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youtu.be/kQZAmra1wF8
记者:厅长想请问一下 我是TVBS记者陈萱
呃 接连上个问题
因为现在其实从总统公布至今已经快一年的时间
那怎么会选择在这个时间点
是不是有相关的考量点?
厅长:这个案子是申请人 他们在114年1月15号提出申请
那宪法法庭在114年5月12号举行说明会
114年5月14号决议受理
那因为本件受理要件、评议跟评决门壏、违宪与否的实体审查事项
均是极度重要而且具高度的争议性
另外也有三位大法官表示拒绝参与评议
所以影响本件评议的进行
这件案子是历经了宪法法庭49次的审议评议跟说明会
那么大法官对于判决主文跟理由 充分讨论完毕 才由审判长吼 于7日以前吼
就指定今天是文本确认评议期日
所以就这个部份是按照审理的进度跟流程
那已经提早按照 就是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其实是需要在一定时间以前 指定文本确认评议期日
所以就指定了 …所以才指定今天是文本确认评议期日
记者:厅长 镜电视记者李志钢 想请教就是说
过去这一年来 宪法法庭停摆 大概积案了多少
那现在是不是之后就可以 宪法法庭就复活了
包括释宪案 或是立法院今天提出弹劾总统的案子
接下来是不是都可以处理了呢
厅长:目前宪法法庭中未终结的案件 具体的数应该是432件
那目前已经受理的案件是96件
那至于说这一次宣判以后
是不是宪法法庭之后会全面重启吼 因为案件是不是进行审理宣判
是宪法法庭审判的核心范畴
我们只是司法行政 基于尊重审判独立 我们这边不方便表示意见
记者:这里是tvbs新闻网 请问一下 如果今天假设五位大法官就可以做出判决
那如果之后 是不是代表说 以后大法官只要可能一个、或两个、或三个
那他们这样子 也可以为了让案件顺利进行
然后一样决定是否违宪这样
厅长:那 呃 有关于您刚刚提问的那个部份的问题吼
因为呃 案件的那个进行的部份吼 是属于大法官的那个审判的核心事项
这边基于审判独立 我们这边也不方便表示意见
记者:厅长好 我是中评社的 庄义轩
然后我想要询问一下 就是在78段这边
呃大法官有提出说
立法委员在修法的过程当中 仅以每人3分钟 合计17分钟
还有第95条 合计16分钟
他觉得这样的时间长度 难以实质发表他们的意见
大法官有 就是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说 应该讨论几分钟 或是 适当的讨论时长吗
厅长:大法官的意见其实就是记载在判决理由当中
那我们这边也不能够为大法官的意见多做说明
那就这个部份 大法官意见就是表达在判决的文字上
就这部份 需要请各位参照大法官在判决理由中的文字说明
记者:不好意思 厅长 镜电视想再次提问
我看到一篇新闻稿
有三位大法官就是一个不同意见书的一个新闻稿
他们就质疑说 这五位大法官做的判决是无效的
然后 他们提出严正质疑
想问一下 这个判决到底是什么样的情况
确认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
厅长:嗯这个 呃 按照宪法诉讼法的第38条
宪法法庭的判决就拘束全国各机关、人民的效力
宪法法庭在 本篇93段有详说明说 不可以只依大法官人数不足
这件事情 就进行否定大法官行使职权正当性的理由
那三位大法官是不是承认本件判决的效力
或是对于本件判决效力所采的立场吼
那书记厅这边 不能代替三位大法官表达他们的意见
记者:请教厅长跟处长
这两位都是学经历俱优 然后就是来这个司法院跟宪法法庭这边服务
请教两位就是说我们这一次按照宪法增修条文
总共有15位大法官
目前有5位参与这一次的114年宪判之1号的判决
跟我们相同或类似的民主国家
有没有其他国家跟我们这样
就是只有1/3的大法官就可以做出相关的判决
谢谢
主持人:这部份是不是就是维持我们讨论判决的内容 还是说…
厅长:因为这不是我们本件审理的标的 所以这部份书记厅没有办法说明
记者:不好意思 那个 发言人跟厅长 中国时报 林维信
有三个问题请教
第一个问题啊 五个大法官 今天记者会是宪判的一个记者会
五位大法官做的判决
但是这时候又有三个大法官说这五位大法官做的判决是无效的
那人民应该相信什么?
这是第一个
第二个问题啊 今天主议大法官是吕太郎大法官
也是推动宪诉法修法 当时秘书长的时候
请问这件案件
依据宪法诉讼法
我们要把宪法法庭法庭化
那为什么不经言辞辩论 不开庭
也不让立法院的关系机关 到庭表示意见 进行做成判决
他的理由有没有叙明
然后最后一点 请教一下 这个案子判决以后呢 然后是立即失效吗
那未来如果立法院 再修回来呢?
那我们是不是 这五位大法官要继续再做成这样的判决
以上问题如果没办法回答也没关系
第二个问题就是说为什么这个案子未经言词辩论
也不用开庭 那是不是 既然已经有宪法法庭 宪法说法
包括现在审理中的京华城的 柯文哲的案件也不用经过言词辩论
也不用经过诉讼
厅长:有关于本判决的效力 在刚刚回应上一位媒体朋友的问题的时候
这个部份根据宪法诉讼法38条
宪法法庭的判决就是有拘束全国机关、人民的效力
宪法法庭有在判决中已经说明
不可以只以大法官人数的这个部份来否定正当性的理由
那这部份还是请各位详参判决理由的说明
那么再来呢 根据宪法诉讼法的规定 只有两种类型的案件需要经言词辩论吼
分别是总统、副总统弹劾 跟政党违宪解散
本案是属于 宪法诉讼法47条规定的法规范违宪审查的案件
那一类案件并没有规定必须强制言词辩论
大法官是否决定行言词辩论 这部分也是大法官审判核心的范畴
书记厅这边也没办法多做说明
那至于立法院会不会重复立法这个问题
同样还是要跟各位说明
一样 宪法诉讼法38条的规定
判决是有拘束全国机关人民的效力
所以判决宣告一个法律条文违宪之后
那么根据38条 全国机关就会受到拘束
以上这边是书记厅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