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独/台南夫妻被诈深夜报案遭拒..无奈离去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2-29 07:43:56
※ 引述《HCYPMGO (黑白郎君)》之铭言:
: 2025-12-28 10:54 联合报/ 记者袁志豪/台南即时报导
: 吴姓民众被诈骗,深夜前往台南市警新化分局山上分驻所报案,谢姓警员却一再声称报案
: 要到户籍地的分局,现在有人要报案,在这边等要等两、三个小时;吴无奈离去,抱怨遭
: 诈骗已经很可怜,警察还不受理报案,市警局将谢记一大过处分,谢不服提告,法院驳回
: 。
这案源头指的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高行)高等庭一一四年度诉字第二五二号判决,就
原告(谢某警员)主张的部分,看来有点好笑:
一、被告依合法性存疑之电话录音译文及现场监视器影像擅自加注字幕,影响原处分及复
审决定之效力:
⑴原告于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二十三时五十四分曾致电吴姓民众“告知其已将前案诈骗
案受理完毕,询问其是否来所内受理,吴姓民众表示其目前已不愿报案”,惟新化分局山
上分驻所表示录音设备毁损,影响被告提出之电话译文合法性,原告无法勘验电话录音之
译文真实性,被告调查程序之正当性具有瑕疵。
⑵依原告之记忆,原告与吴姓民众之对话如“他要先去别处睡觉”等语,被告提供之监视
器译文并未如实记载,被告及复审程序以合法性有疑义之录音与录影译文作为惩处之基础
事实,调查程序不完备,其因而作成之处分真实性存疑,应予撤销。
二、原处分违反比例原则
⑴吴姓民众于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向一六五反诈骗咨询专线(下称一六五反诈专线)报
案,经一六五反诈专线评估后请吴姓民众至新化分局山上分驻所报案。此际,山上分驻所
仅原告一人执勤,原告甫受理另位报案人案件,原告告知吴姓民众分身乏术可能令其等待
二至三小时方可受理案件,由于吴姓民众户籍地辖区为被告归仁分局关庙分驻所(下称关
庙分驻所),倘若不愿等待可至关庙分驻所报案,因依内部程序最后案件仍需移至关庙分
驻所,并非有意推诿或拒绝受理报案,吴姓民众未经告知即取走身分证离去。原告系误解
发生地及户籍地与受理案件应循流程有误之过失行为,并非有意推诿或拒绝受理。如果最
后是请求关庙员警的协助,应也算是一种支援。
⑵原告仅为初犯,并未有他项违规行为受有惩处。考量原告行为动机、目的、行为时所受
之刺激、行为之手段、行为人违反义务之程度、行为后所受之危险或损害暨综合其他判断
因素,另得考量受处分者行为后之态度,如果违规情节非属重大却处以相当严重之大过一
次惩处,有违罪责相当之比例原则。
⑶原告身处偏乡地带之分驻所,深夜人力不足,突遇两名被害人报案,原告事发时对受理
案件于人力不足状态下应依循之流程不熟悉,至多为过失而已。且吴姓民众曾向原告表示
不愿为报案程序,并无影响民众权益甚钜之情形,仅为工作方面过失,依奖惩标准第十一
条应为减轻。
⑷原告对民众之权益影响是否重大,何以达到“重大疏失”程度,被告应予叙明,否则难
认符合比例原则而无裁量滥用情形。
单就“自行加注字幕”部分来说,能不哄堂大笑才怪
而且不管有无跑错地方报警,都应该要先受理,后才调查是否要移送其他警察局或地检署
为后续处理
一开始就挡下来,看得下去都假...
