祕密订
出一个明确的界限。”
为进一步阐述,他援引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见解指出,侦查中所得之证据资料,包含
涉案嫌疑人之供述笔录、证人之证述笔录,均属侦查核心,为检察官侦查案件所调查、厘
清及后续侦蒐作为之极为重要证物,此时仍为证据蒐证阶段,为避免证据取得灭失、证人
证词遭污染,及影响检察官发现真实,本应有所限制。
会依此为据,是因为实务上,检察官们发现模糊的泄密界线,正被诈团和有心人士利用。
近期,台中地检署检察官戴旻谚在执行诈欺专案时,就多次发现手中掌握的证据或是侦查
卷证,出现在犯罪者手里。他解释:
“因为我们侦查会执行很多波行动,当一波羁押完成,第二波开始动作后,就常在扣押的
手机里看到第一波被告的资料,包括他们的说辞、案情细节、甚至是一些很机密的表格等
等。这都是这一、两年发生的事情,所以才会怀疑是律师泄漏出去。”
泄密甚至直接影响案件侦办方向。这位屡次破获重大诈欺案件的检察官透露,他曾遇过诈
团干部主动要求法官裁定羁押禁见,试图阻绝外界接触。理由是这位干部被逮时已有律师
在场,律师陪同下,他吞吞吐吐地透露集团首脑的身分为A;直到戴旻谚察觉有异,改以
证人身分重新提讯该名干部。少了诈团高层请来的律师监督,干部这才改口吐实:首脑其
实是B。
“为什么那名干部这样做?他告诉我,老板会一直派律师来看他,名义上是看,实际上是
要引导他说话、引导我们办案方向,”戴旻谚说。事后,他按照干部证词顺利抓到了B,
最终B也被判有罪,但当时这名首脑的手机已被清空,显见诈团早有准备。
不幸的是,过去几年类似状况呈现增加趋势。根据中检统计,2006年迄今,全台一共发生
33起律师遭《刑法》第132条第3项泄密罪起诉的案例。其中,前十年仅有6例,2017年至
今则增加到27例。相同例子一再上演,让检方警觉律师正成为廉价的犯罪工具,而“侦查
中泄密”则是最常见的样态。
台湾的刑事诉讼流程中,涵盖了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到刑罚执行等一连串程序。为何泄
密多发生在侦查阶段?台中地检署解释,侦查是检察官和警察调查案件事实的阶段,集中
火力蒐集各种证据后,会制作卷证并决定调查方向。“这个阶段,我们掌握的东西多半都
是祕密,而且是非常有价值的祕密,例如侦办进度到哪、正在查谁,这些都是犯罪集团最
想要知道的讯息,所以他们会花钱找律师,”陈信郎说明。
之所以选定律师,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辩护人,得
在检警讯问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时在场,并得笔记及陈述意见。这类服务又称作“陪同侦查
”(陪侦),代表律师可以在场获知检警手中掌握的部分讯息,有心者便是趁此机会将讯
息泄漏给犯罪集团。
2017年修法保障被告资讯获知权,竟成泄密者的生财工具
但陪侦行之有年,回看数据更可以发现,泄密案例的增加主要发生在2017年以后。是什么
原因导致该年成为泄密的分水岭?这和台湾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变革脱不了关系。
2017年4月,立法院三读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3条之1,新增法条允许辩护人可以在侦查
中的羁押审查程序进行时,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司法院指出,该次修法是为了落实释字第737号解释,保障被告及其辩护人在侦查中羁押
审查程序的“卷证资讯获知权”,又称为“阅卷权”。全国律师联合会祕书长林俊宏进一
步解释,羁押裁定前开放律师阅卷,更是为了平衡检辩双方的天秤,透过赋予被告防御权
的手段,让律师能在侦查阶段知道实际发生了什么事情,才有办法去查验检方手中资讯是
否正确,达成有效辩护。
