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贪污案撤销仍有诬告要过 高虹安可参选?

楼主: Skyblueway (Sky)   2025-12-16 11:42:32
媒体 联合报/ 记者黄羿馨、王骏杰、郭政芬
贪污案撤销仍有诬告要过 高虹安可参选?律师给答案
新竹市长高虹安助理费案二审撤销原贪污罪判决,改以“使公务人员登载不实罪”判刑6月
,得易科罚金18万。外界关注高另涉诬告案若判刑确定后改以社会劳动方式执行,是否影响
其参选权利?对此律师钱炳村表示,依法服社会劳动并不会剥夺登记参选资格,只要在法定
期限内完成即可。
钱炳村指出,诬告罪属本刑5年以上重罪,即使实际刑期未满6月,也不得易科罚金,不过依
刑法第41条规定,受刑人若经检察官同意以社会劳动方式代替入监执行,其履行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1年,“例如判处6个月社会劳动,可在一年内弹性安排完成,并非必须连续执行。”
钱炳村说,社会劳动属“非拘束自由”的执行方式,受刑人仍可上下班、返家休息,执行时
间通常为每天6小时,分为上午与下午时段,其余时间及例假日并无限制,“依法也可以请
假,并不影响登记参选或从事竞选活动。”
针对参选期间是否须中断社会劳动,钱炳村表示,社会劳动本就容许在期限内调整执行进度
,若因选务需要,可依法请假或延后,“只要在一年期限内完成,并未违法,也不影响参选
资格。”
至于若检察官不同意改以社会劳动、而须入监服刑,钱炳村坦言,届时若服刑期间落在明年
登记参选时程,将依法丧失参选可能性。不过他认为,从实务经验来看,检察官原则上多会
准许符合条件者以社会劳动方式执行。
钱炳村也补充,刑法第41条所列不得准许社会劳动的情形,包括难收矫正之效或难以维持法
秩序者以及因身心健康之关系,执行显有困难者,以目前情形来看,高虹安身心状况正常,
亦无上述法定排除事由,检察官理论上没有明显理由拒绝。
钱炳村强调,最终是否准许仍属检察官裁量权限,须视具体执行意见而定,但依法并不会因
社会劳动本身而剥夺其参选权利。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9205938?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还要检察官同意才能改社会劳动
依照这一年的经验 要检察官同意很有难度
高只能拼无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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