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宪法设计立院有不同意大法官提名之权
是为了当总统不妥协提出立院同意的大法官人选时
利用行政院只能依法行政的方式
迫使总统妥协提立院会同意的人选
来公正审理立院通过的法律
宪法法庭的停止运作不过是宪法上立院同意权的延伸,并无不妥
这落实于宪法诉讼法即是不论新旧法都有的出席人数或比例限制
因为如果总统不提还能审判的话,那总统有何必要再提大法官
宪法上大法官8年换一半的规定也被架空了
现在这5位在帮独裁者架空宪法上立院不同意权
不同意提的人,没用,我们自己就可以判
同为大法官的人不同意,没用,你不算大法官
不愿参加法定人数不足的违法法庭本就理所当然
难道要去作为枉法裁判罪的共犯
组织法跟程序法都不遵守根本无法产生有效的判决
所谓的114宪判1根本法院组织不合法,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