尽管修法的立意良善,但法律赋予辩方的武器,却在特定时刻,成为某些人的生财工具。
2023年,彰化地院就在一则判决里记录下诈团和律师的共生结构:
被告(诈团成员)手机中存有集团发给之教战守则:“若警察持续刁难一律保持沉默,并
等律师到场协助(律师:郑鸿威,电话0000000000)!!!电话详记!!!律师是人员亲
人的朋友”(见侦卷第173页)
“我(被告)刚开始被抓到地检署时,律师突然跑出来,我说我没有请后来是王东元
律师教我,说他是我的篮球球友小陈帮我请的。”(见本院卷第147-148页)。
综合卷证里的种种荒谬手段,法官因此在判决书内写明:“被告两人参与之诈欺集团犯罪
组织,就连后援都有充足准备,当集团发现被告两人无法即时回应讯息,察觉不对劲后,
随即有非属被告本人或其家属委任之律师出面自称受任,‘陪同’被告应讯、担任侦查中
之辩护人。显见该集团组织及分工相当细腻,是以实施诈术为手段,具有持续性、牟利性
之有结构性诈欺集团犯罪组织无误。”
事实上,就连全国律师联合会也发现,的确有部分律师罔顾法律与道德底线与犯罪集团合
作,担任盯哨、泄密等角色,特别是在诈欺案件成为犯罪主流之后。
今年5月,最高检察署更发布新闻稿指出最新数据变化。根据高检署台南检察分署主任检
察官章京文统计,2016年到今年4月,全台共有92名律师因涉嫌泄漏侦查祕密而遭调查,
其中22人被起诉、16人遭法院判决有罪,定罪率达73%。在泄密态样中,以声押后阅卷泄
密比例最高,占42%;其次为陪同侦讯后泄密,占40%。
章京文并在新闻稿中强调:近来实务发现真正出资为被告选任辩护人者,多是犯罪网络之
上游或主嫌,故以资讯流向统计观察,已判决案件中有高达80%系将侦查资讯透露予幕后
金主、上游、共犯或共犯之辩护人供其掌握知悉,此显已逾越原本聘雇辩护人是为了保障
被告诉讼权之立法原意,凸显目前实务现况之严峻。
涉案年轻律师为何增加?生存压力与金钱诱惑交织出的非法捷径
这样的趋势,和诈欺犯罪的增长关系密切。在过去5年法务部所统计的电信网络诈欺案件
判决有罪人数中,2021为1万2,622人,截至今年10月,则有4万3,053人。
伴随着诈欺暴增,泄密也变得频繁,不少身处一线的检察官更观察到,涉案的年轻律师似
乎也变得愈来愈多。对应近期案件,的确可以见到30岁上下的新世代律师们被卷入泄密疑
云里,如以“仙塔律师”名号行走江湖的李宜諪,在12月9日出庭改口承认犯下洗钱、泄
密等罪嫌时,也仅27岁。
这也引出了几个疑问,是新进的年轻律师们不再坚守道德底线?还是是整个职业生态发生
了翻天覆地的改变?
28岁的舒盈嘉是一位执业时间约一年半的年轻律师,今年才刚从受雇的律师事务所离开。
根据《律师法》规定,除机构律师与公职律师(注)之外,律师必须设立事务所并加入律
师公会才能执业,这意味着她要从头建立自己的事业,找到稳定案件来源,才能保障一定
收入。
“对现在年轻律师来说,要接到案件并不容易,因为多数客户都会找有品牌的事务所。就
连现在申请法扶都有限制,包括执业年资要两年,还要排队排一年以上,才有可能接到派
案。等于中间这段时间都是空窗期,要靠自己去摸索案源。”如今已转为合署律师的她说
。
舒盈嘉的体会,正好对应到业界的变动。那就是整体受雇年限的下降,愈来愈多律师选择
提早独立开业,因为市场变得加倍竞争。法学数据库Lawsnote在2023年发布的《台湾律师
职涯市场报告》显示,目前成立未满6年的律师事务所占全台总数的59.3%,规模在5人以
下占71.7%,律所创办人年资也有偏浅的现象,46.4%的创办人在执业年资未满3年就独立
开业。换言之,台湾多数法律事务所年轻且规模偏小。
此外,根据法务部统计,2023年底已领证律师人数首次超过2万名、比2020年增加逾2,000
人,2018年全台也有将近6,000间律师事务所。报告因此点出,随着律师人数不断增加,
诉讼及非讼市场规模却未能明显提升,因而陷入僧多粥少、供需不平衡的状况,市场渐饱
和、削价竞争成为常态。
在这种常态下,要维持收入,除了少数根基稳固的资深律师外,多数人要不是想办法提高
收费,要不就是提升接案数量。“我身边跟我同期的很多律师都是自己出来接案,他们手
