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实说
就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而言
要成立非常非常困难的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24 条
有审判职务之公务员或仲裁人,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点在于枉法的定义
司法实务上必须是明知法律而故为出入
也就是必须要有主观上的犯罪之故意
所以五老星最简单的辩驳
就是说不知道这么做有那里违法
他们只是一心想要恢复宪法法庭运作才做出这样的裁判
这样其实就很难构成违法要件了
毕竟这些可都是位高权重受万人景仰的大法官
法官心证自然容易倾向学长姐们
不过
好家在
五老星中有位蔡姓大法官
在部分同意意见书提到:
.....纵作成判决人数不符大法官总额 2/3 法定人数要求,然仅短少 1 人,获致结论的
理由或未尽相同,但不妨碍共同结论的形成。
留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白纸黑字内容
已然形成客观有效的具体事证
证明五老星是明知人数未达法定要求短少1人还要违法做出裁判
属于有主观上的犯罪之故意
完整地构成违法的犯罪要件
这下真是百口莫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