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独/无期徒刑杀人犯为13元告银行!要求

楼主: laptic (无明)   2025-12-26 13:12:45
※ 引述《WhenItSnows (幻影旅团)》之铭言:
: 记者刘松霖/综合报导
: 2005年6月16日台北市大同区发生强盗杀人案,25岁出租车司机杨丰睿不满女友分手,带
: 电击棒、手铐、水果刀、童军绳并持备份钥匙闯入前女友住家,计画绑走前女友却先等到
: 她妈妈回家,两人口角后杨丰睿痛下杀手,以电击棒攻击、童军绳綑绑并砍杀70多刀,夺
: 走前女友母亲性命再拿走屋内1千多元现金,最高法院2008年判决杨丰睿无期徒刑定谳,
: 目前人在花莲监狱服刑,没想到案发至今20年,他的名字又出现在法院判决书上,这次与
: 凶残命案无关,杨丰睿为了区区13元杠上台新银行,并提告要求补发信用卡,打算“出狱
: 后”使用。
: 推 UD305: 还在服刑啦,但应该快出来了 36.235.159.78 12/26 11:52
距离“出来”,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因为杨丰睿曾经多次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准许假释(矫正署方面屡次否决其申请),但几
乎都因为无理由或不合法而被驳回
列举如下:
一、花莲地院一一零年度监简更一字第二号行政判决(第一审驳回原告之诉,第二审以上
诉不合法驳回确定)
*这是杨氏第一次因为假释,而提起诉讼
二、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二年度监简上字第十五号判决(第一审驳回原告之诉,第二审以无
理由驳回上诉)
*上诉主张“第一审法官曾参与第一案但未回避”,而认为有组织不合法的问题,但该院
认定让原法官审理合法
*上诉前行政诉讼尚未改制
三、北高行地方庭一一二年度监简字第二十五号判决(第一审驳回原告之诉,第二审正在
上诉中)
四、北高行高等庭一一三年度监简抗字第五号判决(第一审因为未缴付诉讼费用而驳回,
第二审驳回抗告确定)
五、北高行地方庭一一四年度监简字第三十号判决(第一审驳回原告之诉,第二审尚无从
得知是否上诉)
且最近期的判决还提到“原告为一级受刑人”
所以要提报假释的话,差距根本遥不可及、属天方夜谭之事...
而话说回来民事案部分,台北地院一一三年度诉字第五八一一号民事判决提到:
(一)按“持卡人之信用卡如有遗失、被窃、被抢、诈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
之情形(以下简称遗失或被窃等情形),应立即(即前述事由发生日起之二十四小时内)
以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贵行或其他经贵行指定机构办理挂失停用手续,并缴交挂失手续费
每卡新台币壹仟元,且持卡人应于受理挂失手续日起七日内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并检具报
案证明文件补行通知贵行”、“持卡人自办理挂失停用手续时起被冒用所发生之损失,概
由贵行负担”、“持卡人发生信用卡遗失或被窃等情形或污损、消磁、刮伤或其他原因致
令信用卡不堪使用,贵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请补发新卡”,台新银行信用卡会员约定条款第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前段、第二十条第一项固有明文约定。 
(二)惟查:
1.现金卡部分:
上开信用卡会员约定条款第19条第1项、第2项前段、第20条第1项关于补发卡片之约定,
均仅针对“信用卡”,而未及于“现金卡”。另参两造间Story生活故事现金卡信用贷款
约定书,其各约定事项之第19条、第20条,悉与申请补发现金卡无关。则原告请求被告补
发现金卡,即属乏据,难以遽准。
2.信用卡部分:
原告设于被告之……帐户,于97年6月9日固有一笔13元之“转帐还款”纪录,有现金卡交
易纪录查询存卷可查,然而,汇款入帐仅需知悉入帐帐户之帐号即可办理,完全不以持有
或占有帐户申办者之信用卡为必要,是原告执上述13元帐务纪录,主张其信用卡有“遗失
、被窃、被抢、诈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已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
常理有违。抑且,细观上开现金卡交易纪录查询,该笔款项尚同时扣除13元之帐务费,实
际上全无增减原告所欠本金余额,堪信此笔13元转帐应非他人有意汇入,纯属帐务处理之
系统纪录而已。再者,原告于94年6月18日起,因刑案而羁押、服刑迄今,有原告全国前
案资料查询附卷可查(见限阅卷),而依被告前于110年间向原告诉请给付签帐卡消费款
(案列:本院台北简易庭110年度北简字第7833号)时所提出起诉本金利息简易计算表及
信用卡帐单以观,自原告遭羁押或服刑以后,其名下信用卡均无新增任何消费纪录,更难
认原告信用卡有何“遗失、被窃、被抢、诈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
则原告主张被告应依约补发,即属无据,无可准许。
五、原告虽声请调查其联征纪录,惟被告是否应补发信用卡及现金卡予原告,纯属两造间
契约关系问题,与原告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情形或信用纪录无关,此部分调查显无必要,
爰不予调查。
看来情形上很简单,没必要想得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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