上很多案件都是诈欺案件,这种案件通常会有很多被告,就会有很多案件需求。加上年轻
律师通常只有一个人做,所以有时候他接到案,就只能把案件pass出去,变成派案形式,
”舒盈嘉解释。
事实上,就如她所言,诈欺案件的勃发的确提高了市场需求,但替被告辩护和帮诈团泄密
之间还是有所区隔,需求大并不代表接案困难的律师们就会成为犯罪者的通灵工具,只是
不少刚刚踏上舞台的年轻律师们选择走上这条违法但便捷的道路。
当一个“好配合”的律师
通灵律师一案可说是这股趋势的代表。作为大量接洽车手案件的律师,郑鸿威告诉《报导
者》,他认为一个好的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要让当事人安心,争取最好结果。“不只是说
争取最有利的判决,也要让被告心理上不会有很大的负担,像是在羁押禁见的状况下,小
弟被关那他有没有什么心里牵挂的人?他有没有什么事情是想要别人帮他解决的?我会帮
被告去交代他生活上的事情,这完全是一个正常律师该做的事情,”他说。
作为羁押禁见期间被告唯一对外的桥梁,郑鸿威也指出,关于当事人为什么被抓、关多久
、有无机会交保、需要多少钱等问题,他都会协助和外界沟通,“因为这些问题对案件侦
办不会有影响,”他强调。只是他也坦承,为了生意他曾将笔录和证词转交第三人得知。
在审判来临前,任何细节都可能影响法官心证,我们不清楚这位年轻律师到底吐露了多少
真实,但检察官则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北检就在起诉书中额外点出,郑鸿威在北部的
合作律师黄耕鸿,利用律见时取得的被告陈述或寄会客菜、寄物等需求,来转交祕密事项
给诈团上游,好让对方提前准备诉讼策略或出资协助在押被告;而从2023年8月17日至12
月1日止,郑一共收到1,270多万元作为服务报酬。
若这笔金额最终被法院判定是犯罪所得,平均下来,这位不到30岁的年轻律师一个月收入
超过300万元,早已远超同业。
钜额收入便是律师变得“好配合”的关键。一名执业超过30年的资深律师A向我们解释:
“不少同道就是趁著去看守所或是律见的时候,用一些特别的术语来传话,像是今天天气
很好、棉被要收,今天我很冷、帮我送点什么菜之类的。这些用语各自代表不同意义,总
之是(律师)要提高他的配合度,才可以让收入变高。”
A口中的“好配合”其实并不难理解,无非就是配合诈团泄密,因为这背后代表的是稳定
大量的案源和高于水准的收入。
执业8年,曾任法官助理的律师邱莉轩,也曾遇到诈团上门咨询,要求她在侦查阶段提供
服务。尽管最后察觉有异决定拒绝,但也让她摸清了“好配合”背后的逻辑,因为那是一
条简单的路。
“接触过一次之后就发现这样子的合作方式会是一个快钱,因为律师其实不用做什么事情
,只要在侦查的时候阅卷,然后把阅卷资料直接泄漏给诈骗集团就好,非常简单。一个人
就15万、20万以上,就可以达到一定的收入水准,对他们来讲CP值很高,”邱莉轩指出。
频繁和诈团交手,也曾因泄密罪将律师起诉,台中地检署检察官戴旻谚也指出,这些案件
之所以简单,是因为它不是要帮当事人做事实辩护、不是要上法院做交互诘问,就只是当
传声筒,甚至不需要法律专业,所以诈团选才会找便宜的年轻律师来做,而他们给的钱也
只不过是犯罪所得的冰山一角。
诈欺的副作用,凸显现行制度的缺口
“好的收入当然是一个诱因,但是更大的诱因是因为被抓到了事实上也不会怎么样,”探
究泄密频传的原因时,张钧纶果断说道。这名资深律师将矛头指向制度的不足,而这直接
对应到现有的律师惩戒效果极为有限。
若律师有不当行为,除了背负刑法罚则以外,现行的《律师法》还会经由律师惩戒委员会
的审议来决定违法律师的处分,这些处分包含自费接受律师伦理规范研习、警告、申诫、
停止执行职务、到最严厉的除名。
然而端看法务部统计,过去6年间共有257名律师受到惩戒,除了其中不到10人因重大刑案
被判刑确定者遭到除名外,其余像是涉犯泄密罪这类本刑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犯罪,多
