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礼貌乡民团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Fwdh7ju6j/
https://www.youtube.com/shorts/MnGu5Lz4KVU
社会秩序维护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https://www.ey.gov.tw/File/47DD50F1FC71508B?A=C
社会秩序维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系为取代旧时违警罚法而制定,于八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公布施行,其后历经八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为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一日。鉴于供
违反本法行为所用之物,现行规定仅限于行为人所有者为限始予没入,难收遏止行为人再
有违反本法行为之效;另因仇恨性言论,严重影响国人之团结;恐怖主义、境外敌对势力
之不当诉求对国家安全影响甚钜,于公共场所倡议、宣传、散布或播送是类言论,足以影
响公共秩序者,有纳管之必要。此外,言论经
互联网之传送,无远弗届,于互联网公开散布或传送前揭不当言论,亦有增订相关规
定及处罚之必要,俾能要求相关提供互联网服务之业者配合采取限制浏览等措施,爰拟
具本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点如下:
一、没入供违反本法行为所用之物之范围,将“以行为人所有者为限”修正为“不问属于
何人所有”。(修正条文第二十二条)
二、对于在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以旗帜、标语等相关物品倡议、宣传、散布或播送仇
恨性言论、恐怖主义或境外敌对势力激化社会对立或消灭我国主权之主张,足以影响公共
秩序者,予以处罚。(修正条文第六十四条)
三、以互联网公开倡议、宣传、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论、恐怖主义或境外敌对势力激化
社会对立或消灭我国主权之主张,足以影响公共秩序者,内政部得令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
或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采取特定处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该等处置或措施之处罚。(修
正条文第六十四条之一)
第六十四条之一 以互联网公开倡议、宣传、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论、恐怖主义或境外
敌对势力激化社会对立或消灭我国主权之主张,足以影响公共秩序者,内政部经会商法务
部、数位发展部、大陆委员会及相关机关后,得令互联网平台提供者、互联网内容提
供者或互联网应用服务提供 者 (以下合称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内容限制浏览、移除
或对使用者帐号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之措施。
互联网之内容有前项情形,情节重大或为避免急迫危险而有即时处置之必要者,内政部
得迳令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处置,不适用前项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自接获第一项命令之日起,将使用者帐号资料及网页内容保留一百八十
日,并依内政部调取资料之通 知,提供资料。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遵行第一项命令,而无正当理由者,由内政部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并得令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为停止解
析或限制接取之处置。
互联网接取服务提供者不遵行第二项或前项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而无正当理由
者,由内政部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者,按次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第三项规定,未保留资料一百八十日或未提供资料,而无正当理由者
,由内政部处新台币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未提供资料者,并令其限期改正,届期未改正
者,按次处罚。
内政部依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所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数位发展主管机关、教育
主管机关、通讯传播主管机关及科学技术发展主管机关应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