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最有趣的是,认定别人程序瑕疵,
但是人家至少是经过一读与二读是多数决,
虽然最后三读是无异议方式,但至少是长久惯例,
连党自己都用过不知道多少次了
大法官的判决程序则是依据啥.....
新法你说违宪不论,用旧法也不合呀
然后还引民国初年,威权时期当例子,
是多想回到过去威权时期。
要比程序瑕疵,这个宪判字的程序瑕疵更是惨不忍睹。
不就证实这些大法官经手过的宪法判决,
都被污染过了,毒树果实,组织程序都污染过,
那些判决基本上都可以参考啦。
真叫那些考生情何以堪,
依据XX法律该如何做,但在极端情况下,都可以不用遵守啦~~~
何谓极端情况,基本上就是立法内容不合党意,
无法贯彻党的意志就是违宪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