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立个通则性规定组织不合法的效力如何?

楼主: court0043 (红色十月)   2025-12-20 11:00:54
这其实是司法实务一直鬼打墙的一个问题:
董事会在出席人数不足,
甚至于未合法送达开会通知,
未遵守通知期限、
法人代表未经合法委任.........
点点的,这种一堆程序事项、组织合法性的问题,
总是搞得公司乌烟瘴气,
典型的就大同公司。
什么事都要当事人去打确认之诉,实在是太没效率,
是不是把一些比较明显的,例如属手指头就可以确定的事
如开会人数,
就直接把它明文规定不存在,而不是无效,
这样是不是有效率许多?
违法的撤销、不存在、不生效力、向后失去效力,
这中间都有模糊地带,但可以把明确地先定下来,
用罚金罚款怎么兑换银元那类的通则性规定就可以。
觉得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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