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iorno78 (天晴)》之铭言:
: 我朋友在法庭答辩结果之后 被法官谕知未来要到庭听判
: 不来的话将立刻拘提
: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不能律师到场听结果 再转答就好吗?
这种案例,目前只有两个。
一个是郑捷。一个是最近的柯文哲。
所以你说你朋友遭遇,该不会他是郑捷吧
因为这种情况,真的非常罕见。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312条写得清清楚楚:
被告可以请代理人;被告没到场,照样可以宣判。
也就是说——听宣判,是权利,不是义务。
正因如此,当年郑捷被法官要求“一定要到场听判”,才会立刻引发大量法界人士砲轰,
直指法官滥权。
他们的核心主张很一致:听判是被告的权利,法官没有权力把它变成强制义务。
所以我才会说,这种案件真的少到不能再少。
至于法官为何这样做,柯文哲法官意思我是不知道啦。
不过回头看郑捷案,当年那位法官这样做的意思,其实非常明显。
不是程序需要
而是要在被告面前,狠狠训斥他,然后,当庭判他重刑,四个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