而法院的判断则如下:
(三)……员警接获民众一般刑案报案时,不分本辖或他辖,均应立即受理,并遵守前开
规定,若借故推诿怠忽或无故延误处理时,违反前揭“受理刑事报案单一窗口实施要点”
、“e化刑案作业规定”等规定,应视其违犯情节之轻微、严重或重大程度,分别给予申
诫、记过、或记大过等惩罚处置。而奖惩标准第8条第1款规定执行公务有重大疏(缺)失
者,记1大过。又警察人员之考核奖惩,具高度属人性,涉及机关长官之领导统御权限,
是行政法院受理此类行政争讼事件,对于考绩会所为之判断,应予以适度之尊重,而对其
判断采取较低密度之审查。而奖惩标准第8条第1款所称“重大疏(缺)失”系属不确定法
律概念,警察人员违规事实该当重大疏(缺)失与否,应视个案具体情节,审酌一切情状
判断之。
(四)本院当庭勘验被告提供之山上分驻所监视器录影内容及电话录音内容,与被告提供
之译文内容,两者差异处,经本院以橘色文字标记,被告提供之译文内容较为简略,但与
原告或吴姓民众有关之重要陈述,大致与录影或录音内容相符,不致影响原告有无原处分
所载奖惩事由之认定,有光盘片(原处分卷公文封内)、勘验笔录、本院译文内容、被告
提供译文内容等在卷可考,是原告主张电话录音及监视器影像内容有影响原处分或复审决
定之瑕疵,并非可采。
(五)经查,吴姓民众及配偶于113年5月29日晚间前往山上分驻所称“我被诈骗了要报案
”,另名员警有告知原告165反诈专线有拨打电话来山上分驻所。原告问“你是住哪里啊
?你住哪边?关庙?你现住地住关庙?”,吴姓民众配偶称“他我先生他住在我们山上这
。”,原告问“户籍地在哪里?”、“你关庙来,你报错了,你要到关庙那边啊,要以户
籍地那个馁。”,经吴姓民众表示165反诈专线有询问住在哪里,其现住在山上,原告表
示是以户籍地作为管辖地,吴姓民众走错地方,165反诈专线也弄错,“你不能跟他讲你
住山上”、要原告拿身分证去归仁分局。吴姓民众询问“在哪里?”,原告表示“这我不
晓得,因为我现在还在处理一件诈欺的案件,我只能就你的情况先帮你询问,刚刚问到的
结果就是说你还有没有住在关庙,如果你还有住在那边,就没有错,就是要去那边。”。
吴姓民众与165反诈专线联系后,165反诈专线拨打电话至山上分驻所,原告向165反诈专
线人员称“怎么会以他太太呢?学长,这东西都有他的发生地,不是以他太太的那个啊,
他的身分证的户籍地。我主管今天没上班,但是这个东西户籍地不是发生地吗?没有啊,
我先问一下他发生地是户籍地,怎么会以他太太那个来作这个。那如果是他太太,这个东
西的依据是依据什么?对啊,因为我们这个东西去看那个上面的字义,他发生地就是他的
户籍地,我们这里就不是他的户籍地。”,随后向吴姓民众称“那个165是说你是没有要
去关庙那边,是这样?你有跟他讲那些吗?”,吴姓民众回“啊就说直接要报,我住在这
里。”,原告称“我知道,你是你的户籍地在那里,他说你有跟他说你没有要去关庙,是
这样的意思?”,吴姓民众回“对。”,原告问“那你为什么不去关庙?”,吴姓民众配
偶称“我们就住在这里啊”,原告称“如果你要等我们这边,你可能要等两个小时,因为
我这也是一个诈骗的当事人,所以我们开始来的时候就在跟你讲这个状况,你发生的不在
我们这边,不是说你想要怎么样,那如果……。”,吴姓民众说“在这边发生的啊”,原
告又回“对,在我们警察机关的受理是以户籍地,所以我们这个人(即另一个报案人)他
就是户籍地在我们这,所以我们在处理,你问他,他是住我们山上区的,他的户籍地在这
。那如果你要等我们这里处置完,你就是等两三个小时之后,因为我必须得要把他整个完
整受理到165那边去,我们才有办法去帮你,但是我们通知你,做完你的资料,我们传到
关庙,关庙要你再去一趟,你还是得要去一趟,就这么简单,因为发生地在他们那边,整
个卷会移到他们那边做管辖,那移到他们那边做管辖,他只要觉得他的案子有不明了的地
方,他会再通知你去一趟,等于是你要做两次笔录,你在我们这边做完,他看不清楚,他
不了解的,他再传你一次,再通知你去,你会再做第二次,就是这个样子,所以他不是说