半都是遭决议停止执行职务数个月到1年。如替郑鸿威辩护的律师刘育年,利用律见机会
将郑的社群软件帐密转交给其妻子、姊姊操作联系客户,还交办助理继续承接诈欺集团陪
侦案件,最终被惩戒委员会决议停职1年。
“因为泄密罪法定最高刑度就是1年,律师要被判1年以上才会拔牌。所以这种状况基本上
一审大家都会认罪,反正顶多就休业几个月。讲难听一点,那些律师停职反而变成做一休
一,照样可以在律师事务所里面见客人,只要交代其他没有被惩戒的律师去做就好,”张
钧纶也强调,律师涉犯不名誉之罪,有辱于律师形象,在其余国家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
实际上,针对既有制度的缺陷,司法院刑事厅调办事法官吕煜仁在接受《报导者》访问时
也提到,台湾现行的法律在继受国外法制的过程中,的确有些配套没有完全跟上。他并以
美国律师伦理规范中律师客户密匿特权例外的“The Crime-Fraud Exception”为例解释
,由于密匿特权不包含正在实施犯罪或计划实施犯罪的内容,当客户企图利用律师来妨碍
调查或妨碍进行中诉讼的犯罪,如企图湮灭证据、干扰证人时,律师便可能被传唤,并有
向法庭揭露相关资讯的义务;某些情况下,并可以不付理由终止委任,但相关举措在台湾
相关的讨论不多。
此外,吕煜仁也援引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指出,该条文规范的“查阅卷宗权”虽
准许辩护人有权在侦查羁押审查阶段查阅卷宗与证物。但该条注释也提到,一旦辩护人违
反阅卷相关义务,除可能因违反职业规则受制裁外,也有可能因妨碍司法罪而受诉追,就
危及调查目的资讯得否提供被告资讯部分,亦有进一步讨论;相对于此,我国现行实务因
欠缺妨碍司法罪名,因而多以泄密罪来解决问题。
“以洗钱防制为例,针对专业人士,近年来国际的共识已逐渐把他们定位为守门人的角色
,因为当他们有所谓的专业性,就应该遵守基本的自律原则,也就是具有相对应的社会责
任。但在台湾,有时候传统专业人士如律师、地政士和公证人的角色认知还未能完全跟上
国际变化,也就有可能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吕煜仁法官话讲得婉转,实则是点明
了诈欺横行下的副作用:少数专业人士屏弃了道德操守,成为犯罪者的廉价工具。
这将带来什么影响?在大多数从业者兢兢业业的同时,这些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人,将成为
整个体制的污点;而这些污点就像是滴入水中的墨汁,将一点一点侵蚀法治制度的根基,
让谎言摧毁整体社会运作的核心。
6.备注:
重点是这几句
大量发生在2017年以后──该年恰好修正《刑事诉讼法》第33条之1,允许辩护人在被
告羁押审查程序进行时得以检阅卷宗及证物等侦查资料。这项本是为了保障侦查中辩
护权的举措,却意外打开犯罪集团渗透司法制度的破口,加上整体律师生态发生变化、职
业伦理与惩戒制度的不足,都使“诈团结合律师”的现象如星星之火,难以遏止。
还有这个
“因为泄密罪法定最高刑度就是1年,律师要被判1年以上才会拔牌。所以这种状况基本上
一审大家都会认罪,反正顶多就休业几个月。讲难听一点,那些律师停职反而变成做一休
一,照样可以在律师事务所里面见客人,只要交代其他没有被惩戒的律师去做就好,”张
钧纶也强调,律师涉犯不名誉之罪,有辱于律师形象,在其余国家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
司法院刑事厅调办事法官吕煜仁在接受《报导者》访问时也提到,台湾现行的法律在继受
国外法制的过程中,的确有些配套没有完全跟上。
...我国现行实务因欠缺妨碍司法罪名,因而多以泄密罪来解决问题。
谢谢过去2016-2024的司法改革 我们是到了2025年才通过
“妨害司法公正罪”、“不法关说罪”及“弃保潜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