你想要再来,就算你今天在台北用,他转移到台南的关庙这里去,他觉得案情不了解的部
分,他还是会通知你去,因为你这个东西,你如果是诈欺案件,是公诉罪的话,是进入诉
讼状态,就是整个流程是这个样子,啊如果是在我们这里用可以,就是等我把这个人用完
,两三个小时之后,就是这么简单,因为我现在才刚来做他,那他这个也是诈欺案件,那
他户籍地就在我们这里,所以这个东西就是有一个原则的,……”;吴姓民众又问“那我
在这等于是什么都没有就对了?”,原告:“确实啊,是这个样子没错,你只是165说你
发生了这件事情,我们才会帮你跟165询问说你住在哪边,而不是你一来,你就要求说什
么东西都一定要用,因为我们都有先来顺序的问题,你来就看到这个民众坐在这里跟我们
报案,……”、“所以我也现在跟你讲重点,就是你如果要我们这边做,就是等两三个小
时之后才有办法,因为我现在才刚在做他的而已……”、“他是165打电话跟我说,他要
帮你转,是你不要去,他刚刚电话中打来我这里,有一支02的电话打来我这里,他说是你
不要去,所以我才问你说你有这样跟他讲吗?你说你又有,那但是就这样,我也没话说,
你就住那边,你不要回去那边,我也觉得很奇怪,你所有的通知书都寄到关庙去,你以后
要出庭,就是寄传票都会寄到你关庙去,不可能寄到山上这边,所以这个东西就是看你的
意愿,你要等,那就等到两三个小时结束弄你的,就这么简单,但是我们也会跟关庙分局
说,如果后续我们做完,我们转移给他,他如果觉得有需要请他们自己通知你去做第二次
的相关程序,因为我们没办法知道他们的侦查队需要什么样的资料,齁,大概是这个样子
。”;之后吴姓民众配偶按原告指示,取回桌上的身分证后离开山上分驻所等情,业经本
院当庭勘验被告提供之山上分驻所监视录影内容无误,有光盘片(原处分卷公文封内)、
勘验笔录、译文内容等在卷可佐。依上开勘验结果可知,吴姓民众表明住在山上区,因诈
欺受骗要报案,且165反诈专线已通知原告应受理,原告仍要求吴姓民众前往他处(户籍
地)警局报案,经165反诈专线告知及吴姓民众表达要在山上分驻所作笔录,原告未依“e
化刑案作业规定”第12点第5款规定先向单位主管反映,或委请另名在所员警廖○○(见
勤务分配表)协助,迳以警力不足及非管辖单位等为由,诱导报案人向其他警察机关报案
,原告确有拒绝、推诿吴姓民众刑事报案之情,应可认定。另原告称请求关庙员警协助也
算是一种支援云云,审酌山上分驻所与关庙分驻所相距甚远,且本件是吴姓民众另行前往
关庙分驻所报案,原告所为与上开规定不符,原告主张并非可采。
(六)原告自97年10月担任警察人员迄今,有警察人员人事资料简历表(原处分卷第105
页至第109页)在卷可参。原告担任刑事调查工作已逾15年,对于前揭“受理刑事报案单
一窗口实施要点”、“e化刑案作业规定”等规定,自难诿为不知。原告拒绝、推诿吴姓
民众刑事报案一事,已陈述如上。经查:吴姓民众离开山上分驻所后之同日晚间11时47分
许,新化分局勤务指挥中心杨闵雄致电山上分驻所告知原告“管辖地跟报案人没有关系啊
,报案人他要去哪里报案是随他,看要去哪里报都可以啊。”、“你不要跟我讲什么他那
个户籍地”、“我现在是165给我这案件,我就是转派给你们而已,至于你说他是什么户
籍地,那权责……人家侦查队,你到时卷上来,他们就会自己去看单一窗口或是”、“他
有电话啊,你电话连络他啊,说‘你现在可以过来了,我现在A已经受理完了’……”、
“有当事人在做,现在问题是又有案件进来,你要看是否请所长或他员协助你之类的啊”
,原告表示“不然我先打电话问看看他的意思。……他不愿意报案,我直接电话中看他怎
么讲,只有这样了,不然他要不要报我哪知道?我也没办法强制他留在我们所里啊”;嗣
于同日晚间11时54分许原告拨打电话给吴姓民众称:“喂吴○○喔,这边山上分驻所,刚
刚你的证件有拿走是不是?啊你人是去哪里啊?关庙的哪里啊?关庙分驻所是不是?呃…
…你已经到了是不是,到关庙分驻所了是不是?喔好好OKOK,你证件你自己有拿走了就对
了是不是这样,确认一下。确认你的那个证件,因为刚刚好像是有看到你好像有拿你的证
件自己就离开,但是我们不太确定证件有没有在你的手上,所以打电话确认一下,因为你
没有跟我们讲啊,你人就走了不是吗?你有看到我这里手头上(噪声)还有一个人在处理
吗?我跟你说是165那个人的系统,不是我key的,我刚刚帮你回电两三次,他们的那个人
都一直在接听中,是他的同事代为回电,我也不晓得他为什么后端处置会这么地慢,导致
说我跟你讲的时候,他跟我讲的那个时间,因为他根本没有打来我们这里,那他是在台北
的单位,我们这里也不知道他的情况,所以整个情况是怎么样。呃,好没关系,如果你到
关庙分驻所了,那那0K,我就确认你那个证件有拿走这样就好了,好0K。”等情,业经本
院当庭勘验被告提供之录影及电话录音内容无误,有光盘片(原处分卷公文封内)、勘验
笔录、译文内容等附卷可证。是新化分局勤务指挥中心人员已告知原告电话联系吴姓民众
可以来山上分驻所报案,原告虽答应,惟与吴姓民众电话联系时,只字未提可以受理报案
一事,应可认定。原告虽称同日晚间11时54分电洽吴姓民众“告知其已将前案诈骗案受理
完毕,询问其是否来所内受理,吴姓表示其目前已不愿报案”云云,惟与上开勘验结果不
符,尚难采信。
(七)吴姓民众于113年5月30日凌晨0时12分在关庙分驻所报案,于同日凌晨0时49分完成
报案手续;于同日凌晨0时35分拨打110指陈原告不受理案件等情,有调查笔录、台南市政
府警察局归仁分局关庙分驻所受理各类案件纪录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归仁关庙分驻所受
理诈骗帐户通报警示简便格式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归仁分局关庙分驻所受(处)理案件
证明单、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务指挥中心受理110报案纪录单等在卷足稽。可知原告拒绝
、推诿吴姓民众刑事报案,于新化分局勤务指挥中心人员电请原告联系吴姓民众于山上分
驻所报案时,再次推诿未为,原告违规后态度非佳,应属无疑。吴姓民众于113年5月30日
凌晨0时12分始经关庙分驻所员警受理刑事报案,除拨打110反映原告拒绝受理报案外,于
关庙分驻所亦表示“我遭诈骗已经很可怜了,想说要报案,又要再跑一趟,心理、精神疲
惫”,足认吴姓民众对原告推诿报案之行为甚为不满。另原告于山上分驻所内对另名报案
人称吴姓民众“这个真的是白痴,干,又不是住这还在这里乱。”、“这自己要白痴的,
那就白痴的啊,自己买东西买一买又分期付款,这类东西都宣导到不想宣导了,他仍然这
样。”、“他自己买东西然后解除,这就真的白痴的啊,没办法。”等语,经本院勘验山
上分驻所监视录影内容明确,有光盘片(原处分卷公文封内)、勘验笔录、译文内容等附
卷可证。是原告拒绝、推诿吴姓民众刑事报案且于不相干民众前评价、批评吴姓民众,造
成吴姓民众花费更多不必要的劳力、时间、费用前往关庙分驻所报案,有害行政效率且严
重破坏人民对警察之信赖,损害政府信誉,其对民众权益及警誉所造成之损害,显已达到
情节重大之程度。被告113年度考绩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核通过,核予原告记一大过处分,
审酌委员会并无考量与事件无关之观点,是其认事用法,并无违误,且亦无违背一般之评
价标准。从而,被告以原处分核予原告一大过之惩处,于法有据,难认有何违反比例原则
可言。
就对话内容看来,根本是想助长诈骗歪风吧?!
连警察也不愿意帮助的时候,犯罪集团大概已经在偷笑了,只是这个警员的情节未如直接
参与的严重,似